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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错报,请立即更正!

 笔记财税 2023-05-28 发布于广东

¥¥¥¥¥¥紧急发了通知,某某市局已通知到企业:“根据市局最新通知,享受高新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以及100%加计扣除的设备,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如有同时享受两项优惠的情况,请立即更正申报,以免汇算期后更正申报产生滞纳金。”

我看到这个信息的第一眼就是怀疑这个信息的真实性,于是,针对上面的问题,我专门找业内专家、相关人士进行了确认,除了明确答复不知道这个事情的,均已经向我确认为真事。看来我们从来都无法属于消息灵通人士。

紧接着,我又在微信的朋友圈看到其他税务老师的推送,这个截图上被隐去的部分不是我处理的,而是我看到别人发的截图就是这样(图中看不出具体所在的地区):

Image

对于上面的内容,我可以简单做个解释:

中国财税浪子2023年5月25日简单注解——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设备1000万元,这1000万元可以一次性扣除,还可以加计100%再扣1000万元,一共可以扣除2000万元。如果该设备同时用于研发活动,不能再按照研发加计100%再额外扣除1000万,最终只能还是扣除2000万,不是3000万元。这个政策目前仅仅适用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已经按照300%扣除,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按照上述税务机关的意见就只能扣除200%,请大家均衡风险考虑

另外,针对今天这个信息,我也收到一些税管员不太恰当的解读,有部分人士解读认为,同一个企业不允许既享受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也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这两个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这样的解释其实是明显的误读。 

针对上述问题,如果您所在地存在类似口径的,请您在最下方留言告知。虽然我个人对口径还有不少困惑或者不解,但是确实需要了解了解各地关于这个问题口径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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