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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义律师团队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之民事答辩状(二审)

 律师戈哥 2023-04-26 发布于河南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集团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县某某镇XX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郑某某、张某某不服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某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二审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被答辩人就本案提出实体上诉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系不服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而提起的上诉,而该民事裁定的内容系驳回被答辩人的关于“请求确认郑某某、张某某为第三人某某集团某某分公司在某某新城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由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共同享有”这一诉讼的起诉,原一审法院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对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即使本案原一审法院裁定确有错误,二审法院也只能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现被答辩人上诉并未提出“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而是直接提出实体上诉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法院无法启动实体审理程序,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显然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答辩人并未提出“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就该争议亦不能启动审理程序。
二、有关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以此为由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完全正确
人民法院是裁判机关,是争议解决机关,其受理民事案件有着一定的范围,只有存在民事争议方能提交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予以解决。即便是确认之诉,也是原告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为法律关系,而非事实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得依法律作出判断;而事实关系存在与否,则须依经验和逻辑作出判断,其只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性问题。从法院裁判文书的逻辑性而言,认定事实部分属于“小前提”,并非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诚如原审法院所述,实际投资人的认定问题由于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具有民事诉讼案件的可诉性,该诉讼应当予以驳回,进而其“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由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共同享有”的诉讼也应当予以驳回。原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原审起诉并无不当。
就以上理由,答辩人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13号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有着比较严谨的阐述。最高院在该案中认为“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因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三方公司请求确认向翔越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另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477号王甫文、何安生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该院认为“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因具体事实的确认问题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确认之诉。对具体事实问题可经诉讼查明并作为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但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起诉要求法院对此进行判决,如当事人就具体事实问题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则应驳回起诉。”
还有,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58号王兆华与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该院也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是原告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为法律关系,而非事实或事实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得依法律作出判断;而事实关系存在与否,则须依经验和逻辑作出判断,其只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性问题。本案中王兆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嘉丰花苑项目中投资款的具体数额,该请求内容属于对事实的确认问题,而非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以上案例中所述意见也请二审法院参考。
三、从实体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即便是自然人与房地产企业合作从事房地产开发,也必须以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主体,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案涉房地产项目只能而且事实上也是以答辩人的名义进行的开发,所有的开发证照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案涉项目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答辩人的总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也只能由答辩人和答辩人的总公司享有,被答辩人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由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共同享有”的诉讼请求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从实体上也显然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集团某某分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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