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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自由心证”真义:法官证据判断应符合社会共识

 隐遁B 2023-05-08 发布于广东

这里对徐昕老师的观点进行梳理后的观点:

法官在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时,所依据的不是随意的自由心证,而是在社会共识中形成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处于主观与客观之间,更倾向于客观,是人与人之间在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问题上的共识。

如果法官违反证明标准违法认定事实,那么其他理解法律并有共同知识的人,如律师、同事、上级等,都能明显感觉到法官违反了证明标准。如果法官遵循证明标准,这些人也都能感受到法官的遵循与认同。

因此,证明标准是理性人判断证据与事实达成的社会共识,具有很大客观性。法官不能随意违反,否则所有理性人都能感知这一违反。

由此,判断法官是否违反证明标准实际上很容易:如果法官的判断不符合社会中理性人的共识,则可以认为法官的判断违反证明标准。

如果法官的判断符合社会中理性人的共识,则可以认为法官的判断符合证明标准。要判断法官的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看其判断是否符合社会中理性人的共识。符合则达到标准,不符合则违反标准。

证明标准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法官不能随意违背。其他理性人通过与法官的共享知识,能判断法官的判断是否符合证明标准。

这就是徐昕老师提出的判断法官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是否达证明标准的方法与标准。

实质上,就是通过其他理性人的共识来审视法官的判断,以判断法官是否违反证明标准。这种方法客观上避免了法官判断的随意性,也为判断法官是否违法认定事实提供了一定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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