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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车祸身亡后,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戈哥 2023-04-21 发布于河南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大余县某路段与刘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刘某1被进入医院治疗。2020年7月,刘某1死亡。事故发生时,刘某1已经年满68周岁,其父母已经过世,其生前与妻子黄某生育一子刘某2,黄某已年满67周岁,刘某2已成年。经交管大队认定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不负事故责任。刘某1死亡后,其妻黄某、其子刘某2认为刘某1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承担刘某1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对于黄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互相负有扶养义务,因此黄某要求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夫妻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随之终结,如果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会将双向的夫妻义务变为了单向义务,违反了立法本意,因此不应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基于扶养义务是双向义务的特点和当事人是否能得到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应当支持配偶扶养费,本案中刘某2负有赡养黄某的责任,黄某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来源,所以不因给予刘某的死亡支持黄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处理结果】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赔偿黄某、刘某2各项损失12629.63元,驳回原告黄某、刘某2提出的黄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他损失请求。宣判后,黄某、刘某2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刘某1在发生事故时已满68周岁,黄某已满67周岁,夫妻双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育有一子。司法实践中,法定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夫妻扶养义务中的被扶养人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定的被扶养人。故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于夫妻双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残疾,另一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确有劳动收入;②受害人的配偶经司法鉴定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已丧失劳动能力;③受害人的配偶确无其他收入来源且无其他法定扶养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黄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黄某育有一子,刘某2对黄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黄某有其他保障生活的途经,因此不应支持黄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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