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住建部建市规〔2019〕11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是在2019年12月3日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版发布之间。 其中很多意见对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及管控模式有很多变化: 1、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或代建。 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 ——代建模式的推行,是不是意味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让位? ——稍后发布的正式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此一脉相承,对业主来说,可以自由选择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或平行发包模式进行发包。这对于工程总承包市场是否有影响,有待市场检验。 2、缩小招标范围。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鼓励全过程咨询模式、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是一致的,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 ——稍后发布的正式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与此一脉相承。 3、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是一致的,对招标人选择招标单位进一步放权,自主性更高。明确:评标委员会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4、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是一致的,重点是推广和鼓励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5、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还是提出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6、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是一致的,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到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而不是事后监督查处。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其一,明确罚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三个月至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禁止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将其从各级评标专家库除名,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其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故意隐瞒、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处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违反本条规定的,可以同时对招标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其一,处罚金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禁止从业其一年至三年。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其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一年至三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9、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二条中中标人不签约的的处罚规定是一致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相关的公示、公告的规定是一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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