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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中出轨方与小三签订的赔偿合同是否有效?

 萧月说职场 2023-04-10 发布于辽宁

婚外情中出轨方与小三签订的赔偿合同

是否有效?



原配能让小三返还财产吗

案件经过:

赵某(女)和宋某(男)二人为登记的合法夫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宋某与徐某发生了婚外情,二人的感情纠葛长达十年之久,期间也有共同居住。宋某与徐某在发生婚外情期间,不仅给徐某买房子,还给徐某有上千万元的转款。

     后赵某先后提起几次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上千万元的款项。但在诉讼中,徐某举出一份由宋某手写的便条“赔付徐XX 5000000元整,年内交清。宋XX 05、07、27。”声称有500万元为赔偿款,并非赠与。法院支持了赵某关于赠与无效的主张,但对于这500万元,法院认为是赔偿纠纷,与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便对此合并审理,只判决了除这500万元以外的赠与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赵某又另行诉讼,主张赔偿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这500万元,这次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赔偿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500万元。法院的判决是否仍然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呢?在下面的分析中会讲到。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原配起诉“小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案子,那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现在裁判观点通常会认定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小三应当返还财产,然后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酌情扣减掉用于同居共同生活的花销等支出,认定小三需返还财产的金额。

    但本案不同的是,男方给小三签了一份赔偿合同,那这笔款的性质就变成了赔偿款,并非赠与。赔偿款的性质与赠与不同,赠与合同只有赠与方承担义务,受赠方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但赔偿合同不同,赔偿款是基于损害作出的赔偿,一方因另一方的原因产生了损失,另一方为弥补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支付的对价。

一审法院如何认定?

一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这样写:

宋某与徐某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宋某为徐某书写的便条应属无效。

宋某和徐某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因为他们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二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就一定无效吗?

徐某毫无疑问地上诉了,上诉理由主要从三个方向提出:

⭐️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依据公序良俗认定赔偿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争议款项的认定有误

我认为这里有些观点是可圈可点的,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01

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徐某认为合同应当依据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则进行审理,不应当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当时《民法典》还未实施,当时《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确实未提到公序良俗。《民法典》中正式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徐某的代理人才提出第一点主张。

02

能否依据公序良俗认定赔偿合同无效

即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中的赔偿合同,是基于宋某给徐某造成损失的基础上,宋某给徐某的赔偿款,一审法院应当审理“支付赔偿款”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而不是沾边就算,简单地因为宋某和徐某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直接认定赔偿合同无效。

其实我认为就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但是说理部分有点过于单薄。如果赔偿金额不是500万,而是5万元呢?甚至5000元呢?如果宋某与徐某婚外情期间,要求徐某多次打胎,导致徐某无法怀孕呢?如果宋某在与徐某婚外情期间,对徐某实施暴力,给徐某造成损伤呢?如果宋某损坏了徐某的某个贵重物品呢?难道就因为宋某与徐某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基于上述情形产生的赔偿款就一律无效吗?

因为判决书中没有列举徐某是否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我无法判断是否因此法院并没有对赔偿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实质审理。但是即便徐某有证据证明宋某给其造成了损失,这个500万的赔偿金额,也很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金额过高。

如果赔偿金额没有这么高,我认为宋某有权对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作出处分,那就不能仅仅基于公序良俗认定赔偿无效,而要具体审理赔偿事宜是否成立,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赔偿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03

争议款项的认定

如果男方在与小三婚外情期间,直接转账给小三,让小三从转款中用作二人日常生活的花销,原配事后得知,可以主张让小三将全部钱款返还吗?

即便老百姓对小三几乎没有任何容忍度,但是男方的行为也会遭人唾弃,这不是把人吃干抹净吗?便宜都让出轨方占了,最后还要把钱都要回来,这也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本案中,也涉及到同样的问题,徐某主张要从款项中扣除宋某的所用的部分,一审的结果造成徐某与宋某共同生活多年,宋某没有出钱,而且还花费徐某的钱,这个认定是不公正的。


但是同样,因二审判决书中未列举徐某的举证,徐某是否将宋某相关的花销进行统计和举证是未知的。最终二审判决中未支持徐某对返还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的主张,究竟是因为徐某没举证,还是即使举证了也没有被二审法院认可,也是未知的。

04

写在最后

我个人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在处理配偶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中,仍然要厘清案件事实,仔细审理婚外情发生的背景、小三是否知情等情节,现实中不乏有男方隐瞒自己已婚的身份,让无辜女孩“被小三”的例子。如果出轨方可以隐藏在原配这把保护伞下,犯了错误就交给原配去处理,不但自己的重大过错得不到惩罚,还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让他们以为自己可以全身而退。

另外,即便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也不代表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而且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毕竟,《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如果赠与人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其在赠与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过错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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