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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新规》的理解与适用

 壹蒿笑谈 2023-03-23 发布于河南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轻伤害案件新规”),从宏观政策到具体证据标准适用,以及出入罪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公正有效地推动轻伤害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精准理解并规范适用《轻伤害案件新规》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和结果双重正义的重要前提。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解读《轻伤害案件新规》:

01


办案标准:全面且具体的证据审查

轻伤害案件多发、常见,多在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办结,是距离日常生活最近的犯罪之一,往往能使旁观者感同身受。但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却与生活意义上的语言意义相去甚远。尽管《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也明确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规则,但具体在个罪中如何不折不扣地全面审查证据、统一适用标准,无疑存在分歧。《轻伤害案件新规》以较大篇幅全面规范了轻伤害案件中具体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避免刑事法网“一刀切”一判了之,也要保证罚当其罪、刑当其责。

(一)全面审查证据体系

过去的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往往出现“基本犯罪事实弄清楚、主要证据基本确定”的定罪误区,以结果反制定罪。《轻伤害案件新规》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要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纠正了过去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的错误。即便是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轻伤害案件不因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而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和取证规范要求。与之相对应的,这些要求就成为律师质证和辩护的有力抓手,甚至是可能突破指控逻辑和指控体系的节点。全面审查还体现在,检察机关既要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也要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二)特别突出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认定法律事实的直接依据,如何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意见的采纳认定就尤为重要。必须要再次明确: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结论是既定样态,意见仅供参考,本身存在偏差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对其审查和质疑,是否采纳并不直接确定,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轻伤害案件新规》从审查形式合法性上规定,检材与其他证据要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要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要准确;从审查实质合法性规定,追溯损伤产生的原因,是否排除既往伤病的合理怀疑,是否及时就医,鉴定意见的结论要明确,鉴定论证分析的逻辑要科学严谨,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同时,从外部专业审查辨析的角度,对存疑内容重点审查分析,听取不同主体的意见,尤其是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追诉机关指定鉴定一家独大的传统误解,对核心证据要进行专业、严谨审查和经过质疑辩证。这既是指控犯罪“进攻”的应然性要求,也成为律师从关键证据阻击入罪的必然选择,同样的标证据准要经过入罪和出罪的双重审查判断。

(三)明确罪与非罪(入罪与出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证据

轻伤害案件存在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不同法律定性的可能。《轻伤害案件新规》明确反对唯结果论的“一刀切”处理模式,要全面调查取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将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伤害”、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行为排除于犯罪圈之外,实现成熟理论规范化指导司法实践的范例:形式上入罪、实质上出罪。轻伤害案件中的伤害行为必须是具有实害性的实行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轻微行为等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必动用刑罚处罚等责任阻却事由都在轻微伤害案件中给予明确的出罪适用指引,这是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和真实落地,对于避免“案结事未了,人更未和”的机械司法弊端具有重要意义。

从证据审查上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同案犯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这是全面审查证据的又一要求,特别是规范追诉犯罪与赋权刑事辩护相结合的角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犯罪圈”进行合理限制,有效运用不批捕、不起诉、不处罚等法定出罪机制,一方面制约追诉权,另一方面加固辩护权。从政策和法律角度对责任大小和责任方式进行具体审查,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标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轻伤害案件进行法律和非法律多种方式的有效解决,也就是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虔诚态度和责任审查证据、认定事实。

02


办案方式:多种措施并举化解矛盾

在轻伤害案件中,追诉个人犯罪“一关了之、一判了之”是较为容易的。但是,轻伤害是最接近日常生活、普通民众体验最为真切的案件。从手段的必要性和结果的合理性而言,最简单最容易的办案方式未必是最合适最有效的。办理轻伤害案件既要治标也要治本,轻伤害案件的产生大多源于生活,最终也要归于生活。这类案件可以减少,但很难从根本上完全杜绝。《轻伤害案件新规》从规范办案的角度对于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作出了较为详细和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对多元化解决矛盾作了方向性的指引。轻伤害案件不仅伤害身体也伤害心理,通过追诉犯罪间接对应身体法益的修复,也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恢复性司法的手段进行心理创伤的弥补,允许并积极促成自愿的和解、真实并有效的达成认罪认罚、可行并可靠的司法救助,在轻伤害案件中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维护正当的权益和有序的安宁生活。在适用《轻伤害案件新规》时,律师辩护也能够做好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在审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展开有效的辩护,依法就不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罚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还可以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以修复社会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03


办案结果:轻伤害案结事了且人和

在轻伤害案件中,一旦启动追诉程序,无论是否定罪判刑以及如何定罪量刑,办案的结果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严刑峻罚、刑不当责。那么,案结事了且人和就成为检验办案结果质量的有效标准,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可接受性就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被害人的谅解与行为人认罪认罚属于正反两个视角的“人和”体现。在轻伤害案件,对于自愿的私力解决纠纷的方式给予最大限度的认可和鼓励,尽管和解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追诉程序的中止和责任大小的较大差异,但可接受的法益修复方式是弥补受害人最真实的目标。与之相对,生硬的机械司法非但不能修复已经被损害的法益,还会引发难以修复的次生损害,“旧伤未平又添新痛”的办案结果是中国式法治文明所不接受的。

《轻伤害案件新规》明确规定:“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最终目的,通过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国家救助、多元化解纠纷机制、释法说理等不同视角解决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安宁的生活秩序才是最终的目标。将刑事政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融入司法实践,严格执行和审视不批捕、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和有效适用。特别是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求办案机关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轻伤害案件新规》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且具有较大的实用性。详尽学习和透彻理解具体条文的内容是准确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检、法、律在统一标准下专业对话、充分辩论的条件。期待《轻伤害案件新规》有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者:何志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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