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子吴某(6周岁)相撞,造成陈某、吴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吴某无责任。吴某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中下段),住院15天。 事故发生时,吴某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在家恢复未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委托培训机构为其进行补课。补课期间自2020年8月至10月,其中2020年8月份21天,9月份22天,10月份22天,共计65天。每天上课4小时,100元/小时,产生补课费合计26000元。 意见分歧 法官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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