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依据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物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不动产和动产,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主体变更包括物权转移、所有变为共有、共有变为所有、设定他物权、他物权消灭等。物权客体变更主要是物权的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是物权内容或作用发生变化,如抵押权次序变更等。 常见的争议多发生在物权主体变更。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采用物权公示制度,特别是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 所以,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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