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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89——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隐遁B 2023-04-06 发布于广东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现实生活中,让与人转让某项动产时,由于生产、工作或生活的需要,仍需要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也愿意由让与人继续占有。因此,设立占有改定,为受让人创设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可以简化动产物权的转移,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 当事人达成了转移动产物权的合意。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协议,通过买卖的设定,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2、 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间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由让与人继续占有的约定。

3、 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未发生实际移转。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租赁、借用等合同生效后,虽然标的物仍继续由出让人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排除对让与人的债权人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

2、 占有改定虽然是一种观念交付,但是,作为一种法定交付方式,可以产生与现实交付相同的效果,不能认为占有改定方式的效力低于现实交付方式。

3、 通过改定占有方式不能设定质权

4、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的“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也就是说,善意受让人能否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占有改定的公示力很弱,否认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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