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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五种类型及适用

 DUGUSHA 2023-04-01 发布于辽宁

  内容提要:

  执行异议区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我国法律对实体性异议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包括: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

  关键词: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执行异议之诉适用

  执行异议是指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区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为保障当事人执行异议救济权利,贯彻执行法定、审执分离原则,我国法律对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分别设计不同救济制度,程序性异议通过执行复议救济,实体性异议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体包括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学理上可以分为许可执行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相比,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判上适用都有其特殊性。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首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至二十四条,对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细化。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创设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在二级案由中增设“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其项下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3个案由。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相关内容,仅对条文序号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条文序号为第二百二十七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十五、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至三百一十六条”专章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该章规定吸收了《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吸收并修订了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针对特定情形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设了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类型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也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

  需注意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刑事财产执行案件中,虽然也属于实体性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即执行异议救济是申请执行复议,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因是刑事财产执行的异议之诉作为特殊诉讼案件,因缺乏一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现行诉讼制度上存在障碍,异议之诉程序无法启动。笔者认为在此情形,法院对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复议,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与案外人提起诉讼目的正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旨在恢复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因此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也可称为“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无权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以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对程序性异议如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是指法院将案外第三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请求不得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否应当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问题。依据《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适用仅限于特定6种情形,包括变更或追加有限合伙企业未出资之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出资原股东、一人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之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董事等。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与学理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区别,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法院执行依据成立以后,如果出现债权消灭或者妨碍债权实现的事由,债务人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债务人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是否应当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中的债权问题。

  关于是否应当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中的债权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来救济,而是选择执行行为异议和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根据债务人实体异议事由发生时间区分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况:(1)对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发生的异议事由,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即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途径救济。(2)对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发生的异议事由,通过申请再审或者其他程序解决。例外情形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互负债务抵销情形,不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以异议的方式提出主张。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针对是债务主体,债务人异议之诉针对是债务客体,均是债务人提出的,可以合称为广义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五)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法院不予变更、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请求许可变更、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诉讼。与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许可变更、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被执行标的,即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针对被执行主体,即请求许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但二者均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二者可以合称为广义上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

  (一)各类型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程序的相同之处

  1.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适格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主要考虑执行异议之诉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由执行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信息沟通,提高效率,有利于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和案外人参加诉讼,如果执行异议之诉不由执行法院管辖,则会割裂本诉与已进行的执行的关系,容易造成审判与执行的混乱。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则。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实体性权益争议,涉及当事人人数多,事实较为复杂,需要通过普通的审理程序来查明相关事实。执行异议之诉不能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相比有其特殊性,但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举证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益,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可以视为其在执行异议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延伸。

  (二)各类型执行异议之诉具体适用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执行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列为第三人。

  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提出确认权利请求(目的为了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判决结果:(1)理由成立,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同时对确权诉讼一并裁判。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列为第三人。

  诉讼请求: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判决结果:(1)理由成立,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2)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事人:异议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指优先受偿权的分配顺位或者普通债权的分配顺位,而不是具体的第几顺位);(2)请求确认被告债权不存在或者实体上丧失分配资格;(3)请求判决纠正原分配方案。

  判决结果:执行机构熟悉全部债权情况,且很可能还有后续的债权加入,审判机构不宜直接通过判决修正分配方案。因此,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判决主文宜包括两项内容:(一)确认原告的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或者确认某项债权不存在或者实体上丧失分配资格(根据诉讼请求不同而不同);(二)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4.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当事人:被申请人(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

  诉讼请求: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1)理由成立,不得变得、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2)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5.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申请人为原告,被申请人为被告。

  诉讼请求:准许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1)理由成立,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2)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陈娴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2]江必新、刘贵祥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第301页。

  [3]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585页。

  [4]同注[3],第589页。

  [5]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1347页。

  [6]江必新、刘贵祥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第102、246页。

  [7]同注[5],第815、816页。

  [8]同注[5],第836页。

  [9]方怀宇、马浩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探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7月第13卷第7期,第85页。

  [10]《如何处理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司法信箱,第111页。

  本文转账自:

  公众号“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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