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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规则下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中双方的“进攻”与“防守”|公司法权威解读

 易xnty 2023-04-01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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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规则下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中双方的“进攻”与“防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最近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阖然离世,杉杉股份创始人去世,原配之子与后母“夺权”之战最终花落谁家的新闻事件引起了法律界、财经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控制权专业律师团队对此事件亦非常关注,以下从公司法和公司控制权的角度,以从公开渠道获知的内容为基础,对涉及的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事件的基本背景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事件已延续数日,综合各方消息,我们从公开渠道整理出如下要素事实,试图对事件全貌和走向作出一个法律上的分析。

2023年2月10日,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去世。

2023年3月2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十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共10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提名郑永刚原配之子郑驹为董事的议案。

2023年3月23日,杉杉股份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持有公司52.36%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了会议,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7.59%同意得以通过。

同日,杉杉股份召开了第十届第四十次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郑驹为董事长。

另根据杉杉股份章程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郑驹成为杉杉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夺权”事件开始于3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当天,郑永刚遗孀周婷现身会场并表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

二、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的核心:究竟谁能稳坐法定代表人这个关键职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律师团队对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领域的案例非常有经验,团队负责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16本公司法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尤其是《公司保卫战》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引起投资界和公司治理方面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根据唐青林律师的经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最重要的核心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安排等方面,判断谁究竟最后能够稳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关键职位。

本次对杉杉股份控制权的争夺聚焦于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这个关键职位,存在周婷的攻击和现在已经担任法定代表人郑驹的防守。从法律角度分析,落实在法律层面,那就包括两个方面的分析:(一)选举郑驹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选举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相关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可撤销或无效,可导致郑驹已取得之董事长席位失守;(二)郑永刚名下的股权,在他本人去世后,根据继承相关规则办理完成继承事宜之后,周婷凭借其本人及其亲生子女的所继承股份数额,能否成功实现反攻、改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促使已经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郑驹不再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如果可以实现,那么周婷可通过影响股东会逐步撤换掉郑驹的职务,成功实现公司控制权。

(一)选举郑驹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选举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涉选举的效力只需要从是否合法合章程来判断,与实际控制人的意思无直接关系。杉杉股份的公司章程第56条、第94条、127条、第132条等规定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及选举董事长,股东大会则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人选。

结合本案选举有关事实,案涉选举程序及表决数合法合章程,应属有效。认为未经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意的议案属违规的观点反映出对公司治理规则的不了解。

(二)郑永刚名下的股权完成继承事宜之后,周婷凭借其本人及其亲生子女的所继承股份数额能否成功改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郑永刚系通过对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青刚”)持股51%来实现对杉杉股份的控制,郑驹与周婷所能继承的股份也是在宁波青刚这个层面。

因此可以说,郑驹与周婷争夺杉杉股份控制权的核心在于宁波青刚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只有占据了宁波青刚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才有权代表宁波青刚进入杉杉控股的股东会参与投票,进而层层影响杉杉股份董事长的罢免及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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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继承前杉杉股份的股权结构图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郑永刚与前妻周继青育有两子,次子为郑驹;与第二任妻子周婷育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另郑永刚所持宁波青刚股权系在与周婷婚前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婷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如果郑永刚生前未立遗嘱,则除周继青外,郑驹及其亲兄长、周婷及其三名子女共六人均属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郑永刚所持宁波青刚的股份。

本文假设郑永刚并未留下关于股权分配的遗嘱,考虑到国人亲情观念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在此将郑驹与其生母周继青、亲兄长归入宁波青刚的第一组一致行动人,将周婷及其三名子女归入第二组一致行动人。在适用法定继承制度的前提下,绘制继承完成后杉杉股份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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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完成后杉杉股份的股权结构图

由上图可知,在继承完成之后,以郑驹为代表的第一组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宁波青刚66.3%的股份,以周婷为代表的第二组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宁波青刚33.7%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选任属于一般决议事项,经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即通过。也即继承完成后,郑驹为代表的第一组一致行动人可以不经周婷的同意,凭借所持66.3%股份将郑驹选为宁波青刚的下一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而周婷在无法争夺到宁波青刚法定代表人职位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宁波青刚对杉杉控股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更加不可能干预到杉杉股份的内部管理了。

三、影响控制权争夺结果的其他因素

除上文中两个核心因素外,双方在控制链路上多家关键公司的任职情况也会对“夺权”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是在公司内部任职的更加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具有信息资源上的优势;二是有实际管理公司经验的会更容易得到董事与股东的支持,这一点从杉杉股份董事会有关郑驹的两次议案均获全票通过可以看出。

据公开信息显示,郑驹是杉杉股份与杉杉控股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也是杉杉集团的董事兼总经理。除此之外,郑驹还在杉杉股份70余家关联公司中任职。可见,郑驹已经事实上掌控了杉杉系公司的内部经营与管理。与此相对,经过公开信息的查询,我们尚未发现周婷在杉杉系公司担任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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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郑驹与周婷的任职信息

四、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实务专家北京云亭律师对杉杉公司及各股东的建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律师团队对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领域的案例非常有经验,团队负责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16本公司法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尤其是《公司保卫战》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均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领域的代表作。根据唐青林律师多年来参加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实战经验的回顾,往往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爆发后双方均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双方发生你死我活的殊死斗争,不惜发动几起甚至几十起民事诉讼和不惜发动刑事程序,造成一方甚至双方股东蒙受牢狱之灾。

因此我们认为,即便郑驹在持股比例与公司职务上处于优势地位,针对本次“夺权”事件最好的解决方式恐怕还是和解,双方应以协商方式解决本次的争议及潜在的争议,避免杉杉股份在舆论声誉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

作为国内最为专业的公司控制权律师团队之一,北京云亭公司法专业团队负责人唐青林律师给国内企业家提出如下三个建议:

(一)尽早确定意外发生后的继承方案。企业家应尽早设计财产继承方案,避免继承人在其去世后发生大量的诉讼纠纷、极大地影响亲情关系;

(二)聘请律师制定完美章程,实现公司控制权人离世后的股权按照他本人的意志转移。北京云亭唐青林律师曾经整理过几百个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章程陷井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他建议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要考虑到公司主要股东去世后股权如何继承的问题;

(三)聘请律师制定完美章程,实现公司控制权人离世后、公司控制权的和平转移,避免因为法定代表人不能正常履职、公司出现空窗期而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在各方平均继承股权导致不存在控股股东时,甚至造成公司治理僵局的出现,使企业家呕心沥血造就的公司毁于一旦。尤其是当实际控制公司的企业家对公司的股权比例较低时,如不提前规划好股权继承方案,子女、父母、配偶的平均继承也会导致控制权分散,一旦后代无法达成共识,甚至导致对公司的控制权旁落。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徐淑明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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