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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辉|乡村政治研究诸问题:对应星批评的回应和进一步思考

 heshingshih 2023-05-07 发布于北京

《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村庄社会关联视角下的村民选举参与》(以下简称《选举事件》)一书出版后,虽然得到过学界同仁的一些批评,但是,应星的文章《评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取向——以〈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为例》(以下简称应文),应该是各种批评中最为严厉的(应星,2005)。应文的批评涉及到了进入和从事乡村政治研究必须思考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为我和其他人提供了一个深化思考的机会。因此,我非常乐意就应文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并对相关问题加以讨论。当然,本文的某些观点也得益于应文的批评本身。

一、时事和学术:乡村政治研究的问题来源和合法性

应文肯定《选举事件》一书把选举放到村庄社会生活的整体面貌中去考察的取向,认为这是本书的新出之处。但通过对作者四种选举叙事的分析,认为作者的论断,即村委会选举乃当前村庄政治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与全书内容并不相符。对此,笔者表示接受。应文还指出即使将村民自治作为研究主题,也不应该在预设了村民自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来讨论村庄治理问题。对此,笔者也表示同意。

但由上述的讨论出发,认为全书仍然是在村民自治框架内讨论问题,笔者却无法认同。村委会选举从村庄政治的基质上讲虽然不是村庄政治的基础,但并不见得就不能研究村民选举。在书中,作者既把选举作为进行村庄政治社会解析的一个契机或要借用的一个事件,也把选举作为村庄政治过程的一个载体。作为从村民自治框架迈向乡村治理框架的一个作品,它在研究村民选举和村庄政治时,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村民自治框架的痕迹,但已经不仅仅是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讨论问题了。

确实,在本书的表述中,问题是从对村民自治研究文献的批评开始的;结论部分阐述贡献的很多笔墨,也是从对村民自治实践和理论的作用来讲的。但是,书的主旨却是从村庄政治和社会的角度理解村民选举,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可以说是村庄政治中的村民选举,或者说是村民选举中的村庄政治;它关心的问题已不再是原有村民自治研究关注的村民自治和中国民主化的关系,也不是村民选举的制度化水平或民主参与程度,而是要立足村庄自身来解释具体的参与格局和参与行为。这种研究的立意,在于透过村民选举来理解村民政治行为的决定机制,在于理解村庄政治社会的常态怎样影响了选举中的变态,或为什么这就是常态。这与村民自治的讨论框架已然有了根本的不同,它关注的视野已经扩展到了村庄政治。

在不在村民自治框架内讨论村庄政治问题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在于研究框架本身和实践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应文评论说,笔者的讨论没有把村民选举和村庄治理的重要问题结合起来,没有回应村庄治理的重要目标,似乎在强调学术上的问题和实践中的问题要有一种对应关系:正因为村民自治不是村庄治理的关键问题,于是研究村民自治就没有了合法性。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其实,从村民自治研究成为热门课题的经过来看,研究者认为这一课题研究的价值恰恰是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但是,正如笔者和应文所共同看到的,这一研究中取得的学术增量又和它的研究投入不太相称。可见,决定研究是否该瞄准某一研究对象,不取决于该对象是否关涉时事中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是否触及村庄治理的实际目标并不重要,甚至选举是不是村庄政治的基础和核心环节也并不重要,对这些问题的不同选择并不能决定村民自治研究是否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村庄政治研究。作为研究对象的选举事件是否是村庄政治的核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一事件的研究是否能够发现村庄政治的核心和隐秘;村民自治是否改善了村庄治理并不重要,从村民自治中能否发现村庄治理的内在机制才是根本。从个案叙事到理论分析,笔者拟探讨的主题都在此。

解释村民参与到选举过程中来的精英动员和村民的自主被动员参与,就已经是在研究村庄政治的重要问题了。这里所说的重要性,并不是应文所说的对应于农村治理的那些重要目标的重要性,而在于它是村庄政治运作的一个内在机制,因此,也在于它能够为理解应文所说的那些重要的村庄政治现象而形成的解释力。换言之,是因为这一研究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既是基本的,也是内在的,而不是因为它直接对应着实践者所困窘的问题。从整个村庄政治研究来说,从事实中找到理解事实的关键并不依赖于事实本身在实践格局中的位置。因此,书中所说的选举是村庄政治的核心确实有学术思考上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引申出,要使得选举研究有价值,就必然要通过选举去揭示应文所谓基层政权腐败乃至黑社会化、农民收入减少、社会秩序恶化等问题才行。

实际上,笔者写作本书的目的,始终是希望通过村民选举过程的研究逼近村庄政治的本质。应文不否认这一点,只是说,这样做还很不够,理由是本书没有直接阐明选举对村庄治理目标的影响。但治理目标的说法其实很值得商榷,至多是一种从村民感受或农村发展角度出发的可期实现的治理状态,而不是一种能够按照科学的、客观化的评价标准来加以研究的对象。我承认,本书确实没有明确说明选举对于村庄政治的内在意义,但应文从叙事部分开始的体悟,至少已经证明笔者确实在认真理解这一点。从我的本意来说,理解村民选举之于村庄政治的意义还只是一个切入点,下一步更应该论证的,乃笔者所说的这样一个命题:村民间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是村庄政治的内在机制。选举过程使这一机制突显出来,为我们能够发现这一机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选举叙事和分析的目标就是要展现这一机制。可以肯定地说,《选举事件》一书并不仅仅在研究村庄选举,它的确有研究村庄政治的立意,但是,是否能够揭示出村庄的政治机制,却不是作者能够自我标榜的。这里,我还想就与上文论述有关的问题作一剖析。

上文我已经指出,并不能用实践上的重要性来确立学术问题的合法性,应文抓住书中那句有问题的论断其实也是想说,村民自治本来在真正的村庄政治生活中就不重要,所以在村民自治框架中研究村民选举问题是很不合适的;研究村民选举应该扣住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的核心不是村民自治。这里,我想进一步指出:使学术问题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时事问题加以学术化。

首先,任何学术问题都来源于现实的实践,因此,时事问题也可以成为学术问题的来源。村民自治在一段时期内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的实践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是非常自然的。这里不需要争论村民自治问题是否是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我们仅仅从如此多的农民被卷入这一过程之中的情况来讲,这种活动就值得研究。即使从长远发展来看,它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村民自治运动也可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农村政治实践。而且,村民自治研究在一开始也确实提出了很多真问题。对于一个乡村政治研究者来说,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并不能说没有学术的正当性,而是如应文所说,只是不要预设村民自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对此问题的认识,乡土派如果说在前期还有某种游移的话,在后期是越来越摆脱这种价值判断了。

其次,在将时事问题学术化的时候,不一定非要遵循既有的主流研究。《选举事件》研究的问题是从村民自治这一时事问题出发的,问题的界定也是源于既有的村民自治研究。但是,它的立意却直接来源于对一个基本的村庄政治现象的敏感,即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参与不一样,在不同的村庄中这种参与又不一样。于是,就需要解释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现象背后的机制是什么?解释出来的结果和原有的解说相对照,就映衬出了原有的民主化解说在村庄层次的虚妄,由此,它可以直接增进人们对村民自治实践的理解,从而增进人们对日常村庄政治的理解。

总结起来,一些村民自治研究确实没有太强的学术性,但是,它和其他村民自治研究在冲击过去大而化之、脱离实践的政治学论说话语方面所做的贡献,还是有目共睹的。笔者从村民自治研究中汲取的营养也主要在此。我们绝不能说,一些村民自治研究水平较低的原因,统统可归于村民自治这一研究对象,归于村民自治所特有的研究框架。而且,在将时事问题转化成学术问题时,决定研究是否入流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归于某家传统,采用某家理论,而是要处理好一个基本的、必须要处理的问题,即,使这一问题变成一个脱离了研究者个人偏好和视界、真正展开了实践的逻辑切口的问题,从而使得研究过程成为一个在逻辑上遵循可理解的程序不断发现实践真相的论述过程。

第三,好的研究成果应该能够使人们重新恢复或促使人们获得一种与实践之间的新的价值关联。这里我想说明的是,由于《选举事件》一书采用的是博士论文体裁,所以未能充分表述它在这方面的目标。这本书对于村庄政治实践逻辑的揭示,旨在消解一种伪价值关联,即消解村民自治与中国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幻象。在将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置于乡村治理的框架后,从实践逻辑的立场出发,一场新的价值争夺战已经开始,这就是将所谓治理理论、善治理论直接与中国村庄治理的逻辑相比照。基于阻击旧的民主化的价值关联和新的治理的价值关联共同侵蚀实践者和观察者对村民自治认识的目的,作者想提出的是自己对村民自治过程的一种解释。事实上,中国村庄治理所承载的革命后和市场化过程中社会的治理逻辑,与西方治理理论所关注的问题也有极大的不同。

《选举事件》虽然是从村民自治的论说引入问题,但恰恰是反对那种将村民自治和民主直接对应的价值关联,也不需要带回所谓治理和村民选举间的价值关联。在开篇我们已经说明,一个研究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其与既有理论传统的承接来获得的,也不是通过与时事问题的虚拟的价值关联来获得的,而是通过客观化的研究过程对真正实践逻辑的昭示和对真正值得关注的价值的无声倡导。学术问题的客观化过程对既有的价值关联具有反思性。也许这应该是学术问题合法性的来源之一。

二、以村庄社会关联进入村庄和学术传统问题

 构建概念是为了更好地探明实践的逻辑。应文认为《选举事件》一书的核心概念村庄社会关联建构得并不成功。作为回应,我先解释一下对概念的理解。在本书中,村庄社会关联被定义为:村庄社会网络中存在的成员间支配被支配关系,为村庄社会关联。正是因为这种支配被支配关系的存在,村民有了一致行动的可能。应文将这一表述解读为村庄社会关联既是指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又是指村庄的一致性行动。而我表述的意思其实是村庄社会关联既是指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又指向村民的一致性行动,或者说,又是形成村民一致性行动的机制作者如此定义的根本目标还是要说明影响村民(包括普通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机制是什么。问题的关键是,如应文所批评的,不用福柯的权力观,是否就错失了洞察这种机制的机会?

《选举事件》研究选举参与的新出之处就在于立足村庄,即立足村庄日常政治过程理解村民选举参与行为。按照该书创立的村庄社会关联视角,村民选举中的竞争在村庄层面上不是理论家们所说的民主意识的觉醒,而是一直就有的村民间地位、利益、面子竞争过程的一部分,这种竞争由于依照法律确定的规则而具有了一些新的形式,但并没有改变这种竞争的村庄本意。村庄社会关联就是为理解这种村庄日常政治中的竞争过程而确立的概念。村民不会把选举作为一个外在于自己生活的事情去纯粹表演,而是要将其纳入村庄生活的整体流程去实践。村庄社会关联的本意,就是要寻找到一个村庄日常生活中的支配与被支配机制,来说明选举中的支配和被支配行为。

首先,作为如此看待村民选举的一个前提,是将选举过程看成是外来选举制度和村庄社会遭遇的过程,使得这一过程展开为具体的事件,展开为精英动员和普通村民被动员的过程。这样,选举参与就不再是票数的简单累加,村民也不再成为数字的简单载体,参选人数和参选率也就不再简单是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村庄中的具体表现。这一转换其实很容易做出,只要回到村庄层面去理解和记述选举过程即可。

其次,将选举参与的机制(即日常生活中的村民如何成为选举场域中的选民)归于精英和普通村民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样,就使得村民选举和村庄日常生活有了发生本质联系的可能。

第三,也是核心的一步,用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关系来分析选举参与行为。村庄社会关联就是在此时被提出的。村庄社会关联定义时有意突出了村庄社会网络(村庄社会网络的存在状态就是村庄日常生活本身)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的面向,并将这种关系和村民一致行动相勾连,因此,村庄社会关联不是一个简单的、独立的、单体的概念,而是贯穿村庄政治社会过程的一个视角,它的核心内容是村民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它前面连着的是村庄社会网络,从而使对村庄的理解可以彻底置于村庄社会网络之上。当然,对于转型期村庄社区的理解,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面向的强调,有的强调农民人际关系的传统性质(罗红光,2000),有的强调单位制的解体或变体(毛丹,2000)。对于选举过程中的农民来说,村庄生活在农民的心目中是什么意义,他们就是在什么意义上理解选举,理解要选什么样的人,也理解自己的投票行为在村庄中的意义。所以,必须理解选举展开的村庄空间。村庄社会关联在这一点上,是从两类村庄社会网络的意义上理解村庄空间,同时由于把村庄社会关联理解成网络内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从而使得村庄成为一种不断生成和运动的过程。这是运用关系主义进路对于村庄空间的理解。于是,在村庄社会关联的视角下,村庄没有固定的边界村庄也不再静止村庄就变成了一个边界不定、动静相兼的共同体,某一时刻的村庄就有了其主导性的村庄社会网络和村庄关联组合。这使得村庄社会关联对于村庄政治的空间有了自己的理解,村庄就是村民政治行为的舞台,这一舞台的建构和村民的日常行为反映的是同一个社会过程的不同侧面。

同时,村庄社会关联还指向村民的行动。当然,这一行动不纯粹是个体意义上的。部分因为此,笔者排斥福柯权力观意义上的心态反抗。村民的一致行动是因为分层中不同位置的村民之间存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根据村庄社会关联视角,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获得了相应的定义。研究选举参与是要能够看见村民之间互动的过程。而且,调查体验告诉我,虽然选举中的互动是发表竞选演说与听竞选演说、拉票与被拉票,甚至是不发生直接的人际关系互动,各自从自己家里到选举会场去投票,但是其中发生的韦伯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却是一种互动的过程,而且,选举过程中的互动其本质和日常村庄政治生活中的互动机制是一样的,虽然形式上可能更激烈或更淡漠。在把村庄政治过程或形式简化为一个个村民小群体或全村村民的一致行动以后,村庄社会网络中的支配被支配关系就成为村民间一致行动的一个基本动力机制,从而也就成为村庄政治过程的一种日常机制。所以说,书中虽然没有详细记述村庄政治的日常过程,但的确始终没有离开村庄日常政治来理解选举,村庄社会关联的解说思路表明了这一点。

最后,村庄社会关联还是理解村庄类型的一种工具。根据两类村庄社会网络和村庄社会关联的思想,具体考察村庄中两类关联的不同强度,可以得出四种村庄社会关联的组合。对于村民选举参与行为来说,就构成了四种村庄类型。然后再具体展开特定村庄类型中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分析。村庄类型成为用村庄社会关联分析选举参与的一个中介。对村庄社会网络和其中的村庄社会关联进行分类的做法是为了更好地进入具体的村庄类型,讨论何以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参与状况。以四个村庄的选举叙事为基础提出的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确大胆,但却是一种认真的尝试。这样做的理由以及四村和四种类型的关系,书中作了大量说明,这里不再多谈。

有了村庄社会关联概念和四种村庄类型的划分,我们就有了一个进入村庄内部揭示村民选举参与机制和差异的切口。特有的村庄社会关联结构塑造了村民对村庄领导人的特殊需求,精英利用既有的村庄社会关联来动员村民投入选举,普通村民根据村庄社会关联决定的选举取向和动员的强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决定投谁的票,对于选举结果,村民也依据村庄社会关联进行评价。于是,村民的选举参与便成为一种关联性参与

总之,村庄社会关联何以能够将我们带入村庄政治过程,一是因为其定义的伸延性,它本身就联系了村庄政治的基本要素。二是因为其本身还有不同的面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具有进入种种不同情况村庄的路径,或者说,是因为对其可以进行分类。如此定义,当然是一种建构,但这种建构本身是遵循客观化的逻辑的。起码,它有来自社会实践的依据。运用村庄社会关联进入到对村庄政治和村民选举的村庄解释,这是《选举事件》一书通过以上的研究过程力图做到的。这里,我愿意把应文的批评理解为应该更加深入地理解村民的日常行为关系。

但是,即使要理解村民的日常行为关系,也不能仅从日常生活中去发掘,而要联系村庄中的事件,不能孤立地进行。因此,我的研究既需要用村庄日常政治机制解释选举参与,也需要通过选举参与机制的揭示凸现村庄日常政治机制。对于以上的概念定义和研究过程应文没有做正面的评述,而是从所谓反西方和反理论的角度对这种研究体现的研究取向进行了批评。由于这种批评是针对它所谓乡土派整体提出的,因此,我们拟在专门的回应文章中详细讨论。这里仅论述村庄社会关联是否和怎样实现了村民选举的内在化。

应文的批评首先是认为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的说法忽略了福柯权力理论的教诲。但是,村庄社会关联关联性参与要解释的是村民为什么会去投票,对于投票是从抽象权利理解还是从具体的投票人与竞选者的关系理解,投票取向如何决定等等村庄选举政治的具体问题,似乎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就能解释得通。为什么非要运用这样一个总体性的权力理论呢?在我们立志要做的农村政治研究中,福柯理论的地位是可以从研究的需要选择一番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用某家理论,而是这一理论对于实践会不会增加解释力。

其实,上述批评隐含两个意思。一个是说,如果你不进入一个研究传统,你所说的就不可能被别人理解,从而使你的研究水平很低或干脆没有科学性;另一个意义是说,只有这样,既有的研究传统才能理解你,你才能获得被理解被承认的资格。这两个意思也可以放在一起,就是说,你不要自说自话,和我们一起说才能有价值。这种劝戒如果在批评者自认为是我们中的一员时,就把被批评者置于一个散兵游勇的地位,就会忘记了学术传统自身建构本来的意义。学术传统降低学者间的交易成本、加速创新的作用只是一个处于第二位的、派生出来的功能。建立学术传统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和实践建立一个更为强有力的关系。而相信应星和其他的朋友们不会否认,存在一个传统没有存在两个传统好,即使一个传统的形成也离不开内部的辩难。这种批评的背后还是在说:研究要有学术上的传统,如果没有学术传统,问题和论证就没有合法性。但是,学术合法性就一定依赖于学术传统吗?我并不简单地摒弃学术传统,但要看研究的具体问题有无学术传统,若有传统,那么这又是什么意义上的学术传统,此外,我们还要选择利用学术传统的方式。

对于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的研究来说,美国学者的中国研究中有一些重要著作当然是要读的,但更为重要的是一些亲历过这一实践的学者的著作和思想,后者并不一定表现出如学术规范要求的那样清晰的学术传统。同时,也不见得对于具体的研究主题一定就会有成熟的学术传统。野性的思维并不是不要学术传统,而是强调在选择学术传统时要有自主性,甚至在新的研究领域自主地建立自己的学术传统。自主地选择和建立学术传统,并不是不要西学,而是强调不要预设性地建立和西学之间的等级关系。

村庄社会关联的提法直接源于我们在村庄政治过程中观察到的小群体一致行动及其中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在将其和村庄社会网络勾连起来做一般化的解释时,作者读过相关的文献。这在书后的参考文献中有明确的列举。但是,由于笔者不想把这一村庄层面上的中观概念提到一般性概念的层次,也就是说村庄社会关联是一个在村庄层次上运用的概念,至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网络是否存在社会关联,这种社会关联是什么样的,不是我重点考虑的问题,故没有细说与社会网络、社会资本、信任等研究的关系。也正是因为在村庄层次上讨论问题,笔者才提出村庄意义上的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关联性参与等概念。对各派理论包括西方理论的阅读和消化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对此我是不怀疑的。但并不见得非要皈依一种理论传统。正是基于这种开放的态度,我们才认为我们不仅和做中国经验研究的学者是同道的,和那些研究西学并力图在当代中国语境中理解的学者更是有着深层的呼应。学术界只有建立了这种深层的对话” 关系,才是健康有活力的。我们希望学界更多译介西方学术作品,也更好地梳理西学源流。但是,术业有专攻,运用多少、运用多深有偶然的因素,但决不是衡量研究水平的首要标准,用了哪家理论并不能保证研究水平一定就高,脱离了基于实践的问题意识,运用再多的西方理论,也并不见得就一定能得出真知灼见。

应该看到,西方理论所看到的一套中国实践并不一定就构成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好传统,因此,我相信,研究传统是在不断发现之中的,不仅是通过突破传统分科界限和研究问题领域界限的广泛阅读和领悟,而且可能必须通过研究本身来凸现。从我们对农村政治研究的已有研究实践来看,目前真正直接构成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学术传统并不明显和厚实,当务之急并不是以是否有学术传统来授予研究的合法性,而是倡导并力行有自己独特想法的研究,后者的大量涌现加上相互之间的对话是形成真正的研究传统的必要条件。

这样说的背后,还有我们对学术实践紧迫性的一种体认。对于急迫的实践问题而言,想搜尽和深研相关理论,全盘理解实践背景和进程的愿望往往不能在研究中化为从容的操作,甚至不可能被学者实践。这时候,任何一个时期的研究都带有由实践紧迫性和学者与这种紧迫性实践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研究上的必然缺陷。而这种缺陷因其必然,也是我们面临的学术传统的一个内在特征。存有上述并不一定正确的认知,使我们在对待学术传统上才有不必非怎样才行的坦然,也对于自己研究进路可能的独特抱有一种自我接受但又不断反思的自觉。

这里的讨论,让作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准确定位村庄社会关联概念的必要性。村庄社会关联概念虽不是一个抽象概念,但却是要从抽象的社会理论中汲取灵感的。运用村庄社会关联概念,我们想真切把握作为精英和精英之间、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在选举中的互动行为及其本质(资源调动和认同塑造),运用两类关联区分和村庄社会关联结构(村庄类型)的概念,我们想更好地解释不同的精英参与方式和不同村庄间的村民选举差异;运用关联性参与,我们想更好地理解村民政治参与的机制。关联性参与意在表明:村民政治参与以村庄社会网络为单位计算利益,通过村庄社会关联调动资源,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因为在村庄社会关联结构中位置不同而采取的参与方式不同。以上运用村庄社会关联视角得出的认识,旨在冲击对于村民选举参与解释的利益主体说”“理性选择说”“公民权利说”“经济结构说,为理解村民选举参与乃至村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方向。对此,书中有详尽的分析。它可能有的贡献是,可以使对农村政治行为的理解真正建构在村庄的基础之上,进入村庄政治的流程之中。全书虽然没有完全摆脱村民自治的框架,但我们已经是力图从村庄政治角度理解村民自治了,或者说,是从村民选举角度理解村庄政治。

三、多个案比较方法中的映照和方法论讨论的基点

应星还对我使用的多个案比较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应该采用深入的单个案研究。但有意思的是,我们俩人依据的理由都是所谓实践的复杂性。我所说的实践的复杂性,不仅指机制的复杂性,还指其面向的复杂性,具体到《选举事件》一书,即选举参与面貌在村庄之间差异巨大。我之所以采用多个案比较,首先是考虑到村民选举参与的这种巨大差异。

因此尽量使选择的四个村具有参与面貌上的代表性,以便在四个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村庄社会关联结构与参与面貌之间关系的结论。由于村庄社会关联不能在一个村庄中展现它的所有面向,村民选举参与的面貌更是千差万别,带有准确概括当前村民选举参与多种特征的目的,力求深入全面地展示村庄社会关联结构与村民选举参与的关系,采用多个案比较的方法是合适的。其实不止是笔者一人在使用多个案的方法,黄宗智、杜赞奇以及研究当代农村政治的学者,都在使用多个案的研究方法。方法要视研究目的而定。如果一定要问探究农村个案调查是要更广泛的,还是更深入的?那只能说,视研究目的而定。

诚然,要理解村庄政治的丰富性,深入的个案研究很重要。但是,要达成我上述的研究目的,一定的个案数量也至关重要。一个村庄有派性,但不一定有家族。对于总体的农民选举参与来说,派性参与和家族参与这两种形式都需要解释,如果扩大个案数量,这一问题就很好解决。如果一定要要求单个案的深入研究,很可能因个案本身不够丰富而遗漏掉重要的研究内容,那我们就只好凭运气去寻找丰富的个案了。研究并不能完全局限于某种方法的优势,对经验材料切合研究目标和材料本身特性的使用就是最好的。

另外,采用多个案方法,还是想进行一种弱的类型比较研究。如果能够在一定的参与面貌和特定的村庄类型间建立某种联系,那将很好地提高村庄社会关联视角的解释力。但是如果把个案村简单地化为某种类型,然后做静态的比较,就会导致一些问题。《选举事件》一书在进行比较时就不是在抽象地比较四个演绎出来的模型,而是不间断地在事实和模型的演绎中穿插。这里,我想说,它不是硬性地寻求比较,而是想追求一种体现对复杂和多面向实践的映照的研究方法,即让多个案的经验相互映衬,更深入和恒定地浮现出实践的逻辑。比如,在研究派性参与这种特定的参与形式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会出现派性,为什么有的村有,有的村没有;有的村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在多个案的反复比照中我们可以接近派性参与背后的机制。这种做法有可能比单独研究一个典型派性的村庄理解更深入,结论更平和。对一个外在于原有经验研究的新实践,如果不是在多个案的调查中反复体味和比较,真正的问题就不一定会产生。《选举事件》一书先叙事,后进一步界定问题,再比较研究的结构顺序其实也是对这种多个案比较中发现问题并研究问题的一种模拟。书中的四个个案是作者在比较了自己调查过的十几个村庄后精心挑选出来的,并不是越多越好。笔者追求的仍然是个案叙述的质量和它所呈现的丰富性。不过,本书一下子讲四个个案故事让有些读者觉得违背原先的阅读经验。但是,我的每个个案故事兼顾描述村庄历史和现实,注意凸现选举前治理状况和选举参与格局的联系,似乎不像应文所说的蜻蜓点水

其实,应文在这里真正挑剔的还是个案没能充分分析普通村民的参与行为。书中确实没能充分分析普通村民的参与行为,但是这并不构成《选举事件》研究村民选举参与机制的根本缺陷。如要描绘村民选举的全景,是应该重点揭示普通村民的参与。在书中我研究了普通村民参与的取向和自主参与,并没有无视这一问题,只是理解的视角和应文建议的不同,我的着眼点是指出其自主性应该是相对于精英动员中支配意涵的自主,而不是相对于空洞的村庄之外的消极地接受国家控制的自主。我是在村庄层次上讨论问题,这一维度别人原来没有充分重视,所以也没有必要去和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动员机制的研究对话。当然,确实如应文所指出的,我更多地是在强调精英的作用。对于我所要反对的认为村民自主参与的想象式的结论来说,我的这种强调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姑且不说不是没有分析普通村民的选举参与,即使如应文所说没有充分分析,也构不成一个研究的真正缺陷。研究有侧重点,有它认为应该揭示问题的方向。对此,研究者有权力自己限定,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正如我们所知,即使统计分析也是布迪厄所说的客观化工具的一种,和个案研究一样都可以用于同样的研究目的。运用何种方法也和资料的状况密切相关。如果设想研究小组可以在一个集中的时间内观看100个村、每个村100个小时共10000个小时的选举过程录像,我可能就会产生研究选举的新的方案。但是,这几乎是不可能。这种不可能表现出研究者研究行为这种探究方式的局限,理论思维始终是在通过一个有限的探察来窥视整体,在各种探察方案中都存在缺陷,重要的是使不同的探察方案的缺陷和优势都充分暴露。这是在方法论讨论中应有的态度。

在质性研究的意义上,我恰恰是反对那种千村万户的调查的,那种研究模糊了社会科学家和实践者的角色分工。诚然,四个村并不见得广泛,一万村仍不够。但是,这里用四个村的本意在于一种弱的类型映照研究。如果能取消这种类型研究的必要,当然就不必要进行四个村庄的比较了。基于当代村庄政治研究在研究村庄社会基础上的薄弱,在一个研究中进行类型研究是必要的。单个案的深入研究也不能取消多个案的类型研究对于理解村庄社会基础问题的意义。进而,单个案的研究也不可能是仅就个案本身的研究,只不过研究者在分析时将单个案与其他个案经验的比照过程隐去罢了。单个案研究和多个案研究其实都有比较的成分存在。而我的多个案比较则是将这种时时都在进行的比较放在纸面上,由于不是简单的类型间的比较,也许可以称为多个案映照方法。因此,我也不希望被人们用严格的比较方法来要求和衡量。讨论的方向应该是类型研究和个案研究与理论构建的不同关系。

这里应该坦白的是,笔者在书写这些个案时真正的焦虑不是个案的丰富性没有展现出来,而是怎样充分展现村庄政治与选举参与间的相互影响。由于当时的思考不够成熟,虽然注重了对村庄历史的发掘,但展示与现实的关系时显得犹豫,在有的个案中失于简单。但这不是个案数量带来的问题,也不简单地是对个案研究是否深入的问题。深一步讲,村庄社会关联视角真正的问题可能在于过分吸收了社会网络中纯形式的特征,而忽视了其历史意涵。历史研究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因果分析。历史研究是要展现一个个具体的事件的偶然性。在应该有助于分析村庄历史如何影响到人们在现实的选举中的行为上,现有的村庄社会关联视角没能解决这一问题。两种类型的社会关联的分类有解决这一难点的意图,但也没能很好做到。应文评论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取向,如果说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取向的话,那就是从村庄政治和村庄社会的角度理解村民自治,但是,这一取向已然不那么新了。村民自治研究进入乡村政治研究和立志中国社会研究的年轻人下一步要做的是,既保持自身研究与中国走向和中国问题的深切联系,又确立这种研究真正明确的学术意涵和学术传统。

文献来源:仝志辉.乡村政治研究诸问题——对应星批评的回应和进一步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5(03):1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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