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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汤康康律师 2023-05-25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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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实践中一般认为多主张的一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惩罚性赔偿,因此劳动者主张额外的一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是对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整段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额外主张的一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每个月的一倍工资并不单独计算,即第二个月的一倍工资和第十二个月的一倍工资起算时间点是一样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苏省内不少法院持此观点,(2022)苏02民终4836号中,一审法院及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上述条文。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2021)苏0411民初5927号案中同样认为“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开始计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1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1年届满次日起计算1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六条中也明确“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在(2018)浙民再507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入职,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时间应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其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即仲裁时效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皖民申732号案中认为劳动者依法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持续至满一年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分月计算

该观点是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每个月的仲裁时效从当月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时效为一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22)沪0117民初4345号案中认为 “二倍工资之时效是按月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支付而未支付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021)沪02民终7019号案中劳动者于2019年6月7日入职,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仲裁亦,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就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显已超过仲裁时效。

江苏省内亦有此类案例。如(2022)苏04民终983号中,劳动者工作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从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曾于2021年5月19日投诉要求二倍工资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的2020年5月19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2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劳动者上诉请求明确提出根据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应从2019年7月13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2020年6月12日,则仲裁时效也应从2020年6月14日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

同样,在(2022)苏08民终2077号中,在劳动者主张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最迟应于2020年8月1日与曾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有签订,至2021年7月1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某某2021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曾某某支付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月二倍工资差额27580元。”
结语
综上,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长三角地区仍未形成一致的观点,甚至江苏省常州市内都有相反的案例,各位同行做该类案件时,最好检索到同一基层法院的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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