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这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 第二章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一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厂长(含公司经理以下同)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检查车间主任(含坑长、工程队长、地质队长等以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的工作。 九 、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十 、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七条 保障处主任的职责: 一、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三、负责分管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条 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管)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七、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得处分意见。 九、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十、按规定配备兼(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工段长、班(组)长的职责。 一、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三、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六、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四条 保障(处)的职责: 一、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隐、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二、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三、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四、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订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五、在进行有关电、汽 、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技术科(处)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处)的职责: 一、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三、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内容和继续工程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五、对实习、代培人员等,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工作。 六、对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弛又长期未予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七、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休弱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八、不得分配分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九、应与教育和管理部协作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十、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十一、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品保部的职责: 一、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四、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十七条 保障处的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库设备质量规格不符要求而造成的设备、伤亡事故负责。 二、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三、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第十八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志。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四、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五、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六、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险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八、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十九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于各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同,第2章和第3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的职责,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领导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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