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事先规划建设的,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确定其所有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属于业主共有。可是,现实中,小区停车难问题,还是难以解决。 无论其权属如何规定,小区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因为,私家车越来越多,业主的需求不断增长,以什么作为其标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设置配置比例的方式作为确定标准,即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因为规划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审批的,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了规划,就是合法的,因此,以“配置比例”作为满足业主需求“的标准比较合适。 二、如何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履行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1、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而不是仅仅要求以出售方式。 2、开发商不得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多余的车位,可以出租。 3、业主合理的要求是由一定的限度的,业主获得车位,如果配置比例在1:1以内,业主获得一个车位,就已经得到合理满足。 4、不能“只售不租“,强制销售。不买就不给车位。 5、是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而不是满足部分业主的需要。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看,“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否则,开发商就可以任意将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给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方,或者将多个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给某一部分业主。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一条款,业主可以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 2、主张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业主。非小区业主,无权主张车位、车库的优先权。 3、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买买车位、车库的合同可否宣告无效? 当业主合理的停测需求没有满足的情况下,对开发商与其他业主签订超过配置比例的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可以宣告无效。 4、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出租车位、车库的合同可否终止? 同上,在业主合理停车需求没有满足的情况下,对超出配置比例的租赁车位、车库的合同,可以申请终止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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