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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的过错责任【郑律说:过错责任】

 隐遁B 2023-03-20 发布于广东

侵权中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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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情形:

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李四将张三打伤。经过,住院治疗后张三出院。李四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承担了治安处罚。但是,张三认为,李四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问:张三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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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张三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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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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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四打伤了张三造成张三健康权受到侵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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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 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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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马某1、海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新某2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新某2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农业科技,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技术引进、开发、创新,技术信息服务,现代农业管理人才培训,对园区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等,故新某2并无管理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新某2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新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某1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明,新某1主要职责是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供水管理工作,防洪抢险、河道清障及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承担工业供水、农业供水和绿化供水任务等,依据一审法院及本院(2020)新23民终1644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六工干渠属于新某1管理维护范围。经查明,案涉水渠系干渠,且在居民区附近,防护栏缺失,无任何安全警示辨识,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某1对于本案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某1虽然依据《供水安全协议》认为出现溺水事故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新某1通过六工干渠输送水行为显然属于其职责范围,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六工干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列举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故马某1、海某某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关于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马兰心儿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马某1、海某某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对其女儿尽到监护职责及看管义务,导致马兰心儿脱离监管而溺水身亡,导致此次悲剧的发生,马某1、海某某对马兰心儿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马某1、海某某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新某1在此事件中亦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新某1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马某1、海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马某1、海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一审法院对于马某1、海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核定马某1、海某某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696,760元、丧葬费44,391元、误工费为7,290元、交通费1,310元,合计749,751元予以确认。新某1应当赔偿马某1、海某某各项损失224,925.3元(749,751元×30%)。

06

郑律提醒

郑律提醒,《民法典》第 1165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均须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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