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唐代疆域) 民困国贫,寺院经济问题不断凸显。最后盛极一时的佛教寺院,终于成为众矢之的,遭到社会整体的讨伐和制压。 一、税役特权、加剧国贫,唐代寺院的“绿色通道”坚实的经济基础容易催动精神产业的繁荣发展。在国力雄厚的唐朝社会,各种精神性产业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为老百姓带来更多的精神寄托空间。 佛教在唐朝繁荣发展,受到大众的广泛喜爱,也受到皇室的强力支持。在诸多社会“绿色通道”的纵容之下,唐代寺院经济体不断扩大,减免税役,使得其规模不断扩大,直到对整个社会产生“蛀虫”般的不利影响。 (大唐盛世) 李昉《太平广记》提到:
唐朝社会的寺院,得到大众和朝廷的广泛追捧,不仅朝廷会授予寺院很多田地,而且很多有钱人也愿意把自己的钱财投入到寺院的建设和壮大之中。 《唐六典》有言:
可见在当时,出家为僧对于普通人而言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只要加入僧侣的队伍,便可以直接过上有地的幸福生活。 “若是国家大寺,如似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封地外,别有赦赐田庄”。佛教和道教寺庙宣扬在日常生活中遵循天道,而传统社会中统治者不断向老百姓宣传天子就是天道。 (唐朝僧人) 寺庙的存在对国家统治具有重要稳定作用,统治者和寺院之间实质上存在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因而像西明寺、慈恩寺这种规模浩大、在朝廷有“编制”的大寺,会直接受到朝廷与土地和其他香火钱的赏赐,可谓收入不菲。 普通民众为了让佛祖、菩萨保佑自己,也喜欢尽可能的向寺庙捐献香火钱,家境稍微好一些的老百姓,直接把家里的田地拿出来给寺院的师傅们用。 (唐朝社会) 唐昭成寺果园庄刻有“谷门西地四亩,施主李光”。每位施主向寺院捐献土地、财物,其名字都会被镌刻在旁边,一方面满足施主的虚荣心,一方面也让其捐献行为具有一定的存在感,毕竟真正做到默默无闻、劳务所获的人还是需要一定境界的。 除了社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寺院自己也会在不断的世俗化过程中,学会一些购买兼并手段以扩大自己的规模,形成更加宏大的社会影响力。 (唐朝崇阳寺) 在多种力量集合之下,寺院发展如日中天,成为当时一种独特的经济体存在,一方面宣扬着“心无挂碍、青灯古佛”,一方面又在国家体系中成为一个庞大的敛财体系。 为控制土地这一传统生产要素的过度兼并,唐朝推行严厉的均田制,禁止随意流转买卖土地。但是这一措施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寺院而言,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效用。 出于宗教信仰,朝廷对寺院的管理不同于其他世俗朝廷机构。寺庙人员不可以从事世俗性生产活动,按照常理没有经济积累,日常以远离世俗的学法求法活动为主。在此状况下,很多世俗性社会机构需要缴纳参与的税役活动,寺庙则可以直接直接赦免。 (唐朝西域僧人) 此外,部分规模较小、身处荒野的寺庙鲜有人知,自身没有稳定的生存能力,在必要情况下,僧侣只能抛弃寺院外出“化缘”。《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有言:
可见部分普通小寺院在遭遇饥荒之年时,不免万般萧索,根本无力负担税役,也就一定意义上促成其逃避税役的内在原因。 (唐朝青龙寺) 《宋高僧传·神会传》言肃宗时期,出卖度牒以筹军费,造成僧尼人数剧增,这种情况在宪宗元和时期更甚,除八十万将士之外,其余人皆为僧为商,或从杂役,“超过一半的农业人口脱离土地”。 寺院具有一定的免除税役的特权,加之社会对于贫苦僧人的“宽宏大量”,使得很多具有逃税逃役之心的人群,往往会利用寺院作为自己逃避税役的“保护伞”,想方设法将自己的财富、土地储存在寺院名义之下。 二、税收博弈、役负博弈,寺院地位的不断下滑“往来闾里,置地备产,聚集财物,兼事农商,与编户无二。”僧侣群体表面上架着宗教的盛名,实际上却从事着与世俗民众相差无几的经济活动,本性未改、嗜欲不节,不断利用自己的便利积累财富。 直到唐武则天时期,由于武则天本人对佛教的喜爱,决定为佛祖铸造金身,并且想出了一个“以毒攻毒”的方法,对长期受皇室宠爱成为社会较大敛财经济体的寺庙僧侣发出了挑战。 武则天决定,向僧侣筹措资金,“税僧尼人各一钱”,使得僧人和普通民众一样开始具有缴税义务。此后,寺庙逐渐和普通人一样承担缴税责任,同时在租用土地房院时,也要像管理者交付租金。 (唐代武则天) “租期三年,每年租价麦壹亩贰硕伍斗,粟叁硕。田税、官科税诸杂皆由租佃人法英承担,与寺无关。此外,法英亦需承担修理墙壁、收菜,送菜至寺的义务,并将土地所收之物与寺家进行按比例分成,如若有所违反,则寺院可任意掣夺衣资(杂)物相抵”。 随着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和优化,社会逐渐实现“天下庄田未有不税”的科学管理状态,寺院的“管理盲区”得到一定程度的管控。 佛教作为外来之物,加之信仰特性,长期不需要服从国家统一的服役调配。寺院的本土化和发展壮大,使得很多人为了逃避服役而加入寺院队伍或者将自己的家庭关系挂靠在寺院名下。 这一现象长期积累影响到唐朝统治者的管理秩序,不利于皇家政权对于社会民众的统一调度。 为了缓解这种消极状况,代宗时期,要求寺院僧人以财富代替劳役之苦,僧人如若不愿意像大家一样为国家战争、建设服役劳动,便需要以钱财置换的方式获取自己的“自由身”。 如果不幸遭遇战争时期,如果国家缺乏储备将士,僧人则不再享有免役特权,需要全部强行服从强征政策。“收登城僧三千人至军”(《续高僧传》)、“僧尼道士尽皆执役”(《陈本纪下第十》),可见“胳膊拧不过大腿”。 三、按田征税、纳资代役,寺院税役问题背后的社会改革正所谓“入乡随俗”,佛教在传入我国之前,一直保持着脱离世俗生活、受老百姓自愿供养的生活习惯。随着在我国本土化程度的不断加重,佛教人员不仅开始适应我国社会中各种世俗习惯,而且还逐渐加入向国家纳税服役的队伍。从最初的税役双免、至高无上,再到后来的税役双收、一视同仁,寺院算是成为了唐朝时期统治者“两副面孔”的亲身经历者。 (五台山寺庙) 根据唐朝统治阶级对寺院团体的“驯化”过程,便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其税收及服役制度的变革。 征税依据从人丁到田亩的转变。唐朝前期实行租庸制,国家按照人口向老百姓发放土地,实现“编户齐民”,大家种地所得粮食向国家统一缴纳既定数量,履行自己的封建缴税义务。 武德年间,寺院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田亩管理制度,但是文献记载有僧人替自己的家人纳税,且有明确数额记载。 后期由于按人丁征税无法真正避免大家隐瞒人口、出家等逃税手段,开始实行“两税法”。民众根据自己拥有的财富税额,上缴一定的纳税款,缴税方式以大家实际贫富状况为基准,缴纳群体大幅扩大,同时也坐实了土地私有化制度。 役负形式向纳资代役转变。唐朝前期社会以“正役、杂徭”为主,后期则将传统“力役”增添灵活性,允许大家以财富代替人力服从徭役。将代役钱并入两税征收,对役负由强制征派改由雇佣,在实际落实中亦有所体现,表现为对“随户杂徭”的默认和对“府县色役”的法律保护。 (唐代僧人画像) “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意在标明,面对发对服役活动,大家可以通过其他财富上缴方式进行代替,如果没有其他替代物,则需要乖乖由人丁亲自来服役。 “差科也几乎摆脱了按照身份役使的性质,而转变为以缴纳钱役为主。”在其状况下,大家看似变得更加势利,一切以金钱为权衡点,但实际上却有效激活了社会的经济活力,整体上引导大家更加积极的聚焦于“搞钱”,活跃市场氛围且激发个人经济活力。 结语大唐盛世为很多事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寺院在唐朝统治者的支持下加快发展脚步,强化自己的世俗化程度,在一步步的“本土化”进程中经历多番转变。从最初社会民众的全情崇拜到最后寺院本身的世俗化融入,社会经济在唐朝寺院的发展中得到全面反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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