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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潘海露 2023-04-01 发布于江苏

王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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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开始,追求知识的可靠性就是哲学家的主要目标,充足理由原则就是这一追求的重要成果。从内容上说充足理由原则颇为简单,根据Mates,充足理由原则可以简单地称为“每一事物都有其理由”[1]p154。充足理由原则早期曾以因果律等多种样式展示出来,直到莱布尼茨第一个明确提出充足理由原则。

  本文分析探讨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以从哲学的角度揭示其多层涵义及其影响。

  1、作为本体论意义的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是莱布尼茨哲学所根据的一项基本思维原则。从本体论上讲,矛盾原则虽然适用于一切可能的世界,但它不能给偶然的个体事物何以存在提供出任何实在的理由,而充足理由原则恰好可以解释说明唯一现存世界及其所包含个体事物的原则,缺少这一原则,莱布尼茨哲学的单子论、前定和谐、偶然性学说等思想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说明。可以说,充足理由原则则是关于存在的原则,是适用于唯一存在的现实世界的原则。莱布尼茨创立充足理由原则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渊源。单纯的机械决定论和斯宾诺莎的一切都受逻辑必然性支配的观点断然否定了目的论,进而也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这是莱布尼茨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不通过人的意识活动,这些观点不能说明何以自身就是正确的。莱布尼茨希望找到说明宇宙变化过程的机械作用得以理解的思想方法,并借助这些思想方法,使宇宙的合目的性的生动品格能为人们所理解。这种探索的结果使他得出了充足理由原则。他认为,把原因定义为产生者而结果就是被产生者,只是给动力因下了定义,而其他形式的因果关系并未得到说明[2]P232。

莱布尼茨把单子具有被动性的一面称为“初级物质”,即“遭到抵抗的原始力构成了经院哲学称之为'初级物质’的东西”[3]p437;单子具有能动性的一面称为“隐德来希”,即“主动的力不过是'隐德来希’,相当于灵魂或实体的形式”[3]p436;由单子所构成的事物对感觉或想象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只是抽象地被看作一种暂时的堆积的某种单子之间的关系,即次级物质。他说:“我认为物质实质上是一个堆积,这才经常有现实的部分。因此,通过理性,而不只是通过感觉,我们才能判断那个分割的东西,或者毋宁说那个除了聚积外,最后什么也没有的东西。我认为它似乎是真实的,即物质(甚至是物质的每一部分)都能分成比可想象的更大数目的部分。因此我常说,每一个物体,无论怎样小,都是一个在数目上有无限创造物的世界”[4]p92。

  莱布尼茨把实在的东西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子实体,另一种是单子实体所呈现的现象。单子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把握,但通过单子的现象可以推定其存在。而现象以单子为基础,它虽不如单子具有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但有道义上的或假设的确定性。

  莱布尼茨说:“确实为实在的现象提出的这么多标准,即使整合在一起,也不是论证的,纵然它们具有最大的概然性;或者通俗地说,它们具有道义上的确定性,而没有建立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以致肯定相反者则陷入矛盾”[3]p363。确定性的标准有三条:鲜明性、复杂性和内部的连贯性。鲜明性在于它能形成生动的表象,提供强烈的刺激信号;复杂性在于实验和观察中,它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性质;内部连贯性在于构成它的诸多现象,彼此符合一致、无矛盾;此外,还可以根据它以前和以后的现象来判定它的实在性。

  莱布尼茨的这种观点表明,人为的任何标准都不足以作为确证实在的现象存在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在逻辑上不能否定与现象相对立或相矛盾的东西,因为它并不涉及一种直接的自我矛盾。个体事物或偶然事物存在的理由不在自身中,而在自身之外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这种关系的考察揭示出,现实事物的对立面具有可能性,但不具有存在的现实性。用莱布尼茨的话说,存在者可定义成:与自身不相容的东西相比能够和更多的事物相容的那种东西。

  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有权利趋向存在,但并非所有可能的东西都能够存在,因为它们不都是“共可能的”。存在的理由在于事物的完满性或本质的等级。事物的等级愈高,跟它相容的事物愈多,它就愈完满,就愈有权利存在。每一可能的事物都有本质或意义,但只有具有共同可能性的事物才会实际上存在。莱布尼茨说:“一旦被提出存在比不存在优越些(亦即有一个何以宁愿有些东西而不愿什么也没有的理由X或者可能性必然变成现实性),那么,产生的结果是,尽管没有东西被进一步规定,但就时间和空间的容量来说(亦即存在的可能的秩序),也必然会尽可能多地存在,正像砖瓦以这样的方式被放置在一起,即尽可能多地容纳在一个被给予的空间之内”[4]p119。

  现实世界是有最大多数的可能的事物得以产生的世界,世界的所有创造物都是有存在根据的,它们的存在根据也就是它们存在的充足理由。必然的事物的充足理由是必然性本身或其本质;偶然的事物的充足理由在必然的事物中。总之,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充足理由的。事物的存在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动态的存在,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的状态中,事物运动变化的理由即生成的理由,对此理由的把握就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充足理由。

  2、作为认识论意义的充足理由原则

  认识论在十七世纪的西方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突出表现为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之争,代表人物分别是莱布尼茨和洛克。莱布尼茨在其《人类理智新论》中,对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剖析和批判,在此基础上他勾画出一幅理性主义的认知图景。莱布尼茨坚持的是温和的理性主义,没有否定感觉经验的作用,这在探讨认识问题上可以取得佐证。莱布尼茨在论文《物和词之间联系的对话》中,对符号、思想和事物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当人们对原因有某种知识以后作出的陈述就叫命题。当陈述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时,就是一个真命题[2]p541。他强调关于事物的思想或陈述有真理和谬误之分,真理和谬误只从属于思想而不从属于事物。真实的思想除认识主体自己的本性之外,还必然有对认识对象的本性的思考,从而通过寻求正确的方法,发现最终达到的命题是否是确定的和真实的。

  这种观点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光辉,真理是事物及其规律在人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的取得既要考察认识对象的客观因素,也要考虑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真理所反映的内容是对象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对任何主体都是一样的,真理的主体应是历史发展着的整个人类。检验真理的标准,既不是主观的思想,也不是外在的认识对象,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沟通起来的桥梁和纽带,这就是实践,也就是莱布尼茨所要寻找的“正确的方法”。

  真理是用真实性命题表达的。莱布尼茨认为联系或推理有两类:“一类是绝对必然的,结果它的反面包含着矛盾,这种推理发生在诸如几何学真理的永恒真理中;另一类则只是假设地必然的,也可以说是偶然的,当反面不包含着矛盾时,它自身是偶然的”[6]p252。莱布尼茨的真理观体现在命题主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中,这种真理包含理论对于必然真理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将一个相对复杂的思想分解为构成它的那些最基本的定义、公理、公式,在算术、几何学上都是用这种方法,形而上学的必然命题也可以通过同一律进行等值替换分析出主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例如下例用“凯撒”、“人”、“动物”三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包含关系的推理就是必然的:

凯撒是理性的,则名叫凯撒的人是理性的,则名叫凯撒的有理性的动物是理性的。

  那么,如何判定偶然真理之间的“包含”关系呢?莱布尼茨提出可能世界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可能的事物情况的组合,我们所能想象到的任何世界都是可能世界,现实世界就是由所有现实发生的事物情况构成的一个可能世界。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发生的事物不受时间限制,它指所有时间中在现实世界存在和发生的一切事物。可能世界有无穷多个,按照其完美程度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可能世界。可能世界并非可能地存在于其他天体,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现实世界则例外,它是无数可能世界中最完美的一个,因而它不仅在想象中,而且能成为现实。

  一个命题只有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它才是必然的;一个命题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成立,它就是可能的。并非所有可能的都能成为现实,依据“最大多数的相容性”,可能的才能成为现实的,因而现实的也是偶然的;一个命题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都不成立,它就是不可能的。由此,莱布尼茨在历史上首次确定了三值逻辑的表,其中用0表示不可能,用1/2表示偶然,用1表示必然[7]p52。现实的是偶然的,取决于现实世界的事实真理也是偶然的,又称偶然真理。这样,偶然真理与必然真理就区别开了。

  根据莱布尼茨的有关理论,对偶然真理的“包含”作如下理解:偶然真理为真并非因为它们是分析的,而是因为它们分析地适合的那个主项是存在的。与每个偶然的真命题相对立,都有一个假命题,它分析地适合于另一种可能的但并未现实化的主项。例如,“凯撒渡过卢比孔河”,表示一个偶然真理。因为否认凯撒做过此事并不和他的完满概念中的任何其他部分相矛盾。凯撒具备人的本质,并不意味着他就具有渡过卢比孔河的属性,他渡过卢比孔河并非为逻辑的必然性法则所强制,而是具有道义上的确定性。

  通过词与物之间的亲属关系,我们认识到了真理的客观性;通过可能世界的理论,我们得出了两种真理,即必然真理与偶然真理;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体现了真理的主观性。那么如何说明这两种真理的根据或充足理由呢?

  必然真理的充足理由在于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即必然真理的依据是矛盾律。那么,偶然真理的根据或充足理由是什么呢?莱布尼茨说:“感性事物的真理性是由它们的联系来证明的,这种联系依赖于以理由为基础的理智真理,以及甚至当理由不表现出来时,依赖于对感性事物本身的恒常观察”[2]p525。他还说:“我认为在感觉对象方面的真正标准是现象间的联系,也就是在不同的地点和时间,在不同的人的经验中所发生者之间的联系,而人们本身,这些人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在这方面也就是很重要的现象。而现象的联系,它保证着我们之外的感性事物的事实真理,是通过理性的真理得到证实的;正如光学上的现象通过几何学得到阐明一样”[2]p429。他又说:“正如通过明晰的概念而揭示存在,实存则通过明晰的知觉而被揭示。要更好地了解这个,我们必须看到凭借什么手段可以证明实存,首先,我从单纯的知觉或经验无证明地判断这些事物存在,在我自身以内我关于它们有所意识”[3]p303。

  莱布尼茨的上述几段话说明了事实真理的根据问题。获得事实真理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方式是知觉或经验,另一种方式是以理由为基础的理智真理。当以知觉或经验获得事实真理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以单纯的知觉为依据无证明地判断这些事物存在,这种情况提供给我们的是最初的后天真理或事实真理,这种真理无需证明也不能证明,因为在意识和对象之间有一种直接性。这种真理也可以称它为直觉真理或最初的经验真理。其二,是以单纯的经验为依据所获得的事实真理。这种真理具有概然性,因为经验是受时间、地点、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的。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同样的理由已不复存在,单纯的经验主义者觉得过去发生的事在相似的场合依旧会发生,而不能判断同样的理由是否依然存在。人之所以如此容易捕获禽兽,经验主义者如此易犯错误,便是这个缘故。凡是与过去长期经验相符合的事,通常可以期望在未来发生,但这不是一条必然的真理,当理由改变时,最小的期望也可能不再成功。莱布尼茨说:“我们往往甚至也不知道,我们凭经验所知道的这些普遍命题,是否也许是偶然的,因为我们的经验是受局限的;就如在那些不结冰的国度,人们将会得出的'水永远处于流动状态’这一命题,就不是必然的,而我们来到较冷的国度就知道这一点”[2]p508。现象间的联系保证着感性事物的事实真理,这种联系又依赖于以理由为基础的理智真理。单纯的经验具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它往往导致错误的判断;为了获得事实真理的最大程度的确定性,以避免错误的发生,不应当将认识局限于经验领域,应该是寻找事物的理由,用理智真理来把握事实真理。

  这一种方式比单纯的知觉或经验的认识方式更重要。因为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命题,它的经验的可靠性是通过理性的必然性来保证的。这种命题,莱布尼茨称它为混合的命题。根据逻辑规则,结论须随最弱的前提,并且,不能有比最弱的前提更多的确定性,因此这些混合命题也只能有那种属于观察的确定性和一般性。

综上所述,莱布尼茨有关事实真理的根据就是知觉或经验,或以理由为基础的理智真理。通过以上对“认识的理由”的考察,一条真理要成立的充足理由有两种情况:如果一个命题以另外的命题作自身的理由,这个命题便是有了形式的或逻辑的真理,这时,它是通过概念间的符合揭示出推理的真理的充足理由;如果一个命题是建立在通过感官而获得知觉表象的经验基础上,这个命题是属于事实的真理,这时,它是通过命题与事物的符合揭示出认识的真理性。

  3、作为方法论意义的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作为追求知识确定性的原则,要求在证明真理的过程中说明其推理的合理性。莱布尼茨认为,证明一个命题为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每一命题为真,要么已经有一个在先的证明,要么在给出的证明中每一步都是真的,要么它有一个原因[1]p155。现在我们知道,与此类似的表达常常出现在现代逻辑中。充足理由原则要求一个事物的成立要有其足以成立的理由,即有一个“结论—原因”关系,这很容易与表达“原因—结果”关系的因果律联系起来。这样一来充足理由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不过,它最初表现为关于因果原则的思想。德谟克利特第一个明确提出充足理由思想并作为经验思维原则。他的老师留基伯曾断言:“没有一个事物的产生是没有原因的,一切都是在某种根据上由必然性产生出来。”[8]p21这是历史上头一个关于充足理由观点的说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也都明确蕴含了充足理由思想,柏拉图认为,所有的断定必须从理由中产生,仅当理由是已知的,所断定的知识在性质上才是科学的。也有人认为,充足理由原则是亚里士多德全部逻辑学的动力,因为他把逻辑学理解为证明的科学,理解为根据充足理由分辨真假的科学。英国经验主义大师休谟认为,因果律并不存在,人类只是由于习惯才认为两个现象之间有关联。康德赞同休谟的因果律非来源于经验的说法,但他认为因果律是人类认知的可以证明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原则出于他的论证需要,可以说是一种论证方法。不仅如此,莱布尼茨对逻辑学其他三个基本规律都有独到的研究。自亚里士多德提出并论证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及排中律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关于逻辑规律有价值的研究很少,直到莱布尼茨的出现。莱布尼茨把充足理由原则放到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同的地位。早在巴门尼德就有了同一性陈述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同一律,而莱布尼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扩展,将其形式化并且明确地提出一种符号形式:“a=b”,即用“等号”表示a和b完全相等。后人称它为莱布尼茨定律,莱布尼茨还把这条定律分解成两个不可分割的说法:“a是b”,“b是a”。例如:所有的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所有的未婚男子都是单身汉。有了这个重要的定律,我们就能运用几个步骤来估算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命题的真值,莱布尼茨正是用这一定律证明了三段论中直言命题换位的合理性。关于矛盾律和排中律,莱布尼茨也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说:“我们的推理建立在两大原则上,即是:①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以及:②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9]p39-40。可以看出,莱布尼茨这里所说的矛盾原则既包含矛盾律(包含矛盾者为假),也包含排中律(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即他把矛盾律和排中律视为一切有效推理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同时把充足理由原则作为保证推理可靠性的另一基本原则。

  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具有确保推理正确的方法论意义,对其后的逻辑学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在演绎逻辑中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而且在归纳逻辑的发展中同样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正是基于对充足理由的不断追问,以演绎系统为标志的各种现代逻辑演绎系统相继问世;以归纳系统为标志旨在探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归纳理论不断丰富完善,从简单枚举归纳发展到穆勒五法,再到概率统计等。现在看来,即使充足理由原则在哲学上的讨论陷入沉寂以后,它在逻辑上的影响依然巨大,其标志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充足理由原则一直作为思维的逻辑基本规律出现在各种逻辑学教材中,这无疑是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贡献。

  不管是从找到一个事物成立的理由的要求还是探求它的原因要求,都是一种方法论原则上的要求。因此从源头上来说,充足理由原则是作为方法原则提出来的。将充足理由原则看作是方法论原则的观点在莱布尼茨和叔本华那里也是一致的。正是自觉地运用了这条原则,使莱布尼茨在创建形式化的普遍语言时,进行了整体性的富有价值的具体探索,从而对符号逻辑的创建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建立的逻辑演算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毕竟是逻辑史上第一个真正的抽象演算。后来的数理逻辑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得以发展,无疑,充足理由原则在逻辑形式化的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作用。

  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真正地被称之为一切科学的基础”[10]p6。充足理由原则之所以能够作为科学的基础,就在于它能够将科学命题彼此联系起来,构建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把每一种科学同单纯的观念堆积区分开来,恰恰就是说这样的观念都是从它们的理由哪里由此及彼地推导出来的”[10]p7,也就是说,充足理由原则是作为构建科学理论的方法原则起作用的。叔本华明确地赞成这样的观点:“充足理由原则属于逻辑学”,“逻辑的理由只用于观念。”[10]p7

  4、结语

  莱布尼茨在主客观统一的基础上提出了充足理由原则。该原则既适用于一切物质现象,也适用于一切精神现象,只有它自身例外。于是,莱布尼茨便用这条从实践中确立的原则来指导他的实践活动,来进一步揭示事物存在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来指导他认识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里的现象,进而构建他的理论体系,这在他的《单子论》中能够充分说明。因而,充足理由原则在莱布尼茨的思想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原则之后,其弟子沃尔夫把它作为思维的基本规律纳入传统逻辑,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一起形成了思维的四个基本规律。随着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归纳逻辑等新的逻辑学分支学科的建立与发展,人们对充足理由律能否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颇有争议:诟病、责难、非议者有之;赞成、拥护、辩护者有之。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的逻辑学前辈们就以《光明日报》、《哲学研究》等报刊为阵地,对充足理由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赞成或反对,我们把前者称为赞成派,后者称为反对派。两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一是理由必须真实的要求;二是能否形式化为永真式。吴学静在1961年6月18日的《光明日报》头版撰文“怎样理解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一个基本规律”,此文对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内容、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余三条基本规律的关系等都作了详尽的论述,它代表了赞成派的观点,今天看来这种观点仍被逻辑学界一些学者接受,充足理由律仍然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出现在一些逻辑著述、尤其是法律逻辑等应用逻辑类教科书中。学者陈波说:“我个人倾向于把它当作思维基本规律……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在于确保思想的论证性”。[11]p30赞成派的主要观点是:第一,从内容和要求上看,它指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论题)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它的具体要求有两点:一是所要论证思想(论题)的前提(理由)必须真实;二是前提(理由)与结论(论题)之间必须要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即从理由能够必然地推出所要论证的论题。第二,从符号形式上看,可以对应于命题逻辑中的分离规则(MP规则):((P→q)∧P)→q,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MP规则是推出定理的元定理(公理),是重言式,其自身是不需要证明的,或者说它处于元逻辑的层次。第三,从功能和作用上看,它具有命题转换的推理论证功能,能够保证逻辑思维的论证性。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没有命题转换的推理论证功能,只具有规范功能,仅能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而充足理由律作为基本的推理原则,可以保证思维的论证性。没有充足理由律,即便遵循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仍然可能犯“理由虚假”或“推不出”的错误。反对派的主要观点是:第一,从内容和要求上看,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必须真实,而逻辑学不能保证思维的内容真实,因此这个要求是逻辑学无法解决的。第二,从符号形式上看,按MP规则的含义,在((P→q)∧P)→q的永真式中,P→q和P是作为给定的前提提出来的,q的真必然要求P→q和P同时为真。如果将P作为q的充足理由,则充足理由律只能形式化为P→q,它不是一个永真式;如果把P→q和P以联言的前提作为q的充足理由,显然涉嫌循环论证。第三,从功能和作用上看,用充足理由律确保理由与论题之间的断定关系即形式结构的有效性是无意义的,因为有效性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在一个系统中有效的在另一个系统中未必有效,反之亦然。

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必须厘清、澄清“逻辑”、“基本规律”、“充足理由”等语词的真正含义,才能从根本上判断充足理由律是否适宜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就传统逻辑而言,承认充足理由律作为论证的原则是有合理性的,而把它用到所有逻辑学领域作为逻辑普适的基本规律是不恰当的。那种全盘否定充足理由律、认为它一无是处,一棍子打死的观点也是不足取的。我们在对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深刻哲学意蕴解读的基础上,应当辩证地看待充足理由律的是是非非问题。它的逻辑起点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问题,起源于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问,这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充足理由原则;它的归宿或落脚点是理性和意志自由问题,这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充足理由原则;从起点到归宿的过程探究成就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充足理由原则。总之,充足理由是推理论证有效性的必然要求,它作为确保思维论证性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可或缺的,而把它作为适用于一切逻辑领域的思维的基本规律却是站不住脚的。

  莱布尼茨在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充足理由原则,但他并没有对其完全清晰地阐明。根据罗斯,尽管莱布尼茨强调他的思想遵循同一性原则(或者不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但是却没有说明他是如何从这两个原则推出他的理论的[12]p105,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然而瑕不掩瑜,今天看来,充足理由原则对后世产生的巨大影响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正如莱布尼茨本人所说:“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13]p19。18世纪德国哲学家高特雪特也说过:“如果充足理由原则不能被当成试金石所接受的话,人们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把真理同梦幻区别开来。在梦幻中所出现的一切都没有充足的理由。在梦里,人们一会儿在这里,一会儿又到了那里,他们弄不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是怎样到这里,又是如何离开的。而清醒时或现实中,一切都有自己的起因,比如谁来了,他来这里干什么(他为何来)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明明白白,所以有关理由的原则是真理的可靠特征”[13]p56。充足理由原则的提出是对人的理性思维的极大肯定,它实际上指出了虚幻、盲从和迷信的不可靠,认为对所有的真理都必须加以证明,必须自觉地诉求理性,它的哲学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在今天,追求真理的人们不正是孜孜以求于将理论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吗?“一个东西要存在,一件事物要发生,一条真理要成立,总需要一个充足理由这样一条原则”[14]p94。在理性的王国里,充足理由原则像守护神一样看护着知识堡垒的大门,每一位试图步入真理之堂奥的思想家必须首先接受它的挑战。

【参考文献】

[1]Benson Mates. The Philosophy of Leibniz[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M].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82.
[3]莱布尼茨的哲学文章和书信[M].L. E. 罗慕克尔,编译.1970,英文版.
[4]莱布尼茨自然哲学著作选[M].祖庆年,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5]W. C. 丹皮尔.科学史[M].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75.
[6]罗素.对莱布尼茨哲学的批判性解释[M].段德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
[7]张家龙.数理逻辑发展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8][苏]H. C. 波波夫,H. H. 斯佳日金.逻辑思想发展史[M].宋文坚,李金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9]陈乐民,编著,莱布尼茨读本[M].陈修斋,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10]叔本华.充足理由原则的四重根[M].陈晓希,译.商务印书馆,1996.
[11]陈波.逻辑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2]罗斯.莱布尼茨[M].张传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13]Leonard P. Wessell, Jr. The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 to Friedrich Schiller's Aesthetics of Living Form(Chapter Ⅱ)[M]. Peter Lang, Frankfurter Main. Bern 1975.
[14]莱布尼茨与克拉克论战书信集[M].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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