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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这些交给朋友后,竟背上百万贷款……

 tmz1326 2023-06-09 发布于广东

请朋友帮忙办理营业执照

却接到了银行百万贷款的催还通知

这到底怎么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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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与A公司的会计甘某是朋友。为做生意办理营业执照,刘某请甘某帮忙,并将身份证与银行卡U盾交给甘某。不久,刘某接到B银行的催款通知,方知有一笔与A公司共同申请的10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后B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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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B银行胜诉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贷款系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应当由A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申请,而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对该贷款知情或同意,应认定系他人在获得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和信息后冒名办理。

法院认为,刘某疏于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刘某授权他人使用身份证、银行账户等的权限是有所限制的,他人在没有刘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办理涉案贷款,属于越权代理。这一越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对刘某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关键应审查B银行是否对刘某的共同借款人身份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而B银行未曾要求A公司出具刘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资料,也没有直接与刘某本人进行核实,贷款审批存在极大疏漏,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核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他人对刘某的越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贷款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遂改判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另甘某涉嫌冒用刘某的银行账户、身份证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鹏法君说法

在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个别银行对共同借款人身份审核不规范,为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法院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日前,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回函,表示已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重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并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完善风控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鹏法君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务必慎重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敏感资料交予他人,如有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事项,可签订权限明确的委托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供稿:市中院金融法庭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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