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具的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和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分别填写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1%)=含税销售额/(1+1%)
❖例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00000元、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为300000元,主表的第1行应填写:(200000+300000)/(1+1%)=495049.5元,第2行应填写:200000/(1+1%)=198019.8元,第3行应填写:300000/(1+1%)=297029.7元。
对应减征的销售额2%部分计算填写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及“[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应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含税销售额*2%
❖例如:不含税销售额495049.5元,本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应填写:495049.5*2%=9900.99元。
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第2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填写好主表后点击“保存”再填写“[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在减税项目内点击“增加一行”;
2.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011608|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3.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数据与主表的第18行一致,填写完毕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