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项”重点工程,简称156工程,是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从苏联与东欧国家引进的156项重点工矿业基本建设项目。奠定了中国初步工业化的部门经济和理论基础。中国以这些项目为核心,以900余个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配套为重点,初步建起了工业经济体系。 1950年代任中央财委主任与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的陈云说:“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一百五十六项,那确实是援助,表现了苏联工人阶级和苏联人民对我们的情谊。” 在苏联桥梁专家吉贺诺夫指导下,海珠桥恢复通车 苏联专家妮娜·波尔达芙车瓦指导大连铁路分厂工作 历史 “ 项目确定 1949年1月苏共政治局委员米高扬到河北省西柏坡与中共领导人会谈。2月6日毛泽东向米高扬提出需要3亿美元贷款、300辆汽车,以及各种必要的物资、机器、石油产品和造币用的银子等援助,希望能够从1949年起在三年内分期提供。 1949年6月21日,刘少奇、高岗、王稼祥组成的中共中央代表团赴苏联访问。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初步会谈中,希望获得苏联3亿美元的贷款,由于中国国内正在建立统一管理经济的机关,解放区正在不断扩大,缺乏专家与资料,一时无法向苏联提出全部订货货单,希望苏联主要专家来华与中国共同商定全部或主要部分货单。8月14日,刘少奇与来华苏联专家的负责人柯瓦廖夫及苏联专家220人一起离莫斯科回国,中苏两国专家共同研究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具体项目。 “ 1950年至1953年初确定50个项目 在毛泽东、周恩来访苏会商基础上,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以年利1%的优惠条件苏联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国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分十年付还贷款及利息。此后,李富春、王稼祥、叶季壮、刘亚楼、赛福鼎·艾则孜、伍修权组成新的中国政府代表团,留苏继续进行谈判并签订一些单项经济贸易协定。一般由苏联先派设计组来华,结合中国情况作出设计后再确定项目,将新建工厂与改装原厂的计划结合起来,将供应目前需要与供应将来需要结合起来。1950年至1952年初,苏联帮助设计的项目共有42个。 在42个项目中,地域分布:东北30个,电力、钢铁、煤炭、制铝等占20个,其他10个是机械、化学、造纸等。关内6个,是太原、重庆、西安、郑州4个电站及太原肥料厂及染料厂新疆5个,是电厂和医院。内蒙1个。 1951年,苏联水利专家布科夫指导中国团队治理淮河 “ 1953年“5.15”协定新确定91个项目 1953年5月15日由李富春和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规定由苏联在1953年至1959年内,用技术设备援助中国建设与改建91个企业。具体为:
中方原先提请苏联设计的一部分项目在这次谈判中取消了。这包括: 1. 中国自己能办的,如纺织印染厂、小电站; 2. 地质资源不明还无法进行设计的企业,主要是煤矿 3.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不需要也不可能建设的,如年产十万吨的重型机器厂等。 这次谈判中,一部分项目是苏联方面提议经中方同意增加的,如电工方面的绝缘材料厂、高压磁瓶厂等。加上之前的50个企业,总计141个企业。苏联完成这些企业的70-80%的设计工作、50-70%的设备制造,其余设计与设备制造工作由苏联专家帮助中国企业完成。产品制造特许权为苏联无偿提供,其余部分总值约为30-35亿卢布。中国政府为偿付以上设备和技术援助,将按质按量对苏联供给钨精矿16万吨、锡11万吨、钼精矿3.5万吨、锑3万吨、橡胶9万吨以及羊毛、黄麻、大米、猪肉、茶叶等。 按照上述协定,到1959年这些项目完工时,中国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等主要重工业产品,大约 等于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水平,接近或超过1937年日本的水平。 “ 1953年“5.15”协定至1954年9月的新增与调整 1953年“5.15”协定之后,将前50项的沈阳飞机修理厂、洛阳航空发动机修理厂、南昌飞机修理厂、株州航空发动机修理厂等四个项目合并在后91项;停止牙克石纸厂、营城子银矿山八号竖井等两个项目的设计,将兴安台选煤厂自兴安台一号竖井的项目中分出,如此141项变成了136项。 1954年8月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又取消了91项中的武汉电站。将避雷器车间并入西安高压电瓷厂内,将抚顺镁厂并入抚顺铝厂,并新增加了11项,至此形成144个建设项目。 “ 1954年10月新增15个项目 1954年9月赫鲁晓夫首次访华前主持召开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决定对华大幅增加援助,并在前述141项工程的基础上再增加15项工程,并提升技术含量。 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对于1953年5月15日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中国政府请苏联政府增加设计和帮助建设某些企业的备忘录(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前者规定:苏联政府同意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建13个企业和改建哈尔滨滚珠轴承工厂;这13个企业包括白银厂、有色金属联合工厂、有色金属加工厂、一个选煤厂,两个煤井、7个热电站。对于苏联所供应的设备和所给予的技术援助的偿付,按照当时实行的中苏贸易协定进行。在后者(备忘录中)新增加了15项。 这样总计有162个项目,其中35个为国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的项目取消了,有的分成两期实施,即被视为两个项目。至1954年底确定的156项建设项目,成为1955年正式通过颁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公开宣传的重点。随着形势和认识的发展变化这些项目有所调整。但“156项”作为一个宣传标志不再改动了。 “ 1956年与1957年的新增与调整 1956年4月7日中苏再次签订协议,增加55个援助项目,其中新增工业建设项目为49个,另外包括3个研究所,2个电站的二期工程,1个国防工业的重复项目。1956年9月又签订了12项。截至1957年3月,中国与苏联签订了协议的建设项目共计255项,其中工业部门的项目共244项,非工业项目11项。以上项目中除去重复计算的13个项目,业经双方同意撤消的10个项目及1957年底可建成的63个项目外,留待第二个五年计划继续建设或需修改协议的共计169个项目。 1957年5、6月份,国家计委与苏方商谈,苏联同意中国提出的“勤俭建国,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按照中方愿望同意撤消一批项目(10个)、缩小一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推迟一批项目的建设进度。对于留待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建设的169个项目决定作以下处理: 1. 按原协议的规模和进度建设不变的计28项。这些项目凡设计可以改由中国进行的将改由中国国内自行设计,凡设备能由中国自行制造的大部分分交时皆留国内自行制造。 2. 解除苏方承担的设计和设备供应义务的51项,其中约有10项将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制造设备,苏方将根据中国的请求对这些项目的建设给予提供技术资料、派遣专家、进行设计的鉴定、进行研究工作等项技术援助。其余41项取消不建设。 3. 缩小规模和推迟建设进度的共有90个项目,其中缩小规模的9项,推迟建设进度的52项,既缩小规模又推迟进度的29项。 结果是苏联继续援建181项,其中第一个五年内建成的63项;第二个五年建设的118项。 “ 1958年以后 1958、1959年中国又与苏联签订了几个供应成套设备协定,共计有100多个建设项目。整个1950年代与苏联签订协定由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共计304项,单独车间和装置64项。到1960年中苏关系破裂终止经济合同,这304项中全部建成的有120项,基本建成的29项,废止合同的89项,由中国自行续建的66项;64项单独车间和装置中建成的29项,废止合同的35项。 1950年代中国和东欧各国签订协定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116项,完成和基本完成的108项,解除义务的8项;单项设备88项,完成和基本完成的81项,解除义务的7项。 1960年7月16日,苏联政府突然照会中国政府,决定自1960年7月28日到9月1日撤走全部在华苏联专家。截止1960年底,“156项”已建成133项,还有17项正在建设中。 “156项”的基础材料,没有系统地整理过,包括哪些项目,实际有多少项,有很多不同说法。国家计委基本建设综合局经过对国家计委、中央档案馆、国家经委的大量档案进行长期调查研究,第一次将“156项”的形成、变化和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等情况综合整理出来,1983年6月8日写成《“一五”156项建设情况(实际正式施工项目为150项)》,确定为150项。[3]在1955年第一个五年计划颁布时确定的156项中,由于赣南电站改为成都电站、陕西422厂统计了两次,造成两项重复计算。 因此实为154项。在154个项目中,有第二汽车制造厂、第二拖拉机制造厂因厂址未定,山西潞安一号立井、山西大同白土窑立井因地质问题未建,总共4个项目未建。实际正式施工的项目为150个。 项目内容 项目实施 “一五”期间,中国经济和文教建设的投资总额为760多亿元。“156项”实际施工的150项中,预计总投资为187.8亿元(原预计总投资202.7亿元,三门峡水利枢纽停建及军工项目缩小投资,少用14.9亿元),实际完成196.3亿元,完成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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