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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担当也是机会!多元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有多火?丨律新观察

 律新社 2023-05-27 发布于上海

作者丨郭浩文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案多人少”是知识产权法庭的难点,社会化解决机制有哪些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案件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实体案件的86.4%、行政二审实体案件的100%,整体收结案件数量和法官及办案一线人员人均收结案件数量均居全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首。

4月1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2022年度巡回审判法庭及特邀调解组织工作座谈会,表彰通报2022年度“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发布“诉前调解十佳典型案例”。其中,多名广州律师以及数起调解案件分别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优秀调解员”“诉前调解十佳典型案例”荣誉。

4月27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在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召开,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高上海市知识产权各环节保护体系的能级和能效。

律新社研究中心也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各地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建设,完善多层次体系建设,一个更具张力的生态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现状:法院承压加剧,司法资源过载

当前,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首选往往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报告》显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6183件(其中新收4405件、旧存1778件),审结3468件,结收比为78.7%。

此外,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数量年均增长47.0%,结案数量年均增长34.3%。2022年法官人均受案(含新收和旧存)142.5件,同比增加16件,结案79.9件,同比减少3.6件。已结各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65.2个自然日。从上述几组数据中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法庭的办案压力巨大。

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缓解法院压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多元化路径

01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VS 仲裁 VS 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其中最常用的三种方式为诉讼、仲裁和调解。其中,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更为紧密。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都会设置庭前调解环节,如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经司法确认,并由当事人撤诉;如调解失败,则继续审理。

一组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当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情况。《报告》显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结案3468件,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2040件,占58.8%;以撤诉方式结案626件,占18.1%;以调解方式结案268件,占7.7%,总体调撤率为25.8%;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17件,占0.5%,以改判方式结案451件,占13%。总体发改率为13.5%;以其他方式结案66件,占1.9%。

与诉讼相比,仲裁与调解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审理周期更短、成本更低,但当事人总会认为其效力会打折扣。此外,选择仲裁或调解的案件在数量与标的额上都相对较低,对仲裁与调解机构来说难以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因此,摆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匹配好两端需求,既加强对企业端的教育,又能激发仲裁与调解机构的服务热情。

结合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特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姚宏敏认为,仲裁机制的特点契合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需求:

● 保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誉和商业模式均需要保密。

● 专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法律以外的专业技术专业知识。

● 商业:依合同和惯例裁决新类型知识产权争议。

● 调解: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实现解决纠纷的最佳效果。

● 自主:仲裁程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灵活和自主。

● 跨境:仲裁避免管辖冲突和便于跨境执行。

上海先行知识产权法治中心主任张劼认为,作为知识产权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无疑是社会成本最低的必然选择。他表示,人民调解的多种优势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与预防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

02

政策引导,积极构筑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刘立婷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迫在眉睫,应通过建设诉调对接专业调解机制,助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刘立婷表示,专调委2022年全年共计受理法院委托/委派案件2732件,调解成功395件,调解成功率14.46%;2023年第一季度共计受理法院委托/委派案件1060件,调解成功304件,调解成功率28.67%。

为了充分缓解司法压力,完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体系,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多项文件,通过政策引导,构筑起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

201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通过遴选一批机构,重点支持其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同年11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了关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要求,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仲裁,推动纠纷的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制建设。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管理体系。同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贯彻落实发展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在律新社研究中心调研过程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特别提到,在第五次《商标法》修订中,将仲裁纳入争议解决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多元化机制探索:工作前置,由争议解决转向争议预防

除了积极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外,在缓解司法压力方面,工作前置也是另一种方式。这里的工作前置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用好诉前调解,二是建立更加完善的争议预防机制,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在第一个层面上,提高诉前调解的成功率,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审判力量。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调委”),负责开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目前专调委调解员名单已包含先后四批,共计86名调解员,并针对热点问题专门协调人员建立相应调解制度与调解机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调研员刘静在演讲中提到,2022年上海知产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已达1064件,约占知产案件一、二审收案总数的五分之一,是2021年调解成功数的2.5倍。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累计指导成立了19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12家调解工作室。数据显示,2022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管理各调解组织受理纠纷12565件,调解结案4719件,调解成功2828件,调解成功率60%。

在第二个层面上,是开展风险预防工作,尽最大可能把潜在争议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姚宏敏认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纠纷往往更加复杂,对争议解决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范围更为广泛,使得引发的争议可能存在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等特点,进而对纠纷解决机构和专业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风险预防无疑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以专利领域为例,适当运用技术手段加以辅助,从申请初期的信息检索开始就能获得更全面的信息,也就更容易规避一些侵权事件的发生。在商标领域更是如此,新技术的应用能避免人工作业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因此,在数字化浪潮下,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并不弱于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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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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