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公司原、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阅读提示:执行实务中,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现股东为被执行人是较为常见的情形。那么,对于实际控制人、已经转让了股权的原股东等主体,债权人能否主张追加为被执行人呢?本文在此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对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公司原、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通常表现为人民法院出具终本裁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转让了股权的原股东,其在债务成立后转让股权且该转让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的,可以主张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法定可追加主体,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追加该等主体为被执行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延伸阅读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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