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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的应对方案(一)

 知行不疑 2023-05-19 发布于辽宁

一、案情简介

南京文森木业与南京腾龙建设公司、南京腾龙建设公司句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2015年12月4日,秦淮法院向句容城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句容城投暂停支付腾龙公司应付工程款45万元。

2016年7月29日,句容城投未经秦淮法院同意,将龙腾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南京龙豪劳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1日,秦淮法院向句容城投发出(2016)苏0104执3462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句容城投5日内追回前述工程款。逾期不能追回的,该院将裁定句容城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后句容城投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其支付行为系在句容市清欠办与句容法院协调下支付,并非擅自支付,即句容城投无追回案涉款项义务。江苏高院裁定支持其申诉请求。

二、裁判思路

江苏高院认为,句容城投的支付行为并非“擅自支付”,理由有二:其一句容城投系句容清欠办及句容法院协调下支付,其给付对象为建设工程款且部分款项涉及到向农民工支付工资问题;其二,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到被执行人债权的冻结或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债权冻结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应因实现申请人的利益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债权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第三人既包括次债务人也包括其他债权人。该案被执行的债权属于建设工程债权,作为其他债权人的农民工群体对案涉款项享有之合法权益亦不应受到损害,即句容城投的支付行为并不构成“擅自支付”。

三、律师提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债权应当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到期,则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保全通知并于债权到期后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从本案裁判结果来看,无论对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还是协助执行通知,次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但在实务中,由于特定时期的限制,尤其是人民法院14年至18年发出的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之债权的相关法律文书并非标准的协助履行通知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次债务人收到相关文书时往往并不予以认真对待,直到违反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但是即使因违反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当然承担追回不能时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次债务人收到《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时的正确做法是,首先看人民法院在先向次债务人发出的法律文书的性质,该文书实质内容为要求通过执行实现相关债权还是实质构成对被代位执行债权的保全;如为保全相关债权的法律文书则应关注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及次债务人违反该文书为给付时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是否已经失效;如人民法院在先文书系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已经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则应关注人民法院在前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权及异议期间,这些关注点关涉到次债务人收到《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时的抗辩出发点。

四、案例来源

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文森木业经销部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2019)苏执监10号

五、拓展阅读

江苏高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说理,笔者选其精要摘录如下:

第三人如果存在擅自支付行为,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追回。只有在不能追回并导致保全目的落空时,才涉及所谓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显然,句容城投账户上存有巨额资金,不存在保证金不足的问题。而且,案涉工程款债权在保全裁定送达时既未审计也未结算,句容城投仍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行使其异议权利。即便句容城投存在擅自支付行为,即使已经决算,限期追回或者责令赔偿的款项应当用于将原有债权恢复到被查封时的状态。不能因为第三人存在擅自支付行为,就剥夺其作为次债务人在被查封债权进入执行阶段时依法享有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因此,直接裁定句容城投向张兴梁赔偿2200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变相排除了句容城投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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