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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案例告诉你,巧用“公证”利器,避免家庭遗产继承麻烦!

 山空云静 2023-04-1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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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房子能直接由孙子继承吗?

在我们的传统认知当中,老一辈遗留的财产可以自然而然的传给下一代,只要家里没有矛盾,甚至可以“隔代传”,那么如果爷爷去世了,财产能直接遗留给孙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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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近日,小夏一家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小夏称,2020年3月,他没有购房资格,借用了其爷爷一个人的名义全额房款购买了建邺区河西中部的一处房产,购房时其奶奶已经过世,其爷爷年事已高,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2022年底该房产完成交付,并登记在其爷爷一个人名下。2023年初,其爷爷去世,小夏原本以为购房款自己出的,房子自然会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却被房产局告知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因此前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

公证员咨询得知,小夏的爷爷去世前并没有留过遗嘱,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屋并不能由小夏继承,因为上述房产需要小夏的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办理办理法定继承手续,而小夏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公证员还告诉小夏,由于小夏的爷爷未订立过遗嘱,小夏爷爷遗留的财产需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房产。

本案中,小夏作为爷爷的孙子,并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即使小夏的父亲及父亲的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继承小夏爷爷的遗产,同意房屋由小夏“继承”,小夏也无法继承爷爷的遗产。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述房产最好由小夏的父亲继承,小夏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小夏父亲继承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再通过买卖、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小夏。

公证员提醒:

本案中,购房款是孙子全额支付,孙子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最后房产却没有办法直接给孙子,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小夏的爷爷可以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自己去世后将房产遗留给孙子,通过遗嘱的形式排除法定继承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上述案例中小夏的爷爷如生前订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小夏,则遗嘱生效后,小夏可以通过遗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将房屋遗留给孙子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02

重庆市公证处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助力阿尔兹海默病老人权益保护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其设立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便于债权债务的处理,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重庆市公证处一直在深入探索创新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家事领域的实践与运用,尤其是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积极发挥公证力量。

阿尔兹海默病老人

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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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0岁的张婆婆,老伴9年前去世后,就一直跟随大儿子李某甲一起生活,本人开始慢慢变得糊涂,说话颠三倒四,不能完全认识人。李某甲的妻子陈某早于2004年因病去世,李某甲丧偶后一直未再婚,亦无子女,李某甲与陈某的家人也关系渐淡至不再来往。张婆婆还有二儿子李某乙、小儿子李某丙以及继女李某丁,继女李某丁在其生父去世后逐渐跟张婆婆一家不怎么往来。

2022年7月,李某甲不幸在重庆因病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给张婆婆带来沉重打击,神志变得更加不清醒,生活已基本无法自理。李某甲去世后,张婆婆便跟随二儿子李某乙一起生活,由李某乙进行照顾。李某乙称李某甲生前没有留遗嘱,只知李某甲遗留有房子,但尚不清楚他是否有其它遗产,想待查清楚遗产后进行继承。

遗产管理人公证 

助力老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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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找到了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胡利律师,胡律师随后联系了市公证处公证员向光敏商议法律服务方案。向光敏建议可以尝试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向胡律师详细介绍了当下遗产管理人的实践情况以及成为遗产管理人的大概流程、所需材料。

不久,胡律师与李某乙便带着法院判决书(表明张婆婆被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病,法院判决张婆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乙为其监护人)、李某乙与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利律师进行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法律服务工作)等材料到重庆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公证员向光敏向其进一步解释了遗产管理人的含义、产生途径以及可能遭遇的实践障碍等,告知了相关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双方一致表示是双方合意,要办理该公证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公证员根据李某乙提供的线索,与律师一起到李某甲生前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等进行走访核实,制作现场记录、谈话笔录等,并结合其它方式确定了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张婆婆为被继承人李某甲的唯一继承人。随后,公证员根据上述材料以及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为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多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胡律师根据该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进行遗产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媒体公告、召开继承人会议等一系列职责。最后,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及各方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使张婆婆顺利取得了大儿子的遗产。

遗产管理人推荐库

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是当下国情中的一大难点与痛点,尤其是阿尔兹海默病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阿尔兹海默病老人等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更需我们去关注。重庆市公证处自2021年9月29日启动“遗产管理人推荐库”以来,一直与库中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组织紧密联系,在家事领域围绕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并在生前规划阶段、继承阶段提供包括财产协议、监护、生前预嘱、提存、公证遗嘱、遗嘱检认、遗产分割协议、继承调解、继承权公证等在内的一揽子公证法律服务。

本案中有阿尔兹海默病的张婆婆作为唯一继承人,在实践中难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即使有监护人但是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承受遗产清点、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专业之累,市公证处公证员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服务理念与方法,向张婆婆的监护人李某乙如实告知了遗产管理人在当下的法律规定情况以及实践情况,出具了遗产管理人公证书,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不仅直接有效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细化提供了实操参考价值。(来源:重庆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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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给爷爷奶奶留财产为何无效?法官回应网络疑问

近日,南通中院官方微信介绍了一件年轻男子遗产继承案例,引发了一些网友的疑问:李先生根据自己意愿订立的遗嘱为何无效,法院的认定有何依据?

对此,市中院民一庭曹法官接受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回应网友疑问。

这份遗嘱为何无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该案例中,李先生30岁出头,未婚单身,因为幼年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母亲改嫁后,他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由李先生进行扶养。

在前几年的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他希望自己去世后,能给爷爷、奶奶晚年生活留下一份保障,于是订立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老人。

李先生立下的遗嘱是什么样的? 

该遗嘱为李先生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在纸上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了具体日期。

之后,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

为何无效?听法官介绍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则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比遗嘱要件来看,李先生在A4纸上打印下遗嘱的内容,不属于自书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

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在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的效力就无法得到保障,属于无效遗嘱

“南通中院近期在梳理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发现,类似的遗嘱被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主要是因为遗嘱订立不够规范。”曹法官表示,因此南通中院近日在官方微信“通法有'方’”普法栏目中以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为例,目的就是为了介绍遗嘱人如何留下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

老人生活可获保障

母亲如构成遗弃将丧失继承权

那么,就此案例,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抚养孙子长大的付出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否获得保障呢?

曹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为了避免受扶养人因为扶养人的去世而生活境况恶化,《民法典》确立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因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曹法官表示,另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在其年幼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和较多扶养相匹配的适当遗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至于“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数额,应当根据受扶养的情况、扶养人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以及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等综合判断。

此外需要注意的事,如果李先生的母亲被认定对李先生构成遗弃,那么根据《民法典》其母亲将丧失继承权在该种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可以取得继承权

法官提醒

订立有效遗嘱需注意这些问题

那么,结合这一案例来看,李先生如何订立遗嘱才是有效的呢?听曹法官细细介绍~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注意!下面这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

而对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自书遗嘱,都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名。

曹法官表示,仅仅按指印或盖章的方式不能符合遗嘱要件。印章具有可复制性,指印虽具有身份识别的唯一性,但在遗嘱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强按的可能,同时鉴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印章和指印并不完全可靠。

曹法官提醒,打印遗嘱的签名需要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而这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所忽略。

此外,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都必须完整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也不能生效。

曹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自然人设立遗嘱,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订立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曹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自然人设立遗嘱,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订立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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