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保底利润是否缴纳增值税?

 刘忠民SDBZBX 2023-05-28 发布于山东

案例:A房地产公司成立B子公司开发某项目,为筹集资金,2017年1月,引入合作方C公司,C公司出资5亿元成为B公司的股东。为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C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了保底收益条款,即无论B公司经营情况如何,C公司最少可以取得相当于12%的年化收益,如果B公司实际利润超过了股东投入的12%,则C公司按实际利润分配税后收益。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提供贷款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所以,一般来说,以货币投资入股,原营业税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实行营改增之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取得的分红也同样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收取的保底利润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来说,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的规定,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视同贷款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法人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在投资期间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贷款行为的认定上是有区别的:增值税上不论是否“保本”,只要投资期间收取了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则视同贷款服务;而企业所得税上,应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视同贷款处理:作为投资方取得的固定利润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利润应当确认为利息支出,按照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则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作为投资方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同时被投资企业只能作为税后分配,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允许税前扣除。

文章图片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