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同 管 辖 根据以下规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共计38个。 2018.3.20《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018.10.26《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1.9.20《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 第26-31条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92个职务犯罪罪名,加上第52条规定,监委有权管辖的罪名为101个。 第51条规定,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2020.12.28《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款 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重点把握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上述犯罪案件,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其他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2020.9.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2021.3.1《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故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由37个变为38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0条增加了该罪名,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没有该罪名,在下文清单中予以增加。 清单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 共同管辖的38个罪名 以下为摘选自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2020年9年1日 一、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个) (六)《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1) 30.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2)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6个)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3)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第1款)(4)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5)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7)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180条第4款)(8)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9)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10) 36.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11) 37.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12)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13)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14)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1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16)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5.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17) 76.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18)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个)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19) 8.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11》修改)(20) 8.1.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11》新增)(21)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22)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23) 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24)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25)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26)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27)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28) 6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29)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个)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30)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43.非法拘禁案(第238条)(31) 49.非法搜查案(第245条)(32) (注:以上两个罪名系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三家共管罪名,应当重点把握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从而区分管辖机关。)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33) 54.破坏选举案(第256条)(34)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9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35) 9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36) 八、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1个)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37)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1个)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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