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泉城公安法制微课堂”,由长清分局二中队中队长高洪亮,结合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注意事项,为大家进行讲解。
要点一:邮寄送达不能作为首选送达方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才能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直接首选了邮寄送达会造成程序违规甚至违法。 要点二:不同受送人的法律文书由他人签收的条件不同 如果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相关单位的任何一名工作人员签收该法律文书,都视为已经送达了该法律文书,也就是证明法律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开始计算救济期限。 如果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自然人,那么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因此,在给自然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核实自然人是否收到该法律文书,如果不是自然人指定的委托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该法律文书,那么送达失败,公安机关需要重新进行送达。 要点三:邮寄时要详细备注法律文件名、文号、份数等 实践中,有的相对人知道该法律文书是对自己不利的处理决定,往往会拒收该法律文书,这种拒收法律文书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按照相对人提供的地址邮寄行政法律文书,出现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或者相对人拒绝签收等情形,文书退回到行政机关之日就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文书送达不同于普通包裹邮寄的地方在于有着更为严格的寄件留痕要求,一旦发生收件人否认件内文件内容时,寄件单位很难说清,所以,一定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名称和地址,并详细备注文件名、文号、份数等。 执法中,如在向相对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文书时,相对人直接在电话中向快递员拒收,由快递员电话中告知相对人邮寄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等,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予以固定,保障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
|