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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堂 |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也会“过期”?

 丫胖子 2023-06-02 发布于上海

手里的欠条明明没有写还款日期

照理是长期有效的

为什么过了四五年后去起诉

对方提出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就判我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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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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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向钱某购买机器用于生产,双方当事人原约定:钱某交货后,赵某应立即付款。但赵某在收到机器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付清全款,经钱某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四年来,赵某一直未支付欠款。钱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提起了诉讼时效抗辩。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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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钱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赵某与钱某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赵某无法按期支付货款而向钱某出具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钱某无证据证明在赵某出具欠条后,向赵某主张过债权,本案诉讼时效应从钱某收到欠条次日开始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钱某四年后才起诉,已然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经济生活中,我们出具欠条的原因多种多样,它会根据不同情形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所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说是长期有效,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诉讼时效则从该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

因此,在债权人掌握不好欠条的有效期时,如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切莫等诉讼时效过期才想起维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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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载明: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司法所

审核:邓铃娜
审签: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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