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中风险的确定 一、综合单价中约定风险的必要性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综合单价中未包含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即使综合单价中包括了该两项费用,当前建筑业业态下笔者仍建议规定其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仅仅实现形式上的全费用单价。 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类特殊的承揽合同,其本质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本质是来料加工,决定了材料价格的涨幅跟承包人没有关系,目前普遍采用的包工包料方式实质是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采购而已。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成熟的建设市场一定是风险分担相对合理的市场,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约定一定的风险范围最终的受益人是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定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应由发包人承担,而不应将所有风险通过有利的市场地位过度转移给承包人。 具体而言,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 (3)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该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二、 可调价材料范围的明确方法 综合单价中包含了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发包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可以调整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以及基准单价等事项。材料费往往是工程造价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本书以材料费为例进行研究。 任何一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种类较多,部分材料的造价占总造价的比重并不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小,价格变动幅度一旦超过一定幅度(例如5%)便进行调整,给造价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故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其余材料一律不予调整)。这就要求发包方不仅仅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招标控制价,还应该对每种工程材料占总材料款的比重进行分析,比如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 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采用ABC分类法找出项目中对造价影响程度较大的材料,同时结合该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幅度来明确可调价材料的范围。 三、 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的确定 招标文件中应约定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及约定一旦超过约定风险范围幅度时,只调整超过约定部分还是一旦超过就调整全部风险范围。不同的材料风险幅度也可以给予不同的规定,比如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在3%以内(含3%),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含5%)。同时,还应约定整个项目一起调整还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就调整。如果约定整个项目一起调整时,还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即“施工期价”)的计算方法,比如施工期价= ∑ (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四 、基准单价的确定 由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可能包含承包方考虑的风险因素,其考虑的风险因素到底是多少,风险发生后,承包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容易造成争执,所以发包人可直接约定以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来作为价款调整的基准,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涨价时以信息价和投标报价中较高者为准、材料跌价时以信息价和投标报价中较低者为准,但是如果约定了可能采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时还应注意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材料价格的签批。 五、 甲供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为了保证材料质量,发包人经常会负责重要材料的采购,但合理的消耗量如何确定对于工程价款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在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甲供材的数量确定都是按照定额消耗量来确定的。但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不仅包括甲供材费用还包括一些乙购材料费用,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投标人一般只明确该项清单的总材料费,并没有细分乙供材费用和甲供材费用, 无法明确报价中甲供材的消耗数量。比如某工程地砖分项清单工程量3600m²、 地砖(600mm×600mm) 为甲供材(20元/块),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为80元/m², 其中人工费12元/m²、材料费58元/m²、机械使用费2元/m²、管理费和利润8元/m²。 本案例中每平方米地面地砖的消耗数量是不确定的,最低可以是2.78块/m²(损耗率为0)、最高可以是2.9块/m²(损耗率为4.1%,乙供材费用优惠不计),既然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商具有自主报价权,那么在甲供材结算时承包商可以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此,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报价中必须明确材料的消耗数量,特别是甲供材料以及可能会变更的乙供材料(如施 工中更换材料品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中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也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单独约定甲供材的消耗量。 案例1- 1:甲供钢材因发承包双方套取定额子目不同引起的造价争议 某市政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计价,由建设供应所需钢材,在最高投标限价中甲供钢材的价格为1200万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甲供钢材的价格计算出的甲供材部分的价格为1000万元,分析1200万元和1000万元差异的原因在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套取的定额子目不同,而不同定额子目中钢材的消耗量有差异,结算时由于原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高,甲供钢材部分价格为800万元(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所套取的定额子目计算出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主张结算时应从工程造价中核减12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问发包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发包人主张按照最高投标限价中的钢材价格进行核减是不合理的。理由在于:该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但是此处仅仅是指双方就“甲供材”数量给出的推荐性意见。本案例结算时是按照综合单价计算,由于结算价格是按照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来计算的,应该以投标人综合单价中的消耗量为相同口径进行核减,即1000- 800=200万元。 案例1-2: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引起的造价争议 对比表1-1招标控制价和表1-2投标报价中的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以发现: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和机械费单价明显偏高,但是人工工日单价未作调整,材料费单价明显偏低,材料消耗量未作调整。 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分析表(招标控制价)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报价) 表1-2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分析上述差异的原因,在于投标报价的依据可以是企业定额,投标人作出上述调整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 (1)当地计价依据中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费和机械费,通过调整人工和机械的消耗量,会影响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 (2)招标文件中有如下约定条款:1)人工单价根据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2)钢材物价上涨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进行价款调整,但是未明确基准价格的来源。 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了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钢筋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5%,应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还是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信息来调整合同价款? 分析: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综合单价分析表是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对因物价上涨、工程变更等调整综合单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价格数据来源。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综合单价分析表作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中标后一般可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发承包人是有约束力的。 就本案例而言,如果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工日单价由65元/工日调整为80元/工日,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应调增(80-65)×(787.89/65)= 181.82元/t, 比(80-65)×(716.26/65)=165.29元/t 高出16.53元/t, 高出约10%,这就是承包人通过调整消耗量定额对结算价格调整带来的“放大效应”;综合单价分析表(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费明细中表明圆钢φ5以上的价格为3000元/t, 相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费明细中表明圆钢φ5以上的价格为2700元/t, 在合同中未明确基准单价来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报价)中的2700元/t视为双方认可的基准价格?如果可以,在圆钢φ5以上的价格上涨时,由于投标报价时的基准单价低于同期的招标时单价,则有利于增加承包人的价格调整概率和增加其调整幅度。 通过上述基于该案例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发包人可能会存在风险,但是如果通过投标人须知将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不将其视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从而否定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则对物价上涨、工程变更等调整综合单价将失去基础价格数据来源。所以,发包人应重视清标环节对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评审,通过评标过程中的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清单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通过合同文件的相应规定规避发包人面临的风险,从而将综合单价分析表定义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但是,将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尚可明确:如果是由于承包人在报价时定额子目套用不全、定额子目套用错误导致的投标单价偏低时,应视为承包人自己承担的报价风险,不能将此类错报和漏报等作为依据寻求招标人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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