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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02——集体所有

 隐遁B 2023-04-15 发布于广东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所有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那么集体所有的主体是谁呢?集体所有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并不涉及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财产的来源:1、集体自己出资兴建、购置的财产;2、国家拨给或者捐赠给集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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