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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基层行政工作的影响(二)

 扁担斋 2023-05-27 发布于四川

2023年5月民法典主题法治课

民法典对基层行政工作的影响(二)

各位干部:

党中央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做好工作、消灭工作风险的最佳选择。依法行政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做事,但我们的行政法规浩如烟海,即使是法学专家也不能熟悉全部法律法规,即使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大家熟悉并熟练使用的又有多少呢?对于我们努力掌握一些基础的民法规定,因为他们对我们日常生活已经或者将要产生巨大的影响。

限于网络搜索不到,个人水平有限,今天时间有限,拟从三个方面和大家交流。物权对行政工作的影响、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转化

一、物权对行政工作的影响

1在征收征用中对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实践来看,征收工作中干部也要做好自我保护,即对群众的合法财产予以充分尊重,对于不合法财产、无法认定法律属性财产谨慎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坚决制止。

2在调解工作中对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调解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保障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的财产权利。

(3)政府行为对民事合同的影响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哪些政府行为认为是不可抗力。

二、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转化

(一)调解工作与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按照承担的方式有

按照承担的份额有

      2.行政责任

      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当个人的行为导致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个人及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

      3.调解工作的不可诉性

  1)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2)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对于相对方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具体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赔偿或者补偿。难点有3,一是调解组织的可信性,现有的调解委员会极难取得对方的信任。多数本质上是双方协商结果。二是难以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即使第三方的鉴定也难以服众。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三是调解协议书难以得到法律认可,是否能够司法确认不同法院处理不同,出于对信访的预防,个案在不同法院处理也不相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

1.行政赔偿前协商中的个人责任

2.行政赔偿后对个人的追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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