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知识76——物权的设立和变更

 隐遁B 2023-03-24 发布于广东

       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依据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物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不动产和动产,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主体变更包括物权转移、所有变为共有、共有变为所有、设定他物权、他物权消灭等。物权客体变更主要是物权的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是物权内容或作用发生变化,如抵押权次序变更等。

      常见的争议多发生在物权主体变更。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采用物权公示制度,特别是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

      所以,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