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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可以为羊”新解 王志平

 澳大文化论丛 2023-05-19 发布于江苏

摘 要:《庄子·天下》谈到“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的一个着 名哲学命题:“犬可以为羊”,对此前人解释不一。本文对有关说法进行 了梳理,进而从语言学角度分析认为“犬可以为羊”并非逻辑上的诡辩 论,而是某种异物同名现象,这衹是先秦复杂的名物关系的一种真实反 映而已。

关键词:犬可以为羊;异物同名

 一、旧说疏证

《庄子·天下》曾经谈到“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2的二十一个着 名哲学命题之一:“犬可以为羊”,3对此,历代认识不一。陆德明《释文》引晋司马彪注云:

名以名物,而非物也,犬羊之名,非犬羊也。非羊可以名为羊, 则犬可以名羊。郑人谓玉未理者曰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亦曰璞, 故形在于物,名在于人。

唐成玄英《疏》云:

名无得物之功,物无应名之实,名实不定,可呼犬为羊。郑人谓 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亦曰璞,故形在于物,名在于人也。2宋林希逸《庄子鬳斋口义校注》卷十:

犬可以为羊,谓犬羊之名出于人,而不出于物,使有物之初,谓 犬为羊,则今人亦以为羊矣,谓羊为犬,则今人亦以为犬矣。南宋褚伯秀《庄子义海纂微》卷一百六引碧虚注:

犬、羊,皆古人强名。

南宋罗勉道《南华真经循本》卷二十七:

大羊之名,皆人所命,若先名犬为羊,则人必呼为羊矣。

明陆西星《南华真经副墨》卷八:

犬羊皆人所命之名,未有此名之先,呼犬为羊,犬亦未尝不受也, 故曰:犬可以为羊。

明沉一贯《庄子通》卷十:

羊犬之名,从人之呼而已。犬生而名之为羊,则终犬之世,呼羊 而摇尾至矣。况犬肯入羊之群乎? 明朱得之《庄子通义》卷十:犬羊、胎卵之名,因于人立,变而更之,亦无不可。清陆树芝《庄子雪》:

犬非羊,然犬羊之名皆人所命,若先名犬曰羊,则犬竟为羊耳, 有何不可?1

清刘凤苞《南华雪心编》卷八:

形在物而名在人,鼠可以名为璞,犬何不可以名为羊?○司马云: 各以初名而非物也,犬羊之名非犬羊也。非羊可以名为羊,则犬亦可 以名羊。○宣(颖)注:犬羊之名,惟人所命。若先名犬为羊,则为 羊矣。2

清王先谦《庄子集解》卷八:

宣云:“犬羊之名,皆人所命,若先名犬为羊,则为羊矣。”3

朱文熊《庄子新义》卷三:

犬羊之名皆人所命,若先名犬为羊,则犬亦羊矣。4

刘文典《庄子补正》卷十:

[疏]名无得物之功,物无应名之实,名实不定,可呼犬为羊。 郑人谓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亦曰璞,故形在于物,名在于 人也。[释文]犬可以为羊司马云:名以名物而非物也,犬羊之名, 非犬羊也。非羊可以名为羊,则犬可以名羊。郑人谓玉未理者曰璞, 周人谓鼠腊者亦曰璞,故形在于物,名在于人。○典案:《墨子·经说 下篇》:“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5 顾实《〈庄子·天下篇〉讲疏》:

犬羊为类,恒语谓犬羊,名也。犬是犬,羊是羊,实也。就名实 而通言之,则“犬可以为羊”,亦诡辞也。夫赵高指鹿为马,而弑秦 二世,则诡辞之为祸,烈矣哉!或曰:“当名约未定之时,呼犬为羊,称白马黑,都无不可。”然辩者皆生于约定俗成之后,则此说未为当 也。1

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则认为:

犬羊同属四足动物,这命题是从共相来立论的。2

王世舜《庄子注译》又以现代哲学术语对古注作了重新解释:

如果把名称和实体分开来看,那么,犬羊之名,并不是犬羊之实。 所以,既可以把羊叫做犬,也可以把犬叫做羊。故说犬可以为羊。3 曹础基《庄子浅注》更说:

犬与羊的名称是人叫的,是约定俗成的,相对的。如果大家都叫 犬为羊,犬也就成了羊。4

二、未定之名与既定之名 除了专门笺释《庄子》的著作之外,其他哲学思想论著对此命题也

颇多讨论。清方以智《通雅》卷一:

此皆言物理变化,本无定形,定名自我言之,无所不可耳。

平按《墨子·经说上》:“化,若鼃为鹑。”清孙诒让《墨子间诂》 释曰:

《列子·天瑞篇》亦有此文,《释文》引此末有“也”字。毕云: “此释《经》上'化,征易也’。”孙星衍云:“《淮南·齐俗训》云: '夫虾蟆为鹑,生非其类,唯圣人知其化。’”诒让案:《说文·黾部》 云“鼃,虾蟆属”,《淮南》书即本此。《荀子·正名篇》云:“状变而 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5 这是古人对于某些生物种类变化关系的一种朴素认识,从今天的生 物分类来看也未必科学。1即使承认古人的朴素认识有其合乎经验之处,2但 是犬可以为羊,是否适用于这一物种变化的解释,却未见古训。尽管如 此,英国科技史家李约瑟仍然认为“犬可以为羊”悖论指的是“潜能与 现实”,“若以一种进化的意义来解释,那么把'辩者 14’这一条也放在 这里,也许不至于有大错。”3

胡适《哲学史大纲》则继承旧说,认为这是说犬羊黑白,都系人定 的名字。当名约未定之时,呼犬为羊,称白为黑,都无不可。这就是“异 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互纽”;就是《公孙龙子》听说“彼此而彼且此, 此彼而此且彼”了。4

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

右言犬羊为物,二形二名,名定俗成,乃得假用。盖物旣名犬, 犬又字羊,人之听者明而能别,意固在犬也。故曰“犬可以为羊”。5 萧萐父、李锦全《中国哲学史》又结合“惠施的万物毕同”思想立

论:

惠施的“合同异”思想,是认识到具体事物之间整体与部分的同 异关系,如犬、羊和人都属于动物的一大类,这是“大同”;而犬和 羊却是动物中的兽类,这是“小同”,但犬与羊之间却既相同而又有 差别,此就谓之“小同异”。照此推论,万物都可以找到“同”和“异”, 从都是物这一点来看是“毕同”,但物与物之间总有差别就是“毕异”。 这种宇宙万物的“毕同”、“毕异”,就谓之“大同异”。1 更有学者发挥此说,认为从“万物毕同”的角度看,犬与羊皆为“物”,

且皆为“动物”,又皆有毛、四足、胎生、哺乳等共性,故皆为之“哺 乳类动物”。从这个意义上讲,便是“犬可以为羊”。2

总之,对于这种古代“名学”上的矛盾,概括起来,前人大致有三 种说法:

(1)名实分离,犬羊之名,并非犬羊之实。

(2)物理变化,本无定形,定名无所不可。

(3)万物毕同,犬羊皆物,有其共性。

对于第(1)说,我们下面还会详细分析。至于第(2)说,即使抛 开古代并不存在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转基因或者杂交概念加以分析的话, 无论犬羊外形如何千变万化,即使如贵宾犬或者贝灵顿梗犬之类的似羊 之犬,仍然还衹是犬,“犬可以为羊”的命题还是违背自然常识的。

至于第(3)说,犬、羊虽有共性,而实为异类,犬、羊之别一望 而知,“犬可以为羊”不能解释类属的差异。学术界一般都把惠施的“合 同异”与公孙龙的“离坚白”两派截然分开,因此也不宜用惠施的“合 同异”思想来解释“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的“犬可以为羊”命题。 此外,刘文典还引出了另外一个话题。《墨子·经说下篇》:“以牛 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牛马皆有齿有尾,牛马之别不

在于是否有齿或有尾,这不是牛马的区别性特征,而衹是其伴随性特征。 如果以是否有齿或有尾区分的话,“牛马”也可以视为一类。同样,如果以是否有齿或有尾区分的话,那么犬羊也可以视为一类。但是这并不 合乎公孙龙之旨。《公孙龙子·通变论》曰:

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 可。是不具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 未可。是具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 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 其学说差异一目了然,不必深辨。因此,我们重点分析第(1)说。

但是第(1)说中,其实又可以细分为定名之前与定名之后:

(1a)名约未定,呼犬为羊,称白为黑,都无不可。

(1b)名定俗成,乃得假用。犬又字羊,听者明别意实在犬。 如果说,“名约未定,呼犬为羊,称白为黑,都无不可”,这就意味

着回到命名之初的起源问题了。古人认为命名是衹有圣王才能完成的伟 业。《礼记·祭法》:“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而《国语·鲁语 上》作“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韦昭注:“命,名也。”裘 锡圭先生指出:

“明民共财”应是指教民正确利用万物等事而言的。古人显然认 为命名万物跟这些事有密切关系。儒家等的正名思想和形名学说中的 “名正物定”(《韩非子·扬榷》)、“其名正则天下治”(《申子·大体》) 一类思想,跟这种比较原始的思想是有联系的。《周书·太子晋》:“公 能树名生物,与天道俱,谓之侯。”“树名”就是为物立名,“生物” 就是育成万物,“树名生物”的意义,应与“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 相近。1 其实不光“黄帝能成命百物”,其曾孙帝喾“生而神灵,自言其名”;

《尚书·吕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又《大戴礼记·五帝德》称禹“主名山川”,又称禹“巡九州岛,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为神 主,为民父母”。《列子·汤问》:“大禹知而行之,伯益知而名之。”《太 平御览》卷九百一十四《羽族部一》引《春秋序命历》曰:“羲皇、燧 人,始名物虫鸟兽之名。”总之,“命名”或“定名”是一件神圣的事 业。臧克和指出:

据世界各地的人类学资料,较原始的民族往往把名称看得很神秘。 他们认为名称跟事物之间具有神秘的内在关联,因而掌握了某种事物 的名称,也就等于控制支配了该事物。中国古代有关名称的避讳制度 极为发达,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名的神秘性。古代文献如《禹贡》《山 海经》等。主要就是记载关于命名的工作,与整顿天下文化秩序的关 系。1 其实,不光中国古代典籍有像黄帝、禹、益、羲皇、燧人这类圣王

才能为万物命名的记述,西方的古典神话传说中也有这样的造物主故事。 古希腊人相信一位远古的“立法者”给万事万物按实际命名。叶舒宪曾 经指出:

从比较神话学的通例看,创世神话中有一种类型就是语言创造世 界万物,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创造主——上帝一类全知之神用命名的 方式来展开创造活动。希伯来人的《圣经·旧约·创世记》让耶和华 神扮演的这种语言创世最具有代表性,其内在的哲理又可用老子《道 德经》中“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句箴言来概括。人 类语言学家和宗教学家用“言灵信仰”和法术思维来解释此类语言造 物观念,并且论证了这种语言崇拜及其实践在史前和初民社会中的普 遍性。

《古埃及巫术》一书作者沃利斯·巴奇指出:古代埃及人对关于 名称的知识抱有极为敬重的态度。起名和呼名的知识不论对于活人还是对于死者都具有法术性魔力。人们确信,衹要掌握了某一个神灵或 鬼怪的名字,当面呼叫其名,那么该神或该鬼就会答应他并听任其调 遣。对古埃及人而言,人的名字就是和其灵魂一般重要的生命组成部 分,或者就是其身体或另一半。

…… 在一则埃及创世神话中讲到,万物和众神都未出现以前,唯有创

造主单独存在。他创世的方式是说话:“我形成了我的嘴,喊出了我 那具有魔力的名字,这样我便加入到凯波拉神(Kheepla)的发生过 程之中,由时间初始的原始物质中造出我自身。在我之前无物存在。” 由此可知,古埃及人把创世事件视为神自呼其名的结果,主持命名的 符号行为显然具有非同小可的神圣意义。这也可帮助我们反过来理解 禹与益的“主名”工作在神话思维时代的特殊重要性。在“有名万物 之母”的逻辑支配下,山川和动、植物等在未得到神圣命名之前似乎 根本就不存在。1 从古人的认识论来看,早期人类以为衹有圣人才可以命名,当然,

假如这时呼犬为羊,约定俗成之后,自然犬也可以为羊了。如果说圣人 未定名之时,“犬可以为羊”,这就衹是一个过于朴素平淡的常识思考, 不具备浓厚强烈的思辨气息,似乎达不到“辩者”的思想高度。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正名百物,明民共财”等等都是原始公社时 期的产物,诚如顾实所说,“辩者皆生于约定俗成之后”,所以他们讨论 的不大可能是指未定之名的不确定,而更应当是指既定之名的相混淆。 因此(1b)说置于约定俗成之后,那么“犬可以为羊”就相当于指 鹿为马,完全沦入了诡辩术的陷阱。清边连宝《病余长语》卷九批评此说:

而尤害道者,莫如“犬可以为羊”、“白狗黑”二语,如此则尧舜桀纣无定名,文武幽厉无定谥矣!岂非大乱之道乎?1至于同物异名,最典型的例子如番薯,不同地区命名不同:红薯、 红苕、白薯、甘薯、朱薯、金薯、番薯、红山药、唐薯、玉枕薯、山芋、 地瓜、山药、甜薯、阿鹅,等等。番薯东北也叫地瓜,而四川地区,地 瓜则指的是豆科的凉薯;同样,番薯是旋花科植物,而山药是薯蓣科植 物,也不宜混同。

而古代的“同物异名”,典型者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三《俊 辩一·东方朔》引殷芸《小说》:

又汉武游上林,见一好树。问东方朔。朔曰:“名善哉。”帝阴 使人落其树,后数岁,复问朔。朔曰:“名为瞿所。”帝曰:“朔欺久 矣。名与前不同,何也?”朔曰:“夫大为马,小为驹;长为鸡,小 为雏;大为牛,小为犊;人生为儿,长为老。且昔为善哉,今为瞿所。 长少死生,万物败成,岂有定哉!”帝乃大笑。 又明陈禹谟《骈志》卷十八《荧荧之鸟同同之鸟·策策之鱼堂堂之

鱼》引《冲波传》:1

子路、颜渊浴于珠水,2见五色鸟。颜渊问由:“识此鸟否?”子 路曰:“荧荧之鸟。”后日颜回与子路又浴于泗水,更见前鸟,复问 由:“识此鸟否?”子路曰:“同同之鸟。”颜回曰:“何一鸟而二名?” 子路曰:“譬如丝绢煮之则为帛,染之则为皁。一鸟二名,不亦宜乎!” 再如明焦竑《焦氏笔乘续集》卷五《一物数名》:

蟋蟀一名蜻蛚,又名寒蛩、莎鸡、促织。萴子,一岁名乌喙,二 岁名附子,三岁名乌头,四岁名天雄。《广韵》枸杞,春名天精子, 夏名枸杞叶,秋名却老枝,冬名地骨皮。《尔雅》:“芙蓉,其花芙蕖, 其蕊菡萏,其根藕,其茎茄,其叶荷,其本蔤,其实莲,其中菂,菂 中薏。”以子名曰莲华,以叶名曰荷华,以根名曰藕华。在陆生秋华 者,名木芙蓉。1 由于时代和地域的差异,古今雅俗的不同,同物异名与异物同名者

并不少见。如宋代以来即多有误以屈原所佩菊科之泽兰为今兰科之幽兰, 到了今天甚至有误绘为入华刚过百年的石蒜科之君子兰(Clivia)者。是 同名为“兰”而古今异物。至于古今异名者,胡适曾经写过一首白话游 戏诗加以调侃:“文字没有雅俗,却有死活可道。古人叫做欲,今人叫 做要;古人叫做至,今人叫做到;古人叫做溺,今人叫做尿;本来同是 一字,声音少许变了;并无雅俗可言,何必纷纷胡闹。”2由于时代和地 域的差异所引起的古今异名,更是语言发展史上的常态现象,在这里就 不再赘言了。3

五、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与语言符号的象似性 众所周知,柏拉图《对话录》中的《克拉底洛篇》主要讨论了两个

与语言相关的哲学问题:(1)名与物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还是人为规 定的?(2)词的意义与其形式之间是否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派 以赫尔摩根(Hermogenes)为代表,主张约定论,认为事物的名称是由 人为规定的,是惯例产生的结果,衹要语言使用者达成共识,可以更改 事物的名称;另一派以克拉底洛(Cratylus)为代表,主张本质论,认为事物的名称出于自然,是因其性质而产生的。人们不能改变事物的名称, 衹能接受。

同样,先秦诸子中也有类似的思想分歧。《荀子・正名》:“名无固宜, 约定俗成之谓宜。”这是约定论的代表。但更常见的则是认为“名”来 自于物自己的呈现,而非“圣王”的创制。道家者如《黄帝四经・经法・ 论》:“勿(物)自正也,名自命也,事自定也。”又《经法・道法》:“凡 事无大小,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刑(形)已定,物自为 正。”《管子・心术下》:“凡物载名而来,圣人因而财之,而天下治。”

《管子・白心》:“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淮 南子・缪称》:“声自召也,貌自示也,名自命也,文自官也,无非己者。”

(《文子・上德》:“声自召也,类自求也,名自命也,人自官也,无非己 者。”)《淮南子・主术》:“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于己。”

(《文子・自然》:“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法 家者如《韩非子・主道》:“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 又《扬权》:“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 自定。”《申子・大体篇》:“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 之,随事而定之也。”纵横家者如《史记・晋世家》:“师服曰:'名自命 也,物自定也。’”《群书治要》引《尸子・分篇》:“令名自正。令事自 定。”儒家如贾谊《新书・道术》:“清虚而静,令名自命,令物自定, 如鉴之应,如衡之称。”董仲舒《春秋繁露・天道施》:“万物载名而生, 圣人因其象而命之。”徐干《中论・贵验篇》:“子思曰:'事自名也,声 自呼也,貌自眩也,物自处也,人自官也,无非自己者。’”《说文》:“名, 自命也。”这都是自然论的代表。

但是对于词与物之间的关系,之前语言学界一般都接受索绪尔的结 构主义语言学观点,认为语言符号有任意性(Arbitrariness),同样一座 山,英国人认为是“mount”,法国人认为是“mont”,中国人认为是“shān”, 日本人认为是“yama”,没有共性可言。即使是拟音词,也多因时因地 而随时改变。明李时珍《本草纲目》卷四十九《禽之三·杜鹃(拾遗)》 说:“鹃与子巂、子规、鶗鴂、催归诸名,皆因其声似,各随方音呼之 而已。其鸣若曰'不如归去。’”类似者还有布谷鸟,李时珍《本草纲 目》卷四十九《禽之三·鸤鸠(拾遗)》:“布谷名多,皆各因其声似而 呼之。如俗呼'阿公阿婆,割麦插禾’、'脱却破裤’之类,皆因其鸣时 可为农候故耳。”鸟名异称虽然各自声似,却并不统一。

但是,符号学家皮尔斯、语言学家雅各布森以及后来的认知语言学 派均指出语言符号还有象似性(Iconicity)的另一面,语言的构造是有 理据的,可分析和可论证的。英语中的拟声词,如 cockoo(布谷)、plop

(扑通声)、bomb(炸弹)、cock(公鸡)等,都是模拟的自然声音。又 如英语“cr-”可表示“脆”、“脆声”,也具有拟声性质:crab(scratch), 螃蟹抓地的声音;crack,发爆裂声,(cracker,cracked,cracking,cracky); crackle,噼啪响,发火花,(crackling,crackly);cracknel,脆硬的饼干。 还有不少语音象征现象(将音素与意义之间的象似关系嵌入到词语中), 如用 sl-表示“滑动”之义:slide(滑动)、sleek(滑的)、sled(滑雪橇)、 slope(斜坡)、slick(光滑的)、sly(狡猾的)等。

汉语同样也是如此。事物的命名与其本质特征之间有一定的象似关 系。清代程瑶田《果臝转语记》已经发现了这一现象:“双声叠韵之不 可为典要,而唯变所适也。声随形命,字依声立,屡变其物而不易其名, 屡易其文而弗离其声。物不相类也,而名或不得不类;形不相似,而天下之人皆得以是声形之,亦遂靡或弗似也。”并以“果臝”为例,推而 广之:“《尔雅》:'果臝之实,栝楼。’高诱注《吕氏春秋》曰:'穗, 果臝也。’然则果臝之名无定矣,故又转为�蠃、蒲卢,细腰土蜂也。

《尔雅》作果蠃,又转为鸟名之果鸁,又转为温器之锅…果臝、蒲卢 肖物形而命之,非一物之专名矣。”1文中一共转语了二百多个“果臝” 的同源词。

程瑶田在《果臝通义说》中自辨说:“里谚所称,虽妇人孺子,见 物之果臝然者,皆知以果臝呼之,虽微草木之实,苟类是,即无不可与 之以是名也。”2也就是说,“果臝”本指圆滚滚之义,凡圆滚滚之物皆 可以“果臝”名之。如指称植物果实,字则作“果臝”、“栝楼”、“苦楼”; 如指称昆虫,字则作“果蠃”、“蒲卢”、“蛄蝼”;如指称鸟类,字则作 “果鸁”;如指称器皿,字则作“锅 ”;等等。“果臝”衹是“肖物形 而名之,非一物之专名”,而是圆滚滚之物的共名而已。对此,刘师培

《左盦外集》卷七《物名溯源》进一步指出了古代异物同名的理据所在:

动物、植物,一物必有一物之名。物名莫备于《尔雅》,今考其 得名之由,或以颜色相别,3或以形状区分,4然此皆后起之名也。夫 名起于言,惟有此物,乃有此称,惟有此义,乃有此音,盖舍实则无 以为名也。故欲考物名之起源,当先审其音,盖字音既同,则物类虽 殊,而状态形质大抵不甚相远。如《尔雅·释草》云:“茨,蒺藜。” 郭注云:“布地,蔓生,细叶,子有三,刺人。见《诗》。”5又《释 虫》云:“蒺藜,蝍蛆。”郭注云:“似蝗而大腹长角,能食蛇脑。” 《广雅》云:“蝍蛆,蜈蚣也。”盖蜈蚣多足,足以刺人与茨草多刺 者相同。其同名蒺藜者,以其形皆多刺也。又《尔雅·释草》云:“蔈 荂,荼。”《说文系传》云:“茅秀也。荼之色白。”1《释草》又云: “荼,苦菜。”邵疏以为叶有白汁。2又《释木》云:“槚,苦荼。” 郭注云:“似栀子。”3盖荼为白色,其同称为荼者,以其形色皆白也。4盖 古人之于物类也,凡同形同色,则其呼名亦同。《说文》云:“瓢,蠡 也。”5蠡与蠃同。6蠃为螺字之正体。7螺之大者可剖之为瓢,与匏瓠 剖为瓢者同形,故瓢亦谓之蠃。8《说文》又云:“�(或从果作蜾) 蠃,蒲卢,细要土蜂也。一曰虒蝓。”又“蜗”字下云:“蜗,蠃也。” 盖三物同名为“蠃”。其所以同名者,皆以形圆而中细得名。9螺为“� 蠃”转音,又名“蒲卢”,10而蜾蠃之音又转为“果蓏”。《说文》云: “苦蒌名果蓏。”盖苦蒌亦为圆形,故字异音同。“果蓏”亦作“果臝”,11 苦、蜾,蒌、蠃皆系双声,若近人称瓠为“胡卢”,或曰“蒲卢”,其 音亦由“果蠃”通转,盖瓠亦形圆中细之物,“蒲卢”之合声近瓠,瓠壶叠韵,蒲、匏双声,莫不取义于圆转。今江淮之南称物之圆转不 已者恒曰“圆滚卢”,1故物之圆而易转者古人皆称以此名。植物之果 蓏、胡卢,动物之土蠭、螔蝓、螺蛳所由异物而同名也。即取名不同, 其音亦不其相远,以在有音无字之前仍为一字也。2又《尔雅·释木》 云:“边要枣。”郭注云:“子细腰,今之鹿卢枣。”“鹿卢”二字, 与“蠃”字为双声,即系“蠃”字之转音。形圆中细之物咸谓之“鹿 卢”,3故凡物之形圆中细者均可谓之为“蠃”。观于此例,则植物、 动物之得名非以物类区分,实以物形区别,物形相似则植物、动物均 可锡以同一之名,非若后世之物各一名也。4

孙雍长分析指出:

把“异物同名”现象看作是语言中的“声义同源”规律的一种反 映,也是到了清代乾嘉学者才有的一种自觉认识……(程瑶田)所谓 “声随形命”,“或以形似,或以气同,相因而呼”,即指“名之于实 各有义类”而言;所谓“变其物而不易其名”,“物不相类也,而名或 不得不类”,即指表象联想律所导致的异物同名式的声义同源现象而 言。程氏认为异物同名“不可为典要而唯变所适”,这就告诉我们, 不能用科学概念的标准,用逻辑的矛盾律来看待语言中的异物同名问 题,而衹能用“义类”的观点来解释它。5

又:

(刘师培)《字义起于字音说》《数物同名说》《物名溯源》《物名 溯源续补》《释蒲卢》《〈经义述闻〉“五色之名”条广义》等文,于声 义同源规律中的异物同名问题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研究。刘氏指出: “古代析字,既立义象以为标,复观察事物,凡某事某物之意象相类者,即寄以同一之音,以表其义象”,“古人区物,就意象而分;后人 区物,就质体而分”;“盖古人之名物也,仅就其一端名之”,“大抵详 于外延,而略于内容”,“惟其详于处延,故有物异而名同者”,“故此 物形状与他物形状相类者,概锡(赐)以相同之名”。1的内容中不包含全部语言外意象,而衹包含其中的某些部分,即是衹 包含一个简单化了的意象”,“一个语词的意义,是通过这个语词的声 音意象和某个事物或属性的意象之间的联想而建立的”。1自然,“异 物同名”便是这种语词的“声音意象”与殊类事物的意象之间多次建 立了联想关系的结果。2 其实,不仅汉语如此,其他亲属语言也是如此。刘兴均指出,壮语

通用词汇中的动物名词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音义联系的,除了有一部分是 摹仿动物之声而形成的词外,还有从外形(包括体型和动态)特征、内 在性质等命名的,同样具有联想比附的思维模式。3

近来,动植物命名也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4孙雍长撰文之时,语言 象似性(Iconicity)的理论尚未兴起。今天看来,孙雍长、刘兴均等所 谈的“联想关系”、“联想模式”也即后来流行理论的语言象似性问题。 对于语言象似性观念的历史发展,王寅曾经作了较好概括:

哲学界、语言学界、符号学界等领域的学者在这两者5之间是否 存在理据性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如唯实论与唯名论

(Realism and Nominalism),其他类似说法还有:本质论与约定论

(Physei and Thesei)、自然派与习惯派(Naturalist and Conventionalist)。 当前所论述的象似性与任意性之间的分歧就是这场争论的继续。因此 可以说:这两种对立观点也一直贯穿着整个语言研究的历史。Simone

(1994)将这两种对立的观点称为:柏拉图模式(Platonic Paradigm) 与亚里士多德—索绪尔模式(Aristotelian-Saussurean Paradigm,下文 简称亚—索模式)。前者认为词和所表示的事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 的联系,词衹不过是人们给现实或外部世界的事体所起的自然名称。 如果我们想用语言表达现实的话,语言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相 似,语言符号和语言行为的许多方面在本质上(Intrinsically)打上了 自然限制的烙印。后者认为语言形式与其所指意义之间并没有什么内 在的联系,是任意性的结果。如果语言不是任意建构的话,就不能被 使用,即使承认语言中有象似性,也仅限于单词的拟音现象。1

从学术史来看,《墨子·经下》以为“物尽同名”,《墨子·大取》 又区分“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与“同根之同”。同样,“异物同名” 现象既有语音的偶合,也有词源的趋同。借用《墨子·大取》的话来说, 语音偶合的同名或可称为“同名之同”,词源趋同的同名或可称为“同 根之同”。语音偶合的同名(“同名之同”)还可以用符号的任意性来解 释,例如宋朱熹《朱文公校韩昌黎先生集》卷九《木芙蓉》诗曰:“新 开寒露丛,远比水间红。艳色宁相妒,嘉名偶自同。采江官渡晚,搴木 古祠空。愿得勤来看,无令便逐风。”朱熹《考异》曰:“盖此诗言荷 花与木芙蓉生不同处,而色皆美,名又同,故以采江、搴木二事相对, 言其生处。”宋俞文豹《吹剑三录》指出:“芙蓉有两种:曰水芙蓉者, 荷花也;曰木芙蓉者,拒霜也。《楚辞》曰:'芙蓉始发,杂芰荷些。’ 注:荷者,芙蓉之茎。汉昭帝游柳池,有芙蓉,香气闻十里外。萧缅曰: 庾杲之泛绿水,依芙蓉,何其丽也。时以王俭府为莲花池,此水芙蓉也。 韩文公《木芙蓉诗》:'新开寒露丛,远比水边红。丽色宁相妬,佳名偶 自同。’柳子厚《木芙蓉诗》:'丽景别寒水,秾芳委前轩。芰荷谅难比, 反此生高原。’此木芙蓉也。”又宋陈景沂《全芳备祖》前集卷二十四

《花部·芙蓉花》:产于陆者曰木芙蓉,产于水者曰草芙蓉。亦犹芍药之有草木也。

(《草木记》)唐人谓水芙蓉为木莲,(《鹤山丛志》)一名拒霜,其本丛 生,叶大而其花甚红,九月霜降时候开,东坡为易名曰拒霜。(《东坡 集》) 而明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三十六《木之三·木芙蓉》:

此花艳如荷花,故有芙蓉、木莲之名。八九月始开,故名拒霜。 俗呼为杹皮树,相如赋谓之“华木”,注云:“皮可为索也。”苏东坡 诗云:“唤作拒霜犹未称,看来却是最宜霜。”苏颂《图经本草》有 地芙蓉,云:“出鼎州,九月采叶,治疮肿。”盖即此物也。1 木芙蓉为锦葵科,水芙蓉为睡莲科,种属不同而名称相同,这即是

“嘉名偶自同”。 有趣的是,《战国策·秦策二》还记载了由于同姓名所引发的一起

古代冤案:“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 子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 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 杀人。’其母惧,投杼踰墙而走。”这种由于语音偶合所引起的同名(“同 名之同”)误会在古今都是很常见的。

而词源趋同的同名(“同根之同”)则衹能用符号的象似性解释,如 “觚”表面看来一名二实,其实商周酒器觚与书写工具觚仍有其共性, 即二者均有棱角,这就是“觚”字隐含的本义。《史记·酷吏列传序》: “汉兴,破觚而为圜,斲雕而为朴。”司马贞《索隐》引应劭曰:“觚, 八棱有隅者。”《汉书·郊祀志下》:“甘泉、泰畤紫坛,八觚宣通象八 方。”颜师古注:“觚,角也。”《急就篇》卷一:“急就奇觚与众异。” 颜师古注:“觚者,棱也,以有棱角,故谓之觚。”《太平御览》卷一八六引《庄子》:“仲尼读《春秋》,老聃踞灶觚而听。觚,灶额也。”灶 额就是灶角。商周酒器觚以多棱著称,书写工具觚也以多棱得名,虽然 “觚”一名二实,但是二者的实质有相同之处,因此二物以其象似性而 通名,也就无足为奇了。这就是由于词源趋同所引起的同名(“同根之 同”)现象。

事实上,“犬可以为羊”也有多种可能。猃、羷,㺂、羬相混可能 还衹是一种同音现象,没有意义上的关联,可能是一种由于语音偶合引 起的同名(“同名之同”)。而狗、豿、�(犊)、驹、羔同源,则不仅声 音相近,意义亦有关联,这样的话,狗、羔同名就是一种词源趋同所引 起的同名(“同根之同”)了。“犬可以为羊”究竟是指哪一种同名,不 易确知。但无论是语音偶合的同名(“同名之同”)还是词源趋同的同名

(“同根之同”),犬都可以为羊,在这种“异物同名”的情况下,“犬可 以为羊”的命题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与其把这一命题视为逻辑上的诡辩 论,还不如视为这衹是先秦复杂的名物关系之真实反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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