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者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2,不支持的理由是,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乃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保护的必要。 3,一方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侵害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4,合法配偶一方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赠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数额。 5,生效判决认定赠与无效后,婚外所生子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所赠款项属于子女抚养费,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予以驳回。 理由是: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认为自己需要生父母支付抚养费,随时可以起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而不应当请求撤销生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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