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静 长沙李静律师 2023-06-12 11:33 发表于湖南 收录于合集#危险驾驶罪;醉驾2个 今年6月份在微信和知乎上收到3起醉驾案件的咨询,今年上半年以来共计收到6起醉驾案件的咨询,其中一半以上是公职人员因为醉驾面临公职会撤掉的风险。 醉驾案件最高刑只有拘役,本身是非常轻的罪名,但这个贴近生活的罪名对公职人员的影响是是巨大的,如果因为酒后驾车构成醉驾而丢掉工作,显然得不偿失。 本文是前篇醉驾案件辩护公众号文的姊妹篇,以期不断完善辩护要点,为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辩护效果。 ![]() 【一、醉驾案件事实辩护的四个环节】 即:喝酒——开车——上路——醉酒 每个环节都有辩点,一般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是在第4个环节。 醉酒的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来证实,很多时候,鉴定意见不一定是科学的,不能迷信它的权威。 而且醉驾案中的鉴定意见与其他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很大的不同是非常依赖生物检材,而这种案件中的生物检材是不能再重新取得的。 【二、围绕鉴定意见,把握检材的鉴真和鉴定过程两个辩护重点】 (一)检材的鉴真 审查分为五个要点: 采血方法、消毒剂、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 发现问题的依据是: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血样提取的视音频记录;送检和受理登记表 1、抽血是否合法有效 规范依据: 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第5.3.1条 GA/T155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注意: 1)抽血后要摇晃采血管5-8下,如果没有摇晃,就会产生抗凝血块,一定会导致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数据偏高。据研究,未摇晃可能导致血液检测结果中的酒精含量增加5%-30%; 2)消毒剂不能使用醇类消毒液或其他挥发性醇类有机物; 3)盛装容器一般是真空采血管,里面有抗凝剂,还需要注意采血管本身应该是医疗器械,要查看是不是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经国家注册和备案,有没有超过有效期; 4)当场封装,保证同一性; 特别要注意现场的视音频记录。去检察院阅卷时,一般只给律师光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需要律师单独和检察院提出来复制。通过查看视频资料,很多时候可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毒剂和表上登记使用的不一样。哪些行为没有根据规范做到位而最终影响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对照着书面材料、视频、规定一起审查。 2、保管和送检流程是否能保证统一性和不变质、不被污染 实践中,血样提取后的保管和送检这段过程很多时候是没有记录的。 特别是保管过程。律师应该提出来,有没有低温保管。根据血样保管的卫生行业标准,要有24小时自动连续的记录或者每4小时一次的时时记录,而不是一张图片就完事,一张图片无法证明送检前整个保管过程都处于低温状态。 送检过程也要低温。同时,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情的两名办案人员共同送检”。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证明送检过程的合法性。 (二)鉴定意见的排除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做出来的,是人就可能犯错误。 实践中,鉴定意见出现多的错误有:落款的鉴定人员没有参与鉴定,定性检测没有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定量检测没有进行平行操作导致数据不可靠。还有更荒唐的情况是鉴定数据是鉴定人员自己编造出来的。 所以,不要相信“权威”,是人都想偷懒,而鉴定机构偷懒导致的是对被告的定罪量刑。
1、细致审查鉴定意见 律师审查鉴定意见也不能有畏难情绪。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中只有第6点在在专业上确实有难度,有难度可以请专家帮助看,但是也不能迷信专家,如果专家本身专业或者责任心不够,给出的建议可能会误导律师对案子的判断。所以,可以聘请外援,但是自己该花的研究功夫依旧不能省。而且,请专家辅助人需要当事人另外付费,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负担。 2、申请调取鉴定档案和通知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只有形式完备才能根据司法解释展开一一审查,但大部分鉴定意见形式上都不完备,很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有两页,而相对完备的鉴定意见可以达到11页以上。在案卷中鉴定意见记载内容太少的情况下,律师必须想尽办法调取到鉴定档案和通知鉴定人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规定了律师的申请调取权利。实践中,调取到鉴定档案和通知鉴定人员出庭都不容易,律师应该至少争取做到一点,否则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就会流于形式。另外,鉴定人员出庭应该是单独出庭,而不是共同出庭。
【三、结语】 对辩护律师来说,把握检材和鉴定意见两个重点,对于办理醉驾案件非常重要。 对当事人来说,不管有没有公职人员的身份,醉酒后让家人来接或者请代驾都可以。如果强行醉酒后驾车,既危害自己的安全,也对危害别人的安全。根本上,应该少喝酒,健康社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