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16篇原创文章 全文共4735字,阅读大约需要20分钟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本期推荐视频: (文字稿由武汉大学杨兆钧同学,根据课程语音整理)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政府机关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考虑各方土地坐落情况、土地相邻情况、居住和劳动场所直接距离,道路分布、地形地貌特殊性,利于确权后权利人使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1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所谓占有取得,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后,占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占有取得制度是“法律在维护秩序和保护权利直接实现价值目标的平衡”,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18号: 争议地“那哄领”(又写作那红岭)即“空领地”解放前系定额社的祖田,从土改到四固定至1965年前,由定额社的群众耕种,“坡拉蛇”为其间的旱地。1965年,民新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时任民新大队党支部书记杨必平将争议土地调整给南水生产队。1977年至1978年间,南水生产队分立出半桑生产队,后更名为南水社及半桑社。1965年至今,争议田系由南水社、半桑社的群众耕种和管护。2010年隆林各族自治县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及2012年隆林县政府征用部分争议田,定额社、南水社、半桑社因争议田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至2010年双方因征地发生纠纷时,南水社、半桑社已经连续使用争议地45年,期间未发生争议。隆林县政府根据上述事实,将争议地土地、林木权属确定给南水社、半桑社,并无不当。定额社主张1965年土地调整缺乏依据,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但在土地确权及一、二审程序中,定额社只是对1965年调整土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相关事实并无异议。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土地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定额社仅以土地调整行为缺乏依据为由,否定该行为的证明效力,其主张不能成立。定额社还主张,定额社村民王玉德、陆定星持有的1954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至今未被撤销,足以证明争议地属于定额社所有。但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实行合作化之后,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该证已经失去效力,以此主张争议地所有权,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一方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和使用另一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期满20年,则归占有者使用,导致原权利人所有权丧失,在适用该条款时需注意:
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除了涉及上述的实体问题外,还包括程序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确定与否成为其他民事争议前提,因此两个诉讼可能形成交叉,如果权属尚不明确,应先循土地权属争议裁决途径解决土地权属问题,中止民事诉讼。规则如下:
我们先看看这个案例(2018)晋0581民再2号: 1990年3月,村委会给原告陈某批了五间宅基地。同年6月,陈某与马某换宅基地,陈某反悔未履行。2009年,马某与陈某协商,马某再买块地与陈某交换,陈某入住。2013年8月,陈某购买砖瓦在原地基修建,马某阻拦。2014年8月,镇政府处理决定,五间宅基地归陈某所有。同年九月,镇政府再次处理该纠纷,指出陈某、马某应当履行互换协议。同年12月,陈某起诉马某返还原物。2015年5月,一审判决支持陈某请求。同年7月,镇政府撤销2014年8月所做出的决定书。12月,陈某对撤销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一审行政判决撤销镇政府做出的撤销决定书,马某上诉。3月,上诉期间镇政府再次做出决定,要求双方按互换协议履行。4月,法院裁定准许马某撤回上诉。5月,陈某不服镇政府3月做出的决定,再次提起复议。7月,市政府撤销镇政府决定,责令重作。9月,陈某去世。2017年10月,陈某子女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基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宅基地使用权属争议,因原市时仅有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马村镇政府于2014年8月29日所作的决定书,故原审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予以审理,并无不当。现又出现了2014年9月4日马村镇政府作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与2014年8月29日马村镇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后马村镇政府虽又多次做出处理决定书,但均被本院行政判决和高平市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马村镇政府重新做出,至今马村镇政府未予做出。故本案案由已更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因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应由政府确认,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判决应予撤销,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由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该案例中,镇政府做出权属处理决定3次,撤销1次,市政府做出撤销决定1次,原告陈某起诉民事诉讼2次,行政诉讼1次,行政复议1次,案情一波三折,最终回到原点。虽然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可解决宅基地权属问题,但无法阻挡一方当事人建房,本质上仍未解决纠纷,当事人仍需要再行提起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之诉。 再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为由,认定不属于民事管辖。该案例中的民事诉讼应中止,待行政机关土地裁决有定论后,再行恢复,符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民交叉问题的一般程序。 通过上述内容的梳理,我们初步了解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和规则,为什么这么复杂的原因。同时,我们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一书,把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案,放在最重要的第一章。点击链接可查阅各主流媒体相关报道☞(学习强国、人民日报、新华社都关注了这位女律师) 此类案件的代理,必须寻找谙熟土地政策、调查取证、沟通调解、行政机关处理程序、诉讼程序等方面能力的律师团队,才能将之前漫长且不利的争议死结,重新梳理清楚,重新拨开层层败诉的迷雾,重新获得转败为胜的机会。 新书签名版火热开抢!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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