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当下 我们生活之中的各种“眼睛”越来越多 不少住户为了保护 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会选择在家门口装个摄像头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隔壁邻居 在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是否会让你感到不适? 邻居这么做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能否要求邻居拆除呢? 摄像头虽小 背后的法律问题却不能小看!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 案例详情 小黄家住某小区2308单元,住宅位于走廊南面,入户门朝北。小陈住其隔壁2309单元,住宅位于走廊西面,入户门朝东,两户共用一走廊。2021年8月,小黄发现,小陈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在入户门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小黄家的入户门区域正好在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内。小黄认为,该摄像头会记录到其个人活动,侵犯其隐私,经主动沟通协调无果后,也多次向物业、城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反映情况。但小陈始终置之不理,也拒不整改,小黄遂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拆除该摄像头。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陈作为相邻业主,两户共用走廊,进出自家房门均需经过一段公共区域,小陈虽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盗等安全考虑,但该监控范围也覆盖到小黄的入户门区域,时刻记录着小黄及其家人的进出门行踪、家庭访客、生活习惯等个人信息,违背了邻居小黄的本人意愿,侵犯了小黄的隐私权,故判决小陈应拆除其住宅入户门口上方的摄像头。 本案中,小陈主张其在自家入户门上方安装摄像头只是出于加强自我防护需要,但小黄认为小陈的上述行为侵犯其隐私权。本案纠纷涉及到公民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衡量两者之间的权益序位是审理本案的重点。一般来说人格权益优于财产权益,但并非绝对,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过度保护隐私权益将完全忽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保护不足则会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应结合财产保护的紧迫性、对隐私的侵扰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关于小陈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黄的隐私权,应进行综合判断:第一,入户门口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该区域主要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而该案中摄像头摄录范围更为特定的两户家庭。第二,根据现场调查,该摄像头可以完整监控、摄录小黄家庭进出通行、访客情况等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对小黄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故小陈的行为侵犯了小黄的隐私权,该摄像头应予以拆除。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范。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居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在住宅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林少东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从本案看,虽然安装者在自家的门口安装摄像头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拍摄的范围已覆盖到邻居的入户门区域并记录邻居的日常活动且该安装行为并未获得邻居的同意,影响了邻居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私生活安全利益。 本案审理难点在如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审判人员从相邻权的角度及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界限诠释了隐私权的保护和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平衡,作出的判决正确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引导并消除人居关系的紧张问题,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观。 福建高院 ch_fj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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