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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之进出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renaiehdq1sa28 2023-06-12 发布于广东

政  策  解  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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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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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对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管理都有哪些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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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小编一起带你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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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01

总体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02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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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3

进口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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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

第二、三款明确了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标签、标识的要求。

针对进口水产品

a

进口水产品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的,必须按本条要求逐项落实

b

进口水产品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本条各项信息。

c

运输船、捕捞船和加工船是指有冷冻功能的渔船。

04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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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对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义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5

现场查验要求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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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四款规定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其中第二、三、四、五款规定了有关包装及标签标识方面的内容。

1

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2

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3

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4

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释义

根据《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权力,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查验要求主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场查验人员根据海关制定的相关查验工作指南进行操作。

06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罚则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的违法行为。海关对该类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 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

出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0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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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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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产品信息。对于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02

出口食品口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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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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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海关开展查验,重点核对货物品名、唛头、批号、数量、规格、运输包装标注信息是否一致;是否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以及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检查。口岸海关查验发现出口食品不合格,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注意事项


1.进口食品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拟进口食品标签、中文说明书、包装标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纳入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包装标识要求。


3.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在进口时,出现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取消了在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规定。

供稿

食品处 衡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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