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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门撤销调岗员工可以拒绝吗?重大客观原因VS经营需要

 汤康康律师 2023-05-14 发布于安徽

案号:(2023)京03民终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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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5年5月21日李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或者健康状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实行薪随岗变制……”。李某入职后从事模具制造部钳工工作。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至2023年5月20日。

2022年4月2日,甲公司向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模具制造部部门取消告知函》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模具制造部业务终止并取消部门设置,其中模具班整体调整到开发部工作,模具制造部其他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到公司其他部门工作,调整后工资待遇不变。”2022年4月6日,工会委员会复函载明:告知函已收到,工会同意公司决定。

2022年4月26日,甲公司向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模具制造部员工调岗征求意见函》,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模具制造部取消,需要对该部门部分员工进行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工资待遇不变。名单如下:管理职:……现场职:李某、杨某调岗到生产管理部工作。”2022年4月27日,工会委员会出具复函载明:“征求意见函已收到,工会同意公司调岗决定。”

2022年4月26日,甲公司李某口头通知调岗事宜,后于4月28日,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李某,因公司生产方式调整需要,经公司研究并与您协商决定,现调您从模具制造部-现场到生产管理部-现场报到,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地点变动,调岗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于2022年5月1日至新岗位报到,如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李某未在通知上签字。

2022年5月9日李某自行书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由于本人在甲公司模具制造部钳工岗位工作七年,因部门解散公司与本人协商调岗未经本人同意且未在调岗协议上签字,现本人遭到公司冷落、无视,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经本人书面通知现向甲公司提出被迫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解除,并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00元。仲裁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后,李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李某甲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调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论述如下: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李某进行调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公司李某所在的模具制造部取消,将李某调岗至生产管理部,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且本次调岗并非针对李某一人,可以认定此次调岗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且经过了法定民主程序,对李某不存在针对性,其待遇未明显降低,调岗不具有违法性。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甲公司调岗合法性问题。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李某进行调岗,且合理的调岗行为本身亦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而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甲公司李某所在的模具制造部取消,将李某调岗至生产管理部,本次调岗并非针对李某一人,亦经过了法定民主程序取得了工会的同意,对李某不存在针对性,且其工资待遇未明显降低,故调岗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现李某主张调岗行为只要未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即构成违法调岗,其即有权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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