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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如何财税处理?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3-03-22 发布于四川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如何财税处理?

解答:

该问题的会计处理不复杂,复杂的是税务处理,因为该业务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区分是否构成了视同销售,同时还要区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还要做转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是要区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什么项目所得缴纳。
对该问题,我做了一个思维导图:先看图,后详解。

一、购进环节

在购进环节,企业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采购付款以及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实务中,有的人因为是用于赠送的,就省略购进入库的环节,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而且在税前扣除时只有一张购进发票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赠送环节

先说税务处理,只要税务处理正确了,会计分录自然就不会出错。

(一)增值税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很容易被人想当然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赠送”,要区分很多情况。从赠送对象分:内部人和外部人;从是否无偿赠送分,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等。
1.视同销售
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除后面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外,在税务实践中,都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包括搭赠等“有偿”赠送如果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也要视同销售。
2.无需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是实务中无需视同销售的依据,但是要求特别严格,企业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其规定,才能不需要视同视同,而是作为折扣额扣除,以免多交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作为过年过节的礼品发放给员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包括送给内部职工等,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
2.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接受赠送商品的人身份不同,涉及到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
作为职工奖励或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偶然所得
向企业员工以外的人员赠送,除消费积分兑换、购买商品同时赠送等,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3.不征个税——消费积分兑换等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四)会计分录

1.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或没有)

说明:根据用途,决定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消费积分兑换等,不征个税。
2.无需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捆绑销售的总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捆绑销售的总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销品+赠品)
说明:其实就是销售收入的分录,没有单独的分录。
3.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个税可能与工资一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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