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x市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对于原告因违法强拆所遭受的直接的合法权益损失,被告负有赔偿的责任。……被告无论是决定选择实物安置还是货币赔偿,都应确保原告应享有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依法全面赔偿。 无论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按照法律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而当地政府为了减少赔偿数额,把标准制定得很低,严格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地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之前,大多数政府不会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根本不告知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的依据,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公布后,当事人应当在他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要错过这个最佳时期。 城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得低于拆迁时的市场价值 1、城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2、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3、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7、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所述,被告x市人民政府征收原告的房屋,没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征收,没有告知原告应享有的知情权。被告x市人民政府同原告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违法,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依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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