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中央授权香港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这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了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香港实行与内陆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必然的。总的来说,香港的法律体系由五部分组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它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的首要法律依据。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和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政基础,有“小宪法”之称。 二、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指的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但并非所有的原有法律是有范围的,不是原来有效的所有法律都当作原有法律,原有的法律要以是否同基本法相抵触为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特区的立法会,其制定的法律在特区内生效。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本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四、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基于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的实施,基本法以列举的方法将需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附件三》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中央保留对附件内容进行增减的权力。 五、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实行的是不成文法制度,司法判例可以直接适用在案件审理中。香港法院引用已有判例时,不仅可以引用香港特区的司法判例,其他如英国、美国等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同样可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依据,授权《基本法》对香港的主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主要制度予以规定,不直接在香港进行适用。但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是发生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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