暂估成本金额与次年汇算收到发票金额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年末暂估成本的金额与次年收到发票的实际成本不符,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呀? 情况1:2022年末暂估成本100万,2023年5月前收到发票金额为90万,对2022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10万,对2023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0万,这样处理对吗? 情况2:2022年末暂估成本100万,2023年5月前收到发票金额为110万,对2022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0万,对2023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增10万,这样处理对吗? 解答: 实务中,企业做账如果真实的做账,几乎不可能出现提问中说的情形。 会计核算,只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管是否支付,也不管取得发票,都应计入发生的当期。既然是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交易双方通常情况下是会签署合同的,即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进行约定,至少也有口头的关于交易结算与交易的约定等。因此,会计核算,对于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暂估”的,必须要有暂估金额的计算依据,并不是混乱一通的乱估。 比如,最常见的“暂估”,也是会计教科书上举例的——存货购进暂估,需要按照如下步骤做: 1.库房对购进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2.月底没有收到采购发票的,会计核算就需要“暂估”: 暂估的金额=入库单上采购数量×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价(不含税)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 3.月底对当月生产领料或销售出库的,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存货成本结转: 借: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说明:即便是“暂估”入库的,也是按照上述分录做,而不是提问中说的直接暂估成本。 即便是直接“暂估”计入成本费用的,比如2022年已经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但是未付款、未收到发票的,就应在2022年关账前确认计入2022年度的损益。如果出现提问的“情况1”,2022年度“暂估”金额是100万元,在2023年5月31日前实际收到的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的,2022年度当然需要做纳税调增。但是,2023年则不需要做调减,原因时:发票差额的10万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不管是否有发票,会计核算计入2022年损益就是对的,没有收到发票也不需要冲减;汇算后又收到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扣除的年度也是2022年而不是2023年度。 如果出现提问中的“情况2”,且业务是真实的,说明2022年度的“暂估”是错误的。仔细《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并调整2022年度财报和更正税务局申报的2022年财报,在更正税务局申报的财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就变成了110万元,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与税前扣除金额都是110万元,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2022年和2023年都不需要就该问题再做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特别强调“真实性”,会计人员在做相关账务处理一定要有依据,对“暂估”一定不要想当然的乱估,在“暂估”前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准确计算暂估金额,避免给后期工作带来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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