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所有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那么集体所有的主体是谁呢?集体所有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并不涉及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财产的来源:1、集体自己出资兴建、购置的财产;2、国家拨给或者捐赠给集体的财产。 |
|
来自: 隐遁B > 《民法典学习(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