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2023 年修订版) 二 0 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 第一节 会计机构及财务人员...................... 4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会计凭证管理............................ 9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12 第三章 资产管理................................. 14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15 第二节 银行账户管理........................... 15 第三节 备用金管理............................ 17 第四节 资金上缴和内部往来管理................. 17 第五节 应收款项管理........................... 18 第六节 存货管理.............................. 21 第七节 固定资产管理........................... 26 第八节 无形资产管理........................... 37 第九节 资产处置与核销管理..................... 41 第四章 税务管理................................. 48 第五章 收入、成本与费用管理..................... 48 第九章 项目审计与财务决算....................... 61 第十章 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63 第一节 分则................................. 63 第二节 监督管理.............................. 64 第三节 检查管理............................. 66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的财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加强公司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结合《******控股有 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子) 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实施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管理下属单 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资产管理以及其他综合管理等。 负责企业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以资金管理为核心, 综合平衡好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在保证流动性和可控风险性前提下,提高财务收益能力。 2. 财务预决算与分析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公司预算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司全年预算;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向股东和管理层报告公司经济运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3. 财务考核 负责对所属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 调动和解聘建议;对各所属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业务,包括规范、准确、及时的进行会计记录,编制和报送各类单体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及内部管理报表;负责公司税务筹划、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 日常税务工作。 2.会计监督 对公司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监督;参与审核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司各种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制订或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产权管理和资产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办理、审核和监督各类资产交易、保管和使用业务等。 负责拟订公司财会管理制度;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印鉴和其他财务证照的保管;负责、协调公司各项 报表和内控审计(审阅)工作;负责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 制;协助工程投标经营、薪酬管理等。 第六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财 务会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七条 财务岗位一般可设置为:部门负责人、部门副 职、报表及会计核算、主办会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税 务会计及出纳员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调整。 第八条 各级财务人员均受公司财务部管理,财务总监 负责对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任免、考核与薪酬等管理,参照《安 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财会负责人、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会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或者利用职务 便利胁迫、利用他人为自己输送利益; (二)要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至少部门 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或提供公司的会计信息; (三)财务人员要合法合规的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财务人员要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税政策和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 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帮助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加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交接 (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要办理会计交 接,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 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 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磁盘、光盘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相关资料; (三)交接时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交 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其他财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负 责人负责监交;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套,进行 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 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财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按照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客商的增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要求,必须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管理要求,并且满足公司的管理需要。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 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名,经办人签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单据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手印);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 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内容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 确,大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 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及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 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五)原始凭证审核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基于:业务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关联性、完整性、正确性,业务流程各控制点要有审批证据。 (六)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错误的原始凭证,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 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 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 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 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 (三)记账凭证须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张数的计算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四)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2、往来业务、收付款业务、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备注对 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 (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六)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充分, 足以支持记账凭证的内容。 (七)经济合同、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 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和编号等。 (八)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合并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一份记账凭证只允许说明一类业务内容,不允许存在多借多贷情形,并账除外。 (九)记账凭证签章必须齐全。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必 须打印,交复核人员审核,复核人员按上述标准审核并签字, 发现错误后,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 (十)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部分经济业务, 如:计提的收益和费用、费用的分配、成本和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需要到次月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二十条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 序,折叠整齐,次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按照档案管理 有关要求,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由装订人和主办会计签名; (四)会计凭证次月 20 日前装订完毕,特殊情况最多延期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 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本制度所指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财 务快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经营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设计原则:有助于财务报告 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有利于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客 观的反映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节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集团要求 的格式和时间节点进行编报。 (1) 所属各单位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财务部。 (2) 财务部对各单位的月度快报进行复核、汇总、合并,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编制要求 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单位按照集团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编报。 2.编制、审批与审计 (1) 单体报表编制与审批。各编报单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审核。 (2) 合并报表编制与审批。财务部对各单体报表进行汇总、合并,形成合并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为全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 (3) 年度报表审计。财务部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计划制定、实施和协调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集团公司汇报。会计师事务所经与 公司管理层有效沟通后,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财务报告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阅。以便于决策层了解公司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经营业绩,为经济预测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年度经营预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预算表、利润 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对外筹资预算表、投资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年度主要指标调整表和经营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指企业拥有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为公司货币资金统一调度中心,公 司有权调度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等单位资金,任何单位及个 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八条公司资金管理具体要求,参照《***省公 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遵循“公司审批、统一管理、及时销户”的原则,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所开立账户必须纳入公司账套内核算,不允许出现账外户。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所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前,需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开户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报财务部备案。 (二)所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为集团公司的 合作银行,同时开通“银企直联”进行资金归集;如特殊原 因需要在集团公司合作银行之外开立银行账户的,需提供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报财 务部备案。 (三)所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销一户,开 一户”,特殊情况另行请示。 (四)所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将账户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和用友系统中登记,因责任人未及时登记引发的账外户情况,将给予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 (五)发现未经审批开设银行账户的,将给予责任人 500 元/次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所属各单位发生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预留印签变更等事项时,应填写《公司银行账户变更登记表》,上报 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所属各单位需要严格按规范撤销银行账户,如发生久悬账户,将给予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 (三)所属各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将账户信息登记到信息管理系统和用友系统中,因责任人未及时登记引发的账户状态信息不符(实际已销户,信息系统和 NC 为在用账户)的情况,将给予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 (四)因外出施工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完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销户,如有特殊原因在此时间内不能销户,项目部需给财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原因和预计销户时限并在时限前完成销户。 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有银行 开户必须经过公司财务部批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取得开户 资料。 (二)所属各分子公司按月向公司财务部上报更新后的 《银行账户统计表》,形成常态化工作,确保账户信息的准 确性。 (三)公司财务部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档案,对所 属项目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 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用存折、银行卡等形式存放单位资金,一经查实按“小金库”相关规定处 理,短缺按挪用处理,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备用金是指财务部门按公司制度规定,拨付给职能部门和职工,用于日常业务零星开支的备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备用金管理按照《********有 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防止职能部门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应按照工程款到位进度上缴公司资金,对于项目账户的暂时闲置资金,要尽快转回公司,避免 形成资金沉淀。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项目之间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资金上交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资金到位后,财务 负责人负责把所要上交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违反规定的除补交外,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职和调离的处罚。 第四十条资金上缴及利息计算,具体按照《***省公 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往来设置以下一级会计科目:内部单位、应收账款(集团内)、应付账款(集团内)、预付 账款(集团内)、预收账款(集团内)、其他应收款(集团 内)、其他应付款(集团内),并相应增加下级明细科目。第四十二条 往来先由应收方主动发起协同,应付方根 据对方发来协同双方确认后调整科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往来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各内部单位、项目加快协同业务确认,每 月应核对往来账余额,确保往来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 应收款项主要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类债权, 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 第四十五条 债权管理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是应收账款催收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财 务人员负责款项手续办理和账款信息统计与核对工作。 (二)分子公司全面负责所属项目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每月将账款催收情况统计,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三)公司成立债权领导管理小组,建立债权回收奖惩制度,处理公司重大债权管理事项,公司债权制度的修订、明确债权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台账,对应收账款工 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分子公司要分析每一笔债权形成的原因和现状,按项目状况、业主单位、金额、责任人、账款性质、 账龄等多维度统计。 第四十七条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核销、审批制 度 (一)计提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 收款等。
(二)坏账准备金计提方法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下提取比率如下: 注:工程投资类业务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在建期间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前,不计提坏账准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作为账龄的起始日,按应收款项的账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减值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合并范围内单位的应收款项,按约定支付业主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为零。 (四)各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对实际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核销的坏账财务部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 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确实丧失追缴可能性,按照程序销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单位要高度重视逾期应收款项催收工 作。结合集团财务公司融资平台优势,采用保理等方式,创 造性地开展催收工作,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每年会同业务部门与往来客户 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款项,形成对账记录,确保应收款 项账实、账账相符和诉讼有效;保留对账、催收证据,作为 后期诉讼证据资料。 第五十条 应收款项的考核管理,按照《***省公路桥 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 和物料等。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 (一)主要材料:直接构成工程实体、数额较大的材料, 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沥青、商混、桥梁支座、外加剂等。 (二)其他材料:虽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但使用量较 大的材料,如燃油、燃料、重油等。 (三)周转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次周转使用,可以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功能,其价值逐渐转移的材料, 如:钢模板、脚手架等。 (四)低值易耗品:零星材料、低值易耗、五金材料等。第五十二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包括: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存货发出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五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资产负债表日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一)产成品、商品、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 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四)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一)材料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分离; (二)材料的保管与清查分离; (三)材料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四)大宗材料询价人员与确定供应商人员分离; (五)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材料业务的全过程。第五十五条 材料采购管理 (一)为满足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成本要求,材料采购前须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尤其是地材。 (二)项目所有大宗材料、周转材料都必须组织招标, 招标管理及流程按集团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按集团集中采购办法,省内项目钢材、沥青由集团统一招标采购,项目应提前上报采购计划,由公司汇总后 报集团。 (四)低值易耗品采购须遵循询比价原则,询比价手续资料应完整齐全及符合公司要求。 (五)因项目临时变更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采购的材料 可申请紧急采购,紧急采购可采用集团绿色通道方式采购。第五十六条 材料验收管理 (一)材料进场后,项目材料部门应组织验收,验收内 容包含数量验收及质量验收,部分材料须工程部门及实验室参与验收。 (二)验收合格开具收料单,收料单至少两名项目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三)进场材料由现场收料员初步验收,并通知项目试验人员按规定频次取样试验。需要留样的材料,应当留样, 按规定标识,妥善保管。对于不合格材料坚决拒收,已经进场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并做好记录。 (四)进场验收合格的材料,月底应及时与供应商办理 对账、结算,对账须由项目材料部、财务部共同完成。如材料供应商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办理结算,项目材料部可根据合同确定的价格及实收数量预估入账。 (五)供应商丢失收料单原始单据,收料员不得私自出具证明单。 第五十七条材料的领用与摊销管理 (一)分包队伍领用的材料应签领料单,领料单必须由 劳务分包单位合同签订人或合同签订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否则不得发料。 (二)主材应编制劳务分包单位材料控制表,限额领料。 劳务分包单位之间材料调拨应由项目部统一办理调拨手续。 (三)月底,材料部根据“收料单、领料单、盘点表” 编制《材料摊销表》,财务部门根据《材料摊销表》进行账务处理。 (四)月底材料部与财务部要及时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五)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任何材料调拨,必须严格手续, 认真交接,当月开出调拨单,当月财务入账,不允许拖延造成扯皮和烂账。 第五十八条周转材料管理 (一)周转材料采购、验收和摊销按照公司《周转材料 管理办法》执行。 (二)周转材料须及时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妥善保管图 纸、清单明细等资料,卡片须详细录入该周转材料规格、型 号、重量、图纸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材料处置 (一)各项目应及时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进行归集、整理。对有经济价值的边角料和废料,应定期报 项目经理审批处理,由供应商回购或废品回收站收购,销售价款冲减材料成本。 (二)项目结束后的剩余材料应按内部转移价格运送至未完工工程项目,如果无未完工项目或运送经济上不合算, 可以按边角料和废料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但须向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报告。 (三)项目结束后剩余价值较大的周转材料和结构件、机械配件等,项目经理无权处置,必须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调拨或回收。 第六十条材料盘点 项目材料的盘点制度为实地盘存制度。 (一)存货盘点分为:月度盘点和年度盘点,月度盘点 为每月 25 日,年度盘点为 12 月 30 日。 (二)盘点人员: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材料、财务和现场工程师及劳务队伍现场负责人参加。 (三)盘盈、盘亏处理 材料盘盈经公司或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材料盘亏,要详细分析、核查原因,并按 照相关规定扣除队伍费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单 位价值 5000 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自用房屋、活动房屋等; (二)生产机具 施工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拖拉机、铲运机、推土机、 平地机、翻斗车等路基固定资产、起重机械、旋挖钻机等桥梁固定资产、拌合固定资产、碾压固定资产、摊铺固定资产、 铣刨机等路面固定资产、钢筋加工及混凝土固定资产、皮带及螺旋输送固定资产、泵类固定资产、凿岩机等隧道固定资产、盾构机、蓄电池机车等轨道施工固定资产等; 生产固定资产:切割及焊接固定资产、动力固定资产、维修专用固定资产、其他加工固定资产、环保辅助固定资产等; (三)运输工具:各种运输车辆及拖挂、泵车、罐车、小型运输车辆、行政管理用车等; (四)试验、测量用具:试验固定资产及仪器,材料试验固定资产、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固定资产、测绘仪器等; (五)管理工具、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 (六)租入固定资产; (七)其它。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1)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价、相关税费、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3)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4)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6)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 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确定。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 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2、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2、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提取折旧。如下表:
) 3.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4.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均需计提折旧,下列除外: (1)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折旧的计提要求 (1) 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2)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 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之间较短的期 间内计提折旧; (4)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支出,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间和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之间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5) 对于处于修理、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其修理、改造固定资产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并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不能进行结转,应当照常计提折旧。 6、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六十五条期末计量 1.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 恢复; (2) 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 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 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 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如资产经济绩效或创造的净现金流量低于预期; 2.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六十六条 当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 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 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职责 1. 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 牵头或参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并上报审批; 3.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出售、盘盈、盘亏、出租、资产评估等事项进行审核; 4. 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5. 定期核对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6. 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期末价值认定;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2. 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采购固定资产; 3. 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实物编号、标签; 4.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实物台账(或固定资产档案), 跟踪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与财务部门明细账核对; 5. 组织固定资产盘点,确保标签、台账与实物相符;对技术落后、损坏、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申请处置; 6. 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使用部门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解决措施;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1.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岗位责任制,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防止损坏丢失; 2. 记录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反馈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预算控制 公司在资产购建前,应按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购建预算。其中:涉及办公房类资产、公务车资产的购建项目,应将通过集团审定的年度预算作为可行性审查的首要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超预算购建需报经集团批准同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账簿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反映记账,并应有充分的原始凭证。除固定资产总账外,还需开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盘点 1.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2. 固定资产盘点主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盘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盘点计划,拟定相 关文件,明确盘点时间、人员分工、表格式样、完成时限等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盘点工作,财务部门、固 定资产使用部门协助盘点; 3.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盘 点汇总表,盘点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部门; 4. 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其他重大差异,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应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财务部门汇总编写盘点报告,按照集团规定程序处理; 5. 盘盈、盘亏经审批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具备如下资料: (1) 固定资产盘点表; (2) 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明细表; (3) 盘点结果分析报告; (4) 批准的盘点结果处理意见书。第七十一条固定资产调拨 1. 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 续; 2. 由调出部门办理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 批后,依调出调入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拨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调拨交接手续后报财务部门备案,由财务部门按项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二条固定资产租赁 (一)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经批准后,对不需用 的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出租; (二)为满足生产经营的季节性、临时性需要,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三)公司及各所属单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 产,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在租赁期 内,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1.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2. 闲置时间在 2 年以上,且预测没有出租、出借价值的; 3. 国家或行业规定强制淘汰的; 4. 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的。 5. 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批准权限 1. 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告; 2.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申请,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可进行报废清理; 3. 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申请: (1) 由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2) 鉴定小组鉴定完毕,出具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 (3)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固定资产申请报废表和报废鉴定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资产处置小组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申请报废单批次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1.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批准后,按规定需要评估的,邀请评估机构评估(在国资委指定范围,以比价方式选择); 处置经鉴定没有市场回收价值资产,无须评估,但要报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处置资料存档; 2.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报价方式进 行; 3. 固定资产处置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处置结果及 时注销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进行资产报废 账务处理; 4.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经 营权等; (二)土地使用权;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资产价值,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 件的,计入无形资产初始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等,其价值的 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内部开发项目的开发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 是具备可行性的;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证明无形资产 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用的技术、财务资源或者其他资源支持,以 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十七条 无形资产摊销 1、税法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摊销;税法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约定年限摊销;没有合同约定的,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使用寿命摊销。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3、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 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1、无形资产摊销额为其价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一般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均应当视为零; 2、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内每月平均摊销。对使用寿命和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资产, 应相应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购置无形资产前,必须 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调查,论证其可行性,并应编制支出预算, 防止盲目投资造成意外损失。 第七十九条无形资产处置 (一)对外转让无形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 100 万元以 上(不含 100万元)的,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将合同副本、处置通知单交财会部门留存,作为收款结算的依据。 (三)财务部门收款后进行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和损益的账务处理。处置无形资产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所形成收益或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四)无形资产处置业务处理流程控制要点1、无形资产处置必须经审批后才能办理; 2、对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做好记录; 3、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开发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 物应当分别核算; 3、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应当在固定资产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物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主要是指无偿调出、出售和报废等。 第八十二条 资产处置报送审批 (一)拟处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批准,详见《******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指引》,涉及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土地) 的原则上应提交合法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进场交易原则)。 1. 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值超过 100 万元; 2. 拟处置资产原值占处置方全部固定资产原值比重超过 20%; 3. 不动产处置。 (二)未达上述标准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自行决策, 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公开市场交易。 (三)股权处置、债权核销和其他金融类资产等,因涉及股权交易、债务重组、债权核销和企业融资等经济行为, 处置时应按《***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内部资金运营管理、融资管理等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对涉及政府征迁的无偿划拨地等资产的处置,不 适用于上述进场交易原则,但需报送集团公司备案,公司需按评估价或协议价与政府方协商解决补偿等问题,确保企业利益和政府事业的平衡。 第八十三条 资产报废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由公司成立报废鉴定小组, 综合产品设计使用寿命、折旧使用年限、管制部门强制报废规定等条件进行把握。 (二)公务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选择报废处置。1、使用年限超过 8 年且行驶里程超过 35 万公里; 2、管理部门因环保、安全等禁用且在公开市场无法交 易的车辆; 3、事故车辆已严重受损无法修复使用的。 (三)资产报废时,应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公开市场交易, 做好残值回收,回收款项及时交财务入账。 (四)选择正常报废的资产,相关管理、证明和备案等确凿资料应妥善保管至少 10 年。 第八十四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在对资产损失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 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 证据等。 (一)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及其他应收款)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可证明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 2. 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 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 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 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 涉及仲裁的,应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 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资产所属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9.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二)除应收款项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损 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上述应收账款核销的第1、2、4、5 项资料; 2.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3. 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 程物资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发生盘亏的,应取得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 报废、毁损的,应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 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 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 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6. 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7. 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五)长期待摊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损失应由企业 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六)其他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成因及 责任追究等情况,并逐笔逐项收集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资料; (二)内审、监察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成因及责 任认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证据资料等进行复核,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核销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论证, 提出复核意见; (四)聘请省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和特殊企业,可由公司的审计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须经董事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六)报集团公司备案或核准确认,集团公司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公司根据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相关证据资料、 董事会会议纪要、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料 (一)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请示。主要包括资产损失财务 核销的类别、金额、成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表; (五)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八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的管理 (一)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资产损失经备案或核准财务核销后,仍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严格账销案存资产登记、清理和追索及销案等工作程序,按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设立备查账,做到有据可查,资产损失可追溯。 (三)公司应按照《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四)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相关情况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进行披露。 第八十九条为加强税收管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公司涉税管理按照《********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涉税工作, 按照《********有限公司研发费用管理办法》执 行。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一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九十二条 收入确认 (一)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当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各单位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 回。 第九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步骤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识别客户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五)履约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第九十四条合同成本 (一)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除外)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机械费用、其他直接费用等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二)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1.管理费用(项目间接费用); 2.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机械 费用、其他直接费用等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 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4. 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三)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 售佣金等); 3. 各单位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 投标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 户承担的除外。 (四)按照本条(一)、(三)规定确认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施工业务 第九十五条 目标成本 (一)在项目实施之前,公司核算部下发的项目目标成 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目标成本需经过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批,并与项目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实行目标成本半年度动态管理 每半年要对项目目标成本进行分析、测算,当项目目标成本与项目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时,应及时调整预计总成本, 变更后的预计总成本应经过有效审批,但项目完工考核以目标责任书的目标成本为基准。 (三)目标成本应反映整个项目的综合情况,不能将整体工程拆分为多个单体工程,制定多个目标成本。 (四)目标成本中不含暂定金额和准备金,暂定金额和 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投资类项目目标成本只包含施工部分成本。 第九十六条成本的归集 (一)按照施工业务成本性质,项目实际发生成本应按: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会计科目进行归集。 (二)各项目成本归集口径应与目标成本保持一致。 (三)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归集的应为项目实际发 生的成本,应与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保持一致,严禁虚估成 本,虚增工作量现象。 (四)当项目竣工决算后,工程、财务、物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充分预计未结算成本,夯实项目成本后与工程结算对冲。 第九十七条 项目履约进度的确认 (一)根据投入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根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履约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二)计算公式 1. 合同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项目目标成本*100% 2.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项目合同金额×(累计实际发 生合同成本÷项目目标成本)—以前期间累计确认合同收入 (三)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定金和准备金,暂定金和准备 金实际发生后方可确认。投资类项目合同金额应为建筑合同部分金额。 第三节 投资类业务 第九十八条 投资单位对项目公司投资管理 (一)投资单位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体系 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单位对项目公司的权力,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等,其投 资核算方法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 (三)投资单位对项目公司的投资会计核算,主要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 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建设期项目公司核算 (一)项目公司将建造业务发包给总承包单位,项目公 司无须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项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业务的规定,按照工程结算进度及相应的项目资产权利模式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其中: 1. 金融资产模式,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其有权收取的款项,即根据已提供的建造服务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并对 PPP 项目投资概算中包括建设期利息补偿的,按照利息补偿金额,在建设期按照投资成本及内含报酬率确认长期应收款及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投资项目融资收益)。投资概算中未包括对建设期利息进行补偿的,不确认建设期利息收入;如果投资概算中约定对建设期管理费用补偿的,应该将该部 分管理费用计入投资额,不计入损益。 2. 无形资产模式,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提供的建造服务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并自项目正式运营起,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3. 混合模式,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提供建造服务公允价值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即将建造服务对价拆分成两部分。 (三)项目公司建设期取得债务融资,并发生相应的借款费用,应根据业务实际计入当期费用或予以资本化。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四)金融资产模式下,确认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等费用(管理费用)不能资本化,应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形资产模式下,确认的无形资产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混合模式下,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根据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的区分方法,按照无形资产所占份额部分予以资本化。 (五)项目资产初步验收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计运行标准)之前,进行的项目试运行发生的运行成本、产生的运行收入,应将试运行收入扣减试运行成本和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冲减建造成本。 (六)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关注已确认的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的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在确认发生减值时,确认减值损失。 第一百条 运营期项目公司核算 (一)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完工、试运行结束完成终验后,将进入正式运营期。项目公司将作为 PPP 项目运营主体提供运营服务、融资、维护整修和更新升级等工作。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收回的款项包括两部分:运营服务获取的对价和提供建造服务形成资产的对价。不同资产确认模式下,运营收入及建造服务形成资产的回收处理有所不同。 (二)金融资产和混合模式下,项目公司运营期收回的 款项包括提供运营服务的对价和前期提供建造服务形成资 产的对价,运营收回款项在扣除了政府偿还建造服务当期金额后的余额或托底担保金额确认为运营收入。 (三)金融资产和混合模式下,项目公司应在整个运营期间测算金融资产的实际内含利率,并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无形资产模式,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因提供运营服 务而获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运营收入;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是通过时间的推移来消耗的(如有固定的特许经营期),应自项目正式运营起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五)项目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项目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改良升级、特许经营权延期等情况,要重新调整摊销年限和 摊销金额。 (六)项目公司在项目初始、建设期或运营期内,获得 的政府提供的各种一次性或多次重复性补贴,其核算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七) 除上述内容以外,项目公司从外部获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项目公司应将运营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分摊,并按照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结转成本。 第六章 筹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筹资管理,按照《********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 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及时、准确核算利润, 一月一结,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一百零四条利润分配就是将企业净利润在投资者和 企业再投资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为可供分 配利润。 第一百零五条利润分配管理遵循合法性原则、利益相 关原则和兼顾公平效率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报集团批准;所属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亏损弥补程序: (一)税前利润弥补 企业年度亏损 5 年内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连续弥补。 (二)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年度亏损,连续 5 年用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从第 6 年起,用税后利润弥补。 (三)盈余公积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依照税法的固定弥补后仍未弥补的亏损,由董事会及类似机构提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利机构 批准,应以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应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发 生的经营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经计算有本年累计盈利的,按本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余额,计提 10%比例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计提的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后,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 规定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章程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没有特 殊需要,公司原则上不计提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应并入本年度分配。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九条 公积金使用管理 (一)公司使用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及类似机构批准。 (二)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增资本后留存 的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三)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报请集团批准,子公 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报请公司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一百一十条根据集团公司的通知计提和上缴国有资 本收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涉及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行为时, 所属各单位要合理筹划项目组织架构和核算架构,将利润在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之间合理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信息化是指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全面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为主的信息技术对其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应用等处理,为企业经营管理、控 制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充足、实时、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置会计信息化管理员,负责本 单位管理档案录入、简单问题处理、系统需求上报,对接集团管理员进行相关系统要求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单位所有核算主体账务处理都应纳 入会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食堂账如何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计软件初始设置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审批的原则设置各个岗位权限,严禁不相容岗位混岗, 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账号密码安全:账号密码仅能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财务人员入职、调动、离职需及时新增、变动、注销人员账号并调整权限。 (二)财务系统内银企直联资金支付业务录入人与审核人需分离,且用户账号需绑定CA 安全认证,财务人员离开资金支付岗位需退还 CA 证书。CA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需提交人员在岗证明方可办理续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业务管理 (一)使用人员应以个人口令进入系统,工作完毕后, 要及时退出,以免他人利用系统进行操作。 (二)数据操作员对于经手的原始凭证应严格审核,并及时录入。 (三)数据复核员应及时对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集团设置的辅助核算基础上增设辅助核算,且内部需统一辅助。 (五)严格按集团规定的编号、级次、类别、属性设置 会计科目,严禁私自更改;如有变更、增设需求需上报集团审核后于各所属二级单位内部统一增设。 (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按月打印凭证和账表并进行存档,每月结账日完成复核、记账、报表工作并进行月末结 转。 (七)各单位对外提供财务数据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年度结转有关规定,在 新会计年度开始后的 30 天内完成余额结转,结转的年初余额或会计科目若需修改,应通过编制转账凭证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初始建账设置 账套用户报送合同等资料,由公司信息化管理员收集整理建账信息资料,审批用印后报送给集团管理员搭建。 (一)集团管理员负责账套基础信息设置,包括公司信 息、账套信息、功能模块启用、系统参数、统一基本档案增加及分配、人员权限、单据模板、报表设置等; (二)公司管理员负责档案信息的完善; (三)各账套用户负责期初录入、部门及人员档案维护。 第一百二十条 项目现场完工、人员设备撤场后,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初审资料的准备,并向审计部提出初审申请。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第三方审计定案表及相应工程量清单,并与业主办理完工程决算,一个月内向审计部提 出终审申请。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具备完工审计条件的项目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施工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3. 变更索赔、债权债务确认情况及成本目标执行完成情 况; 4. 施工中科技创新成果及取得的各项荣誉; 5. 管理亮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分析。 (二)交工(竣工)验收证明单。 (三)业主合同,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 (四)与甲方最后一期计量及清单资料(若经过第三方 审计,需提供审计定案表及清单资料)。 (五)分包工程终期结算单、分包工程结算入账金额统计台帐。 (六)材料用量及费用汇总表、分包队领用主材明细表、 材料调差统计分析表、自有周转材料统计台账、外租周转材料统计台账、材料自加工验收明细表。 (七)外租设备统计台帐。 (八)会计凭证、食堂账簿、收据等会计资料。 (九)其他审计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指:除债权、债务、资金业务外,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均已核算完毕。 第一百二十四条 项目在办理完工程决算后三个月内完 成财务决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项目在办理财务决算时,需要夯实项目成本,对于可能发生的保修成本、绩效奖金、税金等可以先合理预估入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办理完毕财务决算后,原则上不再发生成本,对于确实需要发生的成本,在所属分子公司后勤列支,不再调整项目财务决算,但计入项目的完工审计考核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监督检查管理,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内部监督行为的 总称。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是财务会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务监督。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对各单位财务 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督促各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财务会计自查工作,对财务 会计事项进行稽核和监督。 (二)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监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及时报告和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外部检查反馈的问题。 (四)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情况,积 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无故推诿和弄虚作假。 第一百三十条 财务部应对单位下列经济活动开展监督: (一)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 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1. 审核监督原始凭证,不受理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受理弄虚作假和违法的原始凭证,对于虚假的凭证,应扣留并查明原因,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故意损毁会计账簿或者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制止和纠正篡改财务报告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 安全。 1. 监管实物财产,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确保账实相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 监管资金流转,定期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3. 定期核对往来款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非正常款项, 确保债权债务及时准确入账。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1. 退回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要求补充、更正完整; 2. 制止和纠正不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行为; 3. 不办理违反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 对财务预算、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四)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经济。 (五)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费用支出。 (六)对税金等政府规费和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 以保证按时上缴税费和进行利润分配。 (七)其他监督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各单位应将上述政府机关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和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或指使中介机构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工作检查内容: 1. 真实性:凭证及附件票据等是否伪造,凭证内容与附件事项是否一致。 2. 准确性:凭证及附件填制日期、单位名称、业务摘要、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单位等内容是否准确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 及时性:附件单据等取得是否及时,凭证是否及时编制、打印、审核和装订。 4. 完整性:记账凭证上附件张数前后是否一致,发票及明细单据、证明材料是否齐备,记账凭证及附件上相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5. 合规性:凭证附件中发票、收据、往来单据等是否按规定开具或填制,各类单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记账凭证是否按规定编制;凭证是否按规定打印、装订和保 管,有无打印错行、出格现象,是否按编号顺序装订,装订是否整齐,厚度是否符合标准,订本凭证封面要素是否填写 齐全,封面和封底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员名章等。 1. 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有账簿改动现象,相关账页页码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现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事项和金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2. 准确性:账簿日期、凭证号、借贷方金额、余额等要素是否准确,账证、账账是否一致,相关账户是否结出余额。 3. 及时性:各类账簿是否及时结账、打印和装订等。 4. 完整性:账簿设置是否完整,账户和项目是否齐全, 明细分类账是否按单位或项目分别设置。 5. 合规性:账簿是否按规定打印、装订和保管,装订是否整齐和连续打印,是否按会计科目顺序打印总账和明细账, 每本账簿首页是否有目录,账簿封面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签 章齐全。 1. 真实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资料和财务分析等各类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篡改现象。 2. 准确性:各类财务报告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资料编制,会计报表间和各报表项目间的勾稽关系、报表和分析资料中相关指标计算是否正确。 3. 及时性:各类财务报告是否及时编制、打印、装订和报送。 4. 完整性:会计报表有无漏表、漏项现象,报表附属资料和其他分析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中相关指标项目是否存在缺漏。 5. 合规性:各类财务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打印、装订和报送,签章是否齐全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财务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和财经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1. 财务会计制度和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否健全、规范。 2. 收支有无违法违纪情况,有无虚报、重报、冒领、公款私存和转移资金的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 财会人员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二)财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1. 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部门和配备相关财会人 员。 2. 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一般财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向公司办理了报备手续。 3. 财会人员的岗位安排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规定。 (三)财会人员工作交接情况 1. 财会人员工作变动是否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 交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材料上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妥善保管。 3.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各种信息、各项资料和物品等是否一并妥善交接。 4. 监交程序是否合规。 (四)财务预算检查 1. 财务预算内容是否全面,编制方法是否科学。 2. 财务预算是否有效执行,对预算差异是否进行合理分 析。 (五)资金管理情况 1. 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融资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 而擅自对外融资、授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2. 资金账户开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擅自在外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情况。 3. 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库存现金是否在规定的限额内, 有无白条抵库现象,对外支付和划拨资金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资金支付环节各类资料的取得是否及时充分。 4. 资金管理是否安全,财务印鉴和银行票据是否分开保管,资金支付是否分别授权操作、分级审批,各类支付工具、支付信息保管是否妥善。 (六)收支管理情况 1. 各类款项是否按规定收讫,资金是否及时、合规收至相应账户,有无挪用情况,到期应收票据是否及时办理托收,收入确认是否合法合规。 2. 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支出,费用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原始单据是否合法合规,支出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多付、少付、漏付现象,各项费用支出确认、划分是否准确。 3. 各类应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催收。 (七)税务管理情况 1. 是否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重大或特殊涉税事项是否及时向公司报告。 2. 各项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算、申报和缴纳。 3. 纳税筹划工作是否合理、到位,税务风险是否可控。 4. 涉税票据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传递和保管,各类涉税资料和税控固定资产是否妥善使用和保管。 (八)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各单位对历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主要对各单位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检查主要是对个别单位或个别事项进行专门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查组主要由公司财务部组成,可由审计部、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检查组出具检查问题及整改意见后,各单位应于 30 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列明整改计划,待整改完毕后再行上报。第一百三十七条 检查组应形成总结性地检查报告,报 公司领导审阅。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相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路桥***)》自即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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