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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开展依法审计

 李冠0731 2023-05-04 发布于辽宁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监督手段。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计,更好地完成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神圣使命。在此我就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现状作些初步分析,并对如何加强依法审计作些理性思考。

一、当前依法审计面临的现状与难点

一是在履行审计职责方面,存在超职权范围参与管理和履行审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有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审计职权,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等活动,如在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编制环节、招投标环节即参与概算价、招标控制价的测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有的审计项目对应当审计的重要事项却没有进行审计。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很多地方审计机关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计,对工程利祥、可行性分析、招投标、工程效果等方面都视而不见。

二是在行使审计权限方面,存在不依法文明审计的问题。为了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职责,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审计权限,同时规定了行使审计权限的条件和程序。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只重结果、不遵守相关规定,其主观愿望虽然是好的,但其行为却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履行审计程序方面,存在不严格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的问题。程序正当是依法审计的基本要求之一。有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等环节,该实施的审计程序没有实施,该做的工作没有做,被审计单位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四是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一定程度影响依法审计的独立性。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当前的运转模式带有很强的政府内部审计性质,审计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加上一些单位在面对审计揭示的问题时,往往习惯于请领导打招呼,导致审计机关在依法作出一些重大审计决策时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有的问题甚至只能按照领导意见来定性处理。  其次,审计法中“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实际上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条线项目外,地方审计机关绝大部分审计项目计划受地方党委政府所左右。再次,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基本都是由地方上说了算,向上级审计机关征求意见普遍流于形式,有的地方频繁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有的地方随意将不懂审计业务的干部安排进审计机关,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当前,不少一线审计人员反映,审计执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紧跟审计事业发展的步伐。一些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知是违规行为,却没有适宜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难以定性和处理处罚;部分与审计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审计监督工作停留在原则性要求层面,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譬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但是对被审计单位出现上述行为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已不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有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没有处理处罚权限。譬如审计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不是处理处罚的主体,只能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处罚,而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也是管理部门;有的部门对移送事项不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审计移送处理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政出多门的缘故,对于部分问题的定性,不同部门之间的标准不完全一致,比如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存在多个标准,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造成了影响。

六是审计执法程序不严谨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从依法审计本身来看,现场审计工作是保证审计项目质量的根本所在,是审计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阶段的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里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在不断翻新,审计查证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少数审计人员执法程序不够严谨,有的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有的遗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在审计定性时未能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合理申辩和反馈意见,有的凭经验作出审计评价缺少事实依据,有的以发现的问题为条件进行利益交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风险。

七是审计强制措施缺失导致审计执法难。 一方面,部分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还客观存在,由于审计人员没有切实有效的强制措施,只能被动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如果对方配合不好或不予配合,审计人员将面临很大的取证困难,一些问题线索只能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审计整改要求执行难。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整改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整改要求执行难仍然是依法审计的顽疾,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严格、全面地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整改要求,陷入屡审屡犯的怪圈。

二、如何开展依法审计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优化双重领导体制。加快探索试点省级以下审计机关人才物垂直管理,切实提升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能的自主权、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在各类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对一些相关不够细化、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修订完善,让审计执法行为更加有法可依。

三是把好审计干部队伍“进人”和“用人”关。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规范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探索施行审计执法人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不得从事审计执法活动。对在职人员实行专业资格管理制度,把善于运用治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审计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岗位上来。

四是加强依法审计理念宣传教育。针对少数审计人员对依法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常态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审计人员主动学习掌握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审计、文明执法、廉洁从审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探索审计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未能依法审计规定造成的质量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为强力推进依法治审奠定制度基础。

五是审计监督合法。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必须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力。

六是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审计程序,按照法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监督执法活动。如先立项后审计、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人以上开展调查取证,并按规定要求制作审计证据与底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草拟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充分听取合理申辨和意见反馈,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等。严格遵循审计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审计监督权的顺利实现,而且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是定性合法。《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定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应首先识别所监督和评价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性质,确定依据范围,然后对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定性依据准确适用。

八是处理处罚合法。没有明确处理处罚依据的一律不得处理处罚,防止形成诉讼事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确定,避免审计执法的随意性;处理处罚主体不是审计机关的,要及时进行移送处理,杜绝越权执法的行为。

九是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现场管理,严格把好审前调查关、审计取证关,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强化对审计全过程的程序和质量控制;坚持审计公示制度,审计纪律“八不准”制度,定期开展审计回访,将回访被审计单位经常化、制度化,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认真审核公告内容,确保审计结果经得起检验。

总之,审计机关必须提高对审计法制建设的认识,通过完善领导工作机制、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审计法制队伍建设、加强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创新审计法制理念、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法制建设的作用来促进依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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