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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漫谈: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是什么?业主可拒缴或不交吗?

 xjlawer 2023-04-25 发布于江西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很多朋友反馈在生活中经常遇到难缠的物业,在关键岗位上不出力,反而想方设法的编制费用来催收,一些不胜其烦的老年人和初入社会的青年人很容易被物业所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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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的朋友们很多对自己目前生活的环境感到不满,物业的服务态度、解决住户问题的速度和能力都达不到住户的要求,更有一些物业以态度恶劣、气焰嚣张被人们所诟病。

物业可以向住户收取费用,住户是不是可以拒交或少交呢?什么情况下物业费可以减免,这是很多民众不太熟悉的问题,在遇到物业费的纠纷中,大部分民众也不清楚具体的判决来由。

物业费的产生

物业费的产生是因为自身住房所在的环境受到物业部门的管理服务,所以业主才需要向这些服务人员提供费用。

毕竟自己虽然拥有了房屋,但是整个居住的小区环境、道路、花草树木、社区的基本秩序等都由物业部门来整体把控,交纳物业费也是为了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更舒适、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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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纳足够的物业服务费,既是对自身所享受内容的基本尊重,也是日常居住生活必不可少的环节。国家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也有完整规定,受到法律保护,正常情况下,业主是没有理由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费的交纳是因为物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项目,如果存在非法的额外项目或者物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与所收费用不相匹配,就应当酌情减免物业费用。

比如:出现物业乱收费现象,由物业工作人员编造收费名目,向居民收取额外费用的,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居民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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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业的服务水平下降或者消失,出现拿钱不办事的情况时,住户就可以凭借有效证据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拒交和少交的缘由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这种情况出现在住户获取房屋的初期,开发商于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交付房屋,这时的房屋仍在开发商手中,产生的物业费用自然也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如果物业向业主提出交纳物业费的要求,业主可以拒绝。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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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费的主要情况是,业主将房屋租出不再使用房屋,这时关于房屋的水、电、气等消耗以及物业提供的各项服务都与业主无关,应该由租客承担物业费用。

如果因为自身欠交物业费而被断水断电,那么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该段时间内的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费用相关纠纷的解决

业主无端拒交或少交物业费,是会被法院审判的,因此当出现相关的物业费纠纷问题时,业主方面也需要冷静,合理的处理相关问题,而不是一味拒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收集有效证据,为自己的拒交和少交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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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到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确定可以清楚的表现出物业的失职,保留好相应的证据,然后根据合法的流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才能诉之有效。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可将协商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采取谈判的方式,以及自己对于物业的不满要让对方知晓,在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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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分析每一笔物业费的用途,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提出自己的质疑,要求对方予以合理解释,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并将预期告知对方,听从对方的规划。

精准的表达自己的困惑,不应当收取的物业费要求对方退回,可以在整个过程中邀请第三方调解,保留好交涉的记录。

如果协商交涉后物业没有改进,便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我方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系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拖欠。

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所以当出现物业服务纠纷问题的时候,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争取更多业主的支持,请求大家共同来决定物业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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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日后的维权。

物业服务是较为基本的生活服务类型,人人都会经常接触,关于物业费的交纳,明白业主权限和自身占据有利诉讼条件的关键点,就能够安心、放心的享受物业服务。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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