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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期间税务处理(上)

 一棵大树7516 2023-03-29 发布于山东

前言:

股东投资目的是获取利润,股权持有阶段主要是股息、红利的取得。股权持有阶段不仅涉及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也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向股东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本阶段内容分上、下篇阐述,本篇主要是股息、红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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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为两大类型,公司制企业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在股息、红利税务处理上是相同的,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分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两种。我从股东类型与被投资企业类型两个维度分别阐述。

一、股东为公司制企业

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两者在成立方式、征税对象、征收税率上是不同的。

1、股东为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对于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1)居民企业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具体而言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投资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对来自上市企业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2、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在他国成立且管理机构在该国,但是在中国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优惠税率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即由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境内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1)特殊的征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具体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如内陆和香港税收安排、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参阅国税函[2006]884号)。 通常在税收协定中,非居民企业构成受益所有人的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如何判定给予了最新的操作指南 ,大家也可以参考一下。

(2)再投资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

二、股东为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1、股东为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

居民个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也就是按照股息、红利的20%收取个人所得税。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属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适用以下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居民个人投资于上市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差别化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以下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除上述两项以外,外籍人员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关于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向股东转增资本相关税务处理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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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赢得普遍尊敬的人,并不是由于他显赫的地位,而是由于始终如一的言行和不屈不挠的精神。--列夫.托尔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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