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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 余大爷去存款行取钱,他的存折上有60000元,柜员却

 世事如棋招招鲜 2023-04-28 发布于河南
江西,鹰潭。余大爷去存款行取钱,他的存折上有60000元,柜员却说他的存款只有6000元,显示的60000元,是当时柜员操作失误多打了一个0,余大爷不服,将该行起诉!

余大爷家里急需用钱,便拿了家里仅有的一张存折去取钱,他告诉柜员,将存折里的60000元全部取出来。

柜员接过存折,查询后告诉余大爷,他的存折里并没有60000元,只有6000元。

余大爷瞬间蒙了,他对柜员说:孩子,你别和大爷开玩笑,我都快80岁的人了,可经不起这样的玩笑!

@雷神看法

柜员却严肃的说:大爷,我没给您开玩笑,我说的是真的,我们系统的底账上,你的存款就是6000元。

余大爷说:你们这是欺负我老了吗?存折上明明是60000元咋就成了6000,你们以为我不识数,还是以为我看不清呢? 

该行负责人觉得事情很严重,在问明了经过后,要求柜员再次查询。

经过查询后给余大爷解释,他的存折里确实只有6000元,他看到的60000元,是当年存款时柜员失误在存折上多打了一个0造成的误解。

但是,该行系统里有底账可以查验,随后又找来当年的存款底单让余大爷过目,上面的存款金额果然是6000元。

余大爷据理力争,说明当年自己存的就是60000元,存折上的存款金额是正确的。

而这本存折是从该行的柜台办理的,盖有该行的章,这就是原始证据,不能你们说打错了就是错。

但是该行仍然坚称当年确实属于打印错误,所以如果余大爷取款,只能支取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余大爷当然不同意,之后他多次向该行讨要自己的存款无果,老人无奈之下将存款行起诉!

余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老两口以前就靠着种几亩地过日子。

后来,余大爷和老伴年龄大了都种不了地了,只好将自己的承包地转租给了村里的种粮大户。

当时协商,一次性补偿余大爷老两口60000元,然后每年再给他们一些零花钱和粮食。

双方签订完协议,对方就给了余大爷60000元现金,余大爷便拿着这60000元现金,来到了镇上的这家存款行。

在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柜员给他出具了存折,回到家后余大爷便将存折锁在柜子里。

从此老两口生活的很是安逸,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余大爷的老伴不幸病倒了。

在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后,他只好准备将60000元的养老金取出来给老伴急用。

可谁知,当初存的60000元,如今急需用钱却变成了6000元,余大爷欲哭无泪,只好将存款行告上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

本案是民事诉讼,原告是余大爷,被告是存款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在余大爷一方。

一、对于60000元的存款,余大爷在法庭上出示了当年的转租协议,以及当时的60000元收据。

余大爷手中的存折也是证据之一,存折上明显的打印着存款金额60000元,并盖有该行的公章,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也可以进行真伪鉴别。

余大爷认为,存款底单是该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既然存折上的金额能打错,也可以相信底单上的数字不是正确的。

因此,存款行一方不能以此为证据,来证明储户存折上的数字不正确。

除非该行拿出当时办理业务时的录像,来证明当时办理存款出错的情景。否则该行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民事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存款行不能证明,当时余大爷办理的存款就是6000元,则需承担过错责任。

二、存款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证据。

那就是当年余大爷办理存款时该行保留的底单,存款底单显示余大爷只存入了6000元,而且经过鉴定,该存款底单上的签字确实是余大爷亲笔签下的。

因为当时的录像只能保存三个月,事情已过去了四年录像被覆盖,但根据该存款底单,可以证明余大爷确实只存入6000元。

三、一审经审理认定, 按规定流程银行每天都会进行对账,如果当时发现了问题,就应该向存款人提出异议,并及时纠正。

因诉讼时效为三年,现在已经过了四年多,超过了诉讼时效。

因该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余大爷存的是6000,且没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最终判定余大爷胜诉,对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后,该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根据法律条款《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如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银行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定该行支付余大爷的6万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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