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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勇|中日“传统音乐”教育及教学内容之比较

 阿里山图书馆 2023-06-1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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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传统音乐”教育及教学内容之比较

徐元勇


摘  要:由于专业音乐教育与普通音乐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专业音乐教育所教授的内容,也直接影响到普通音乐教育中的教学内容。而从普通音乐教育之始就注意培养学生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全面认识与了解,有利于专业音乐教育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中日传统音乐教育的比较,对我国的传统音乐教育做些探讨。
关键词:传统音乐;中国音乐;日本音乐;音乐教育

我们经常会发现,学术界在为了弄清楚某一问题而展开激烈争论时,争论双方所论争的问题往往不在同一个层面上,甚至,双方所论概念相差甚远,所涉及的学科内容和范围都存在着似是而非的差异。小文既然探讨的是“传统音乐”,觉得有必要首先对所谓的“传统音乐”一词做出一个基本的界定。本人这里所讲的“传统音乐”指的是那些具有悠久发展历史,至今或过去拥有大量音乐艺术人才和丰富音乐艺术作品,并且其音乐艺术形式自成体系的音乐种类以及与之有关的音乐发展史、乐律学理论、记谱法、创作技法、演唱、演奏法、教育理论等等。

中日两国的传统音乐文化虽然自古有之,且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且,在对各自“传统音乐”的认识上也有相当程度的共通之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传统音乐之正式称谓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被明确提出来的,并以此为契机创建了“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缘由起始于1980年在南京召开的“民族音乐学学术会议”。这次“南京会议”的当时,音乐学术界对于“民族音乐”“民族音乐学”和“传统音乐”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认识上是模糊的,对今天被称之为“传统音乐”中的音乐形式和内容的认识也不全面。特别是对当时仍然建立在“民族民间音乐”五大类基础之上的“中国民族音乐”的称谓,引起了与会代表们的讨论,包括对刚刚改革开放之后,对音乐学术思想的重新认识的各种思考,对过去知识结构的重新认识,等等。由于此次会议中一些与会代表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国外“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体系,扩大了当时人们对于“民间音乐”“民族音乐”等问题的狭隘认识与理解,开阔了我国音乐学界的研究视野,拓展了我们音乐研究的新天地,使得我国的传统音乐研究逐步进入到了一个比较合理和科学的阶段。¹尽管直到今日,仍然没有对“传统音乐”“民族音乐”以及“中国音乐”等概念从理论上做到较为满意和统一的认识,对于“传统音乐”的界定、上溯、下限,以及所涵盖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定论。这当然不仅影响到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到音乐艺术院校,乃至中、小学校的中国传统音乐教育,以及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内容的安排。但是,我们毕竟在排除“左的思想”的影响之后,产生了把我国传统音乐划分为“民族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等开放性的音乐理论构想;开始了把包含“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中华民族的音乐”与“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相结合的研究进程。遗憾的只是至今在相当多的音乐艺术院校中的中国传统音乐的教学内容,仍然局限于“民歌、戏曲、说唱、歌舞、器乐”等原来“民族音乐五大类”之中,仍然延续着过去形式的教学思路和方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培养音乐教师为目的的师范院校音乐系和音乐院校中的师范系、音乐教育系等,首先应该改进目前的传统音乐课程设置,增加、补充新的教学内容。由于专业音乐艺术院校和高等师范院校音乐系的教学内容自然而然地影响到中、小学等普通音乐教育中音乐教学内容的选定和教材的甄别,所以,高校音乐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普通音乐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内容的排定。

导致传统音乐教学改进迟迟不前的原因很多。这个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音乐学家”前辈们在中国民族音乐方面所做大量工作的成就卓著,影响巨大;另外一方面则暴露了我们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其他传统音乐的形式研究的薄弱,对于民族民间音乐以外的中国传统音乐中的宗教音乐、宫廷音乐、文人音乐等其他音乐形式的陌生。要改变这个现状,首先必须对教学课程设置进行改革。随着学术研究的进步和发展,在对中国传统音乐教学内容和教学课程设置上,急需调整与其他音乐教学课程的比例,为了充实和丰富传统音乐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调整和改进,并有必要提出适当增加中国传统音乐课程的课时量。重新对现有的“民族民间音乐”教学计划课程进行修订。关于调整我国传统音乐教学课程设置问题,笔者曾经在《对调整中国传统音乐课程教学内容的思考》²的文章中发表过一些比较具体的意见。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我们可以一方面加紧教学的调整与改革工作;一方面更加深入地对中国传统音乐新概念、新内容、新类别的研究,以及进行新的教材建设。

另外,笔者以为把我国传统音乐的教育情况同日本一些做法和教育情况进行一些参照和比较,也许能够使得我们获得进一步的启发,获取一些有益的参考借鉴信息。至于我们是否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去实行,是不是日本的做法就是成功的,则另当别论。

与我们今天的情况一样,对于“传统音乐”“民族音乐”“日本音乐”等这样的概念,日本曾经也是有过一段认识的过程。而且,至今由于音乐学科的新发展,仍然有一些不是十分清楚的现象表现出来。音乐学者柘植元一在其著《世界音乐》的书名下,又谨慎地加上了一个“民族音乐”的副标题,说明了“世界音乐”概念所带来的新的学科性的思考³。日本著名音乐学者岸边成雄早年曾经使用“日本传统音乐The Traditional Music of Japan”的书名来阐述日本传统音乐。也就是说,在向世界介绍日本音乐的时候,没有使用太笼统的“日本音乐”之名,也没有使用“日本民族音乐”这样比较含混概念的名词,避免了与“民族音乐学”的混用。就连日本已经有的,主要运用于专指“日本传统音乐”方面内容的名词“邦乐”的称谓也没有使用。与我国使用“国乐”一词时,需要看场合和环境,以及不同阶段的情况一样,说明了这些名称的微妙性,以及在使用中应该持有的谨慎态度。再者,我们从日本著名音乐学家小泉文夫、小岛美子的研究著作中,还能够见到他们把日本传统音乐的研究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区分得十分清楚的做法。在他们的著作中《日本传统音乐研究1》《日本传统音乐研究2》(与小岛美子、小柴はるみ合著)书中,正如书名一样研究的是日本传统音乐中的“能乐”“歌舞伎”“三味线”“琵琶、筝、尺八音乐”“日本音乐的音阶、节奏、调式”“声明、佛教音乐”等形式。而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则主要指的是对于世界各国音乐文化的研究,音乐形式的研究。当然,“民族音乐”所指范围不包括“欧洲古典音乐”。这种情况在日本其他音乐学者的“民族音乐”研究著作中也都能够见到,像日本著名音乐学者藤井知昭、江波户昭等监修、编辑、解说的许多“民族音乐”方面的CD、LD、唱片等中也大量存在。在日本中小学的音乐教材中,对于世界各个国家、民族的民间音乐、民俗音乐等的介绍鉴赏也使用“民族音乐”一词。实际上这仍然与“日本传统音乐”做了区别。像我们熟悉的“日本雅乐”作品《兰陵王》(类似于我国的宫廷音乐)、“义太夫曲艺音乐”作品《三十三间堂栋木由来》中的《木谴之段》(类似我国的民间音乐、文人音乐)、“筝曲”作品《六段》(类似我国民间音乐、文人音乐)、“琵琶曲”作品《那须与一》(类似我国民间音乐中的器乐)、“能乐”作品《隅田川》(类似我国民间音乐和文人音乐)等,均是日本大学、中、小学音乐教科书中冠以“日本传统音乐”之名称所教授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日本传统音乐中所教授的内容和种类,远远多于我国目前传统音乐中所教授的内容。另外,日本音乐学家小岛美子曾经到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讲学时,还把一些具有悠久历史沿革、流派传承的“folk music民俗音乐”的音乐形式也纳入了传统音乐之中。在日本音乐教材中称之为“乡土音乐”。这又给予我们一些启发,譬如我国一些未能被纳入“民族民间音乐五大类”的民族音乐种类的土生土长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并又能够自成体系的乡土音乐、民俗音乐形式,是否有必要或应该放在“中国传统音乐”的母项之下的“民俗音乐”子项里。当然,“民俗音乐”的“地域性”“内容包含”“形式结构”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本身就又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对于传统音乐的全面认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关于当代一些作曲家所创作的运用欧洲音乐技巧,利用中国民族音乐文化素材创作的作品的本国定位的问题,也常常使人们不知所措。像日本著名作曲家武满彻、团伊久磨、芥川龙之介,以及中国的一大批所谓现代音乐作曲家的音乐作品,在音乐教学中是否也有一定的位置。日本有“新日本音乐”“新邦乐”“现代邦乐”等的称谓,在日本音乐的鉴赏书中也讲述这些作品。而我们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说法。我们应该有一个名称,使这些作品在音乐教育系统中拥有一个存在的空间,并获得传播。特别是像小提琴协奏曲《梁祝》这样的作品,如果只是讲西方音乐的创作手法,相信人们是不会接受的,中国人更不会把《梁祝》看作外国音乐作品。就连泰国在使用泰国民族乐器与西洋作曲手段结合创作的作品时,他们也不认为这些作品完全是异国他乡的音乐。而对于这类音乐,我们能够欣赏和感受到它们之间所存在着的那么一些共通的东西。传统是一条河,今天所谓的“现代、前卫”,也许就将是明天的“传统”。何况,在今天成功的现代音乐作品中,许多都是基于过去传统之上创作出来的,是在对“传统音乐”的继承与发展中产生的。所以,类似《梁祝》这样的作品,作为教学内容也应该占有一定比例。哪怕这样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由此可见,我们在传统音乐的理论研究、传统音乐的种类、内容等方面都需要做深入的研究,仍然有许多进一步的工作要做。只有理论研究的成熟,传统音乐的教育及其教学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不管怎样,我国今天的专业音乐教育,以及中、小学中的音乐教育总是有了一些改变,教学内容也有了一些增加。至少不会把“传统音乐”与“民族音乐”相混淆。在这里,笔者愿意特别强调指出,在我国广泛使用“民族音乐”一词是弊多益少。“民族音乐”不是仅指“欧洲古典音乐”以外的音乐,也不适合用来指称我国汉民族之外的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华民族大家族的各个兄弟民族的音乐,因为在“中国传统音乐”的大母类下有“藏族”“俄罗斯族”“朝鲜族”“蒙古族”“傣族”等专称子类的位置,有既清楚又明了的专用名称。正如日本传统音乐中的“阿伊努族音乐”、雅乐中的“左方乐”“右方乐”“林邑乐”,以及“明清乐”等,难道能够说它们不是日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音乐吗?而且,以上专称是少有混淆的。本文不打算过多牵涉不成熟的传统音乐的分类问题,在此从略。

上述关于传统音乐教育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即所谓的专业音乐教育方面。然而,专业音乐教育与普通音乐教育,即所谓的“大教育”与“小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专业音乐教育所教授的内容,也直接影响到普通音乐教育的教学内容。而从普通音乐教育开始就注意培养学生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全面认识与了解,又有利于专业音乐教育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的发展。所以,加强“大、小音乐教育”的研究,进行“大、小音乐教育”的改革与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上述问题的解决将会对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契机。这样也能够给传统音乐营造了一个更利于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为教授、学习传统音乐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展示、发挥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和发展能够起到推动性的作用。

由于中国传统音乐的理论研究尚未臻于成熟,上述许多问题都存在不确定性。但是,笔者希望首先在传统音乐的教育和教学中做起来,慢慢摸索出一条路子来,在教学的实践中探讨深入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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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南京会议”之后,出版了上下册的《民族音乐》文集,由南京艺术学院编。

2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53页。

3  《音乐学·民族音乐学》(第三辑),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编,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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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元勇(1964—    ),男,博士,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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